清代的案与刑

郑小悠

出版时间

2019-06-30

ISBN

9787203107934

评分

★★★★★
书籍介绍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博库·钱江晚报春风悦读盛典”年度新人奖得主郑小悠新作,重新审视清代一系列典型案件,解析其制度设计的漏洞所在。

◎一系列几度反转的惊世奇案,折射出清代的治乱兴衰。

◎帝王心术、官场规则、制度弊端、人情罗网,如何盘根错节,使得清代法律的天平摇摆不定、案情的走向充满变数?

◎为何清代律例设计精细,却难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原本寻常的普通案件,为何会升级成内幕重重、震惊朝野的大案要案?

◎皇帝的政治意图、个人好恶如何影响案件的最终裁决?

作品简介:

历史上涉及多方、影响广泛的大案要案,其发生、审判及最终裁决,往往充满诸多值得深思的细节,可谓回溯及研判历史的重要标本。

本书上编《旧案重审》,以充满现场感的叙述,重现了自雍正至光绪年间的多桩案件。这些案件起初都看似平常,但最终升级成轰动一时、引起皇帝关注的大案,其案情反复、内幕重重,令人惊骇,最终审判结果耐人寻味。作者在还原案件过程之后,予以理性审视,探讨了清代法律制度中的种种弊病,譬如刑讯逼供、讳盗诬良等,以及其深层症结所在。

下编《刑期无刑》,选取清代法制体系中的一些重要职位,如仵作、禁卒、提牢官乃至皇帝,展现他们作为体制中的“螺丝钉”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履行职责时面临的困境,并由此展现了清代法制体系的审案流程、机构设置、人事机制以及明暗规则。这部分内容,有助于读者进一步了解上编中所述的案件。

本书以重述案件的方式还原历史现场,也从侧面描绘出清代由盛世坠入末途中的政局更迭、官场生态与世情人心。其中所反映的问题,有助于理解、反思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以及政治制度的某些痼疾。

AI导读
核心看点
  • 重审清代典型大案,揭示制度漏洞与官场博弈
  • 解析刑部运作机制,展现仵作等关键角色困境
  • 透视帝王心术与法律天平的摇摆,反思传统司法
适合谁读
  • 对清代历史、法制史及官场生态感兴趣的读者
  • 喜欢《显微镜下的大明》等微观史学作品的读者
  • 关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与现代司法差异的思考者
读前提醒
  • 上编重案件叙事,下编重制度梳理,建议结合阅读
  • 作者文笔通俗,但涉及大量清代律例,需耐心阅读
  • 书中案件多具反转,注意关注背后的政治与人性
读者共识
  • 作者北大博士,文笔老道,史料驾驭能力出色
  • 案件叙述生动,但部分读者认为制度分析稍显零散
  • 透过个案看清代司法全貌,兼具故事性与学术性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乾隆以前,刑部现审有所谓汉人不问满事的倾向,这是延续了清廷在关外的习惯。在康熙中期以前,刑部审理旗人案件需要用满文录供,汉官虽然也可以参与审案,但看不懂供词,只能审阅经笔帖式翻译后的招册。另外,许多案件涉及旗人内部的习惯、利益,汉官也不愿过多参与。因此,康熙四十三年以后,虽然旗人案件招供改为兼录满、汉双语,但汉官不问满案的习惯一直保持到乾隆末年。 不过,所谓汉官不问满案,也不能理解为绝对不过问。在清初,满官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律例的理解更是远不能与汉官相比,满官即便遇到旗人案件,也往往会就律例的适用问题向汉官请教。"
  • "乾隆、嘉庆以后,所谓汉官不问满事的惯例被逐渐打破,移送或是钦交的现审案件不分旗汉,普通案件由各司统筹分派官员审理,大案则由堂派的秋审处司官会审。与清代其他行政事务的做法相同,刑案派审一般都采取满汉兼用的做法,如一满一汉、两满两汉之类。 如果是本司审理的普通案件,本司多选派一满一汉两位司官坐堂。司官手写一票,命衙役送到南北二监,交司狱官提取人犯,由帮班禁卒押带至司听审。审讯大多安排在白天,如果案情复杂、限期紧迫,也会在夜间熬审。至于堂派秋审处司官到司会审的案件,审讯安排须以秋审处司官为准。秋审处部案累累,如果正值秋审核稿之期,更是繁忙,拖延的时间往往更长。至于钦命刑部与其他衙门会审的案件,虽然谕"
  • "在清代的法制体系中,一件地方上的死刑案,其审转必须要经县、府、司、抚、刑部五个衙门。地方衙门的定谳者虽是长官,但具体经办人多系书吏与刑名幕友,刑部则系司官。在以上环节,死刑案的审断都要依照律例;如果例无专条,则比照加减,或引用成案。换言之,一件死刑案的审断,从县到部,理论上都由法律专业人士经手,定罪量刑也务必有法律依据。然而律例成案自有其局限性,不能涵盖无穷之世事。另外,在清代人的观念中,判案定谳的目的是要使“情法两得其平”。也就是说,在依法之外,还要衡情,如果法与情不能一致,就需要对法进行相应的调整,使其达到和谐统一的状态。 按照清代的理想制度,依律是从县到刑部的法司官员们要做的事,而衡情的"
  • "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通常站在“司法应当独立”“不应该有其他力量干涉司法”这种现代法治观念的立场上看待问题。而当我们把视角换成刑名之政是帝国行政事务的一部分、君主是行政系统的最后环节时就会发现,那样的批评,和当时的政治形态很难找到交集。清代君主意志对刑名事务的影响,既不是高悬九重、有名无实的,又不是肆意妄为、随心所欲的。它位于整个刑名体系的制高点,却并未脱离出去。它切实左右着整个系统,同时也被系统中的其他部分所利用。孔飞力(Philip A. Kuhn)在《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一书中将清代的这种体制称为“官僚君主体制”,将其权力分为“常规”与“专制”两种,认为皇帝以下的政府系统在处理"
  • "清代政府行政以钱粮、刑名两项为至重,贯穿于从州县到中央之间的所有环节。前者让国家从民众手里获得运作政治的资源,后者维护政权的存在与社会秩序。二者构成王朝赖以存在的基础,也与一般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有清二百多年,财赋主要仰赖于小农经济的状况未发生根本改变,随着人口压力迅速增大,怎样更好地安排并有效发挥王朝的刑名体系,在压低成本的前提下维持较高水平的社会治安,是王朝得以延续的保证。 因此,有清一代,“慎重刑章”是其基本国策之一,统治者将“人命至重”的理念摆在了国家治乱的高度加以理解。嘉庆帝曾亲撰《慎刑论》,提出了国家慎重刑狱的四点必要性,即:保全良善,翦除邪慝;弼教化,正风俗;惩纵欲枉法、玩视人命"
  • "与现代司法中明确审级和终审机构的审判方式不同,清代除皇帝之外的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其对案件作出的判决,都具有不确定性。也就是说,案件的当事各方,可以无数次以前审官员的审断不公和自身的冤屈为理由,通过各种形式,向各级、各类衙门,乃至皇帝进行控诉,我们通常称之为迭控、上控、京控,以及拦舆、叩阁、告御状等等。"
  • "河滩上发现的尸体本系男尸,硬要证成女尸,必要费一番功夫。无奈之下,涂如松的母亲许氏剪下自己的头发陈文的母亲袁氏挖开陈文过世兄长的棺材去下脚掌骨;李宪宗的妻子染成血衣,埋在赵家滩旁边;高人杰派人装模作样将这些东西挖将出来,充作改尸造假的证物随后将涂如松等各拟罪名,按照办案程序,上解黄州府覆审。"
  • "清代官衙刑讯犯人时,根据其所犯罪行轻重,使用规格不同的刑具。如康熙年间知县黄六鸿《福惠全书》中载:“夫竹板有三号,最大有毛头,谓之龙须板,偶一设之,所为威吓土豪衙蠹,非轻用之物。其三号者,头号打强盗、恶棍、衙役犯赃私作弊者;二号乃常刑;三号则比较钱粮乡愚小讼之类耳。”此处所谓小板, 大致可对应书中所说的三号板。当然,清代各时期、各地区刑具之制并不统一,难以确言。"
作者简介
郑小悠,女,1987年生于北京。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国家图书馆副研究馆员。研究方向为清代制度史、政治史,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擅长历史文学、历史普及类作品的写作,文笔生动平易、引人入胜。其作品《年羹尧之死》一经出版,即受到好评,影响广泛,入围《新京报》2018年年度好书;获得“2019博库·钱江晚报春风悦读盛典”年度新人奖。
目录
● 上编 旧案重审
“能吏”之祸:一桩民妇走失案背后的雍乾政风之变/3
新君的麻烦/3
亲家成仇家/6
“能吏”高人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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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非常不错,清晰流畅。
此次川渝行的来回高铁上刚好够时间看完这本书。以案例叙事展现了清代法律体系的运转情况、制度优劣和案件审理背后的人事纠葛、政治斗争,梳理了清代刑部的运作机制与权力关系,本以为讲律法会枯涩难懂但作者写得还挺简单易读的。
太薄,话没说完。
这本不如年羹尧和九王夺嫡,倒不是因为专业术语之类的问题(也不是看不懂吧),就感觉没甚意思,毕竟能跟年羹尧和九王夺嫡比的story也不多就是了
资料可以看。受不了那种对满清带着温情的笔调。选取案例,大都不温不火。
汇编而成,可读性颇高
先是觉得陌生新奇,而后发现个中古往今来都一样,不一样的制度下,小心翼翼运行的都是一样要生活的人。开拓了好多新的知识,作者也让我知道一些表面现象背后得成因,选取的案例也是情节一波三四五六七折的,看着很有趣。其中也被一些引用的文章的古人之语所打动,包世臣的话就让我会有种拍大腿直呼实在的感觉“办七分不公道事”,所经官民讼案百余起,每办一案,都抱定实事求是之心,不肯盲目顺从前审官的结论。前审官们因此惴惴不安,对我肆意毁谤。但正因如此,在我手中从未酿出过巨案,也没有官员为此遭到参劾丢官。这就是我纾解百姓的郁气,为他们挣得三分公道的缘故。
内容4星,纸质0星。上次遇到纸质这么差的书还是广西师大出版社的《沈家本传》。
通俗与深刻共存。
2022年闲读之37:很好的历史普及读物,大部分篇目都在刊物或新媒体刊载过。读完全书,才发现依吾的惯性思维,全书应该反向阅读,即从后往前读,最后一篇是统揽,下编“刑期无刑”讲司法制度设计、官吏制衡、皇权与胥吏关系,再读上编“旧案重审”中的各个案例,从而形成对清代刑与案体系的完整认识。“法司依律,天子衡情”,是主线。基于这条主线,也就不难理解清代司法体制特别是刑部体系的设置已经实现了专业化和职业化,也就更不难理解为什么“清代除皇帝之外的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其对案件作出的判决,都具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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