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 - [美]韦斯利·霍菲尔德

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

[美]韦斯利·霍菲尔德

出版时间

2022-03-01

ISBN

9787100205894

评分

★★★★★
书籍介绍
正如一切整数都是素数之积、一切物质皆由元素组成,任何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同样可化约为八个概念:权利与义务、特权与无权利、权力与责任、豁免与无权力,两两相反而又两两相关,扮演着“法律的最小公分母”。当表达上述概念的术语不再一词多义、一语双关时,传统法律理论中的对人权与对物权便不复泾渭分明,普通法与衡平法也难称井河不犯。 本书作者霍菲尔德精湛的概念分析不仅影响了凯尔森、哈特等理论大家,还为美国的“法律重述”活动打上了浓厚的术语底色。其概念理论具有“元理论”性质,现代经济学、伦理学以及社会哲学也经常将此作为有力的分析工具。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提出权利、特权、权力、豁免等八个基本法律概念,作为分析法律关系的元工具。
  • 批判传统法学中权利与义务混用的模糊性,主张通过精确概念界定消除一词多义。
  • 揭示对人权与对物权的本质区别,指出对物权实为针对不特定人的请求权。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学生及研究者,尤其是法理学、英美法及财产法领域的学习者。
  • 希望提升法律逻辑思维,掌握清晰界定法律概念能力的法律从业者。
  • 对法律哲学、社会哲学及经济学中的权利理论感兴趣的跨学科读者。
读前提醒
  • 本书由两篇论文组成,概念抽象且逻辑严密,建议配合图表辅助理解。
  • 需具备一定英美法基础,否则下篇大量普通法案例可能难以读懂。
  • 建议先通读上篇掌握八概念框架,再结合具体案例深入研读下篇应用。
读者共识
  • 霍菲尔德的分析框架被誉为法律界的“最小公分母”,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
  • 阅读难度较大,术语晦涩,被公认为法学入门必读但极难啃的经典之作。
  • 虽长于静态关系分析,但在厘清权利束及消除概念混淆方面效果显著。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除非一开始就对几乎每一现实法律问题皆涉及的各种基本法律概念做到心中有数,否则根本无法充分理解信托问题。对此,我要不揣冒昧地指出:通常我们队信托和其他法律利益的研究皆有所欠缺甚至误入歧途;其原因无非是上述研究并未立足于对一般法律关系的充分理解和区分。换言之,其缺陷或谬误就在于处理具体问题时远未意识到该问题实际上具有的复杂性。可知正是这种试图将原本复杂的问题简化的‘值得称道的努力’,都成了清晰了解、有序表达以及正确解决法律问题的绊脚石。总而言之,我以为,正确的简化只能立足于深入研究和准确分析之上。"
  • "目录 上篇 司法推理中应用的若干基本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和非法律概念 二、构成性事实与证明性事实 三、基本法律关系 下篇 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 一、对物权并非“针对某物”的权利 二、不特定权利或请求权(对物权)并非总与某物(有体物)有关 三、一项不特定权利或请求权(对物权)只与一人的一项义务相关,而非与不特定的一大类人中所有成员的多项(或一项)义务相关 四、不特定权利或请求权(对物权)不应与任何拥有此权利者关于同一标的的之并存(co-existing)特权或其他法律关系混为一谈 五、不特定权利或请求权(对物权)应区别于因其受侵而生的特定权利或请求权(对物权) 六、不特定的第一性权利或"
  • "人们有一种根深蒂固的不幸倾向,即一遇到具体问题,便往往将法律因素与非法律因素搅在一起、混为一谈。之所以如此,至少有两个特殊的原因。一方面,这两组关系——物质、精神关系与纯法律关系——在观念上的联系当然十分紧密……另一方面,对这种将法律概念与非法律概念搅在一起、混为一谈的倾向而言,法律术语的模糊与随意也难辞其咎。‘财产’一词就是个突出的例证。"
  • "下面这种公开或默认的臆断往往是清晰理解、透彻表述以及正确解决法律问题的最大障碍之一:一切法律关系皆可化约为(reduced to)‘权利’与‘义务’,此类范畴甚至足以胜任分析诸如信托、先买权(options)、第三方担保(escrows)、‘未来’利益及公司利益之类最为复杂的法律利益……只缘对任何严密的推理而言——不论是法律问题还是非法律问题——变色龙般的(chameleon-hued)词语在思维和表达上都极其有害。"
  • "严格的基本法律关系毕竟自成一体。是以试图对其进行形式化的定义纵然并非徒劳无功,也总难令人称心。那么最得体的办法,或许是先把各种法律关系纳入下述反映‘相反(opposites)’和 ‘相关’(correlatives)关系的图表,再举例说明诸关系在个案中的分野及应用。"
  • "如欲——似乎也理应如此——为权利这一术语在其狭义、本义上寻找一个同义词的话,则‘请求权’(claim)最为相宜,况且后者还具有单音节词的优点。"
  • "更加清楚的是,凡特权存在之际,其并非专门地与特别法或特殊主义的特别利益关联。任何人可依一般法而在同等情形下享有同样的特权……"
  • "然而某些隐喻性(metaphorical)的表述,诸如拉丁文中‘他人所为视同亲为’云云,却往往模糊了代理的真正性质。代理关系的创设,首先包含了对代理人授予法律权力及对本人创设相关责任"
作者简介
韦斯利•霍菲尔德(1879-1918),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20世纪英美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他提出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八个基本法律概念体现了法律概念分析的最高成就,为现代权利理论奠定了高度形式化的基石。 张书友,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西方法理学、法治理论、法律与文学。
用户评论
太牛了 读的我狂拍手称快
霍费尔德如果没有英年早逝就好了,那样或许其影响力会更大些。有关基本法律概念另一译本,见《宪治与主权》。
不完全认同,论证不够完善,举例倒是很多,但大都是海洋法系的。对于我这种喜爱逻辑的人而言,分析的视角很吸引人。
这写的太好了 法律人必读
原文迷离,读相关论文会好很多,但由于缺乏具体操作解释,霍菲尔德矩阵还是悬浮的,当然也肯定是本人认知浅薄。
真用霍菲尔德理论写东西之后才发现不过是一套逻辑上看着舒适的解释选择,而且仅长于分析静态的法律关系,无法说明动态的权利变动。 但是祛魅后仍然能觉得这套权利理论太有魅力了。
依霍菲尔德所见,主张(Claim)、自由(Liberty)、权力(Power)与豁免(Immunity)这四个概念完整地构成了广义的法律“权利”这一复合概念。私以为,在霍氏权利理论下,权利不再具有“不可放弃”的地位——从人格权到生命权,纵是再重要且无上的权利,主权利体在理论层面也依然享有充分的处分自由。“禁止权利处分”的规范将直接引发权利主体的“无权力状态”,一是极大地限制了个体意思自由,二是导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权力—无权力”这一相反关系的引入,由此产生逻辑矛盾。在不考虑法律家长主义或伤害原则的正当性支撑的情况下,主体不应当受到“禁止权利处分”的拘束;允许自由处分权利(包括放弃权利)本就是霍氏权利理论的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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