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介绍
《法律、自由与道德》是一部论战性作品,在法律道德主义“死灰复燃”的时代背景下,作者有力地重申了密尔著名的伤害原则:“只有意在阻止对他人的伤害时,以违背文明共同体中任何成员之意志的方式运用权力才算是正当的。”此书是对法律道德主义的沉重一击,在道德的法律强制这一议题上,它已经成为绕不过去的里程碑作品。后世学者若想提出不同主张,都必须先对哈特的观点作出严肃的回应。
AI导读
核心看点
- 重申密尔伤害原则,反对以法律强制推行道德
- 区分实在道德与批判性道德,捍卫个人自由
- 驳斥法律道德主义,确立自由与法律的边界
适合谁读
- 法学、政治哲学及伦理学专业的学生与学者
- 对自由主义、民主制度与个人权利感兴趣的读者
- 希望深入理解哈特法理学思想脉络的研究者
读前提醒
- 本书为论战性演讲,逻辑严密但翻译略显生硬
- 建议结合密尔《论自由》对照阅读以理解背景
- 注意区分作者对道德强制与民主多数暴政的批判
读者共识
- 观点极具穿透力,是法理学领域绕不开的里程碑
- 翻译质量争议较大,部分读者建议参考英文原版
- 虽为论战之作,但其自由理念至今仍具现实意义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即便社会道德变化确实会导致社会瓦解,我们也不能径直得出结论说,可以用法律强制实施社会道德:“关于社会是否有正当理由采取措施来维续自身,必须视如下两点而定: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将被采取的是何种措施”。"
- "它以人类痛苦为代价来追求一种赤裸裸的对道德谴责的表达,并认为它是一种值得追求的价值,视施加痛苦为适当的或“断然”的关于此种观念之独一无二的表达模式。但是,这真的是可以理解的吗?难道纯粹的对道德谴责的表达本身真的具有价值,以至于值得以这种代价来追求?那种认为我们应该根据道德法典来惩罚违反者的观念,并不是为了阻止伤害或者痛苦,甚至不是阻止犯罪的重复,而仅仅是对强烈道德谴责的一种发泄方式而已,它已经令人不安地接近于作为对宗教崇拜之表达的人类献祭了。但是,即使我们放弃此种异议,也仍有其他的问题需要面对。那种视惩罚犯罪为一种明确的道德谴责的恰当表达的主张,到底有何意味?道德谴责之表达的正常方式是通过言语"
- "在强制执行道德与我们通常所实际用来维存道德的方式之间所存在的区别,比如论辩、建议、规劝,这种区分既极端重要并且在目今的讨论主题中却往往易于被忽略。斯蒂芬在其反对密尔的论述中,表现得好像在大部分情况下都忘了或者忽略了这些被密尔极为看重的其他方式。因为他的主张时常表明,好像密尔关于自由的学说意味,只要邻人的行为对他无害的话,人们就永远不能表达对其行为的非议。的确,密尔坚信“政府或者公众”不能被授权“为了压制或者惩罚之目的”去决定这些行为之善恶。但是,说他认为在关于这些行为或者“生活体验”的问题上,它们表明“没有什么其他人能够对该行为发表评论”则就错了。而且,他也没有想过社会能够“划出一条线来,在那"
- "密尔的名作《论自由》,一如托克维尔之名著《论美国的民主》,是一个要求去清醒地认识到与民主规则运作相伴而来之危险的强有力呼吁。据他们认为,那些最大的危险不是存在于多数者利用其权力对少数者压迫的可能性之中,而是,随着民主理念的传播,这种压迫会被人们认为无可非议而理所当然,多数者会认为他们就应该如此,对密尔而言,这些危险正是为了宝贵的民主政体(democratic government)而付出的代价之一部分。他认为,付出这种代价当然值得;但他也极力使民主的支持者们去认识到,民主所内含之危险也是值得警惕的。"
- "这个可接受的原则指的是,政治权力最好委托给多数者掌管;而不可接受的主张认为多数者行使该权力时可以兔于批评,并且不能对其加以抵制。如果不接受第一条,就没有人可以成为真正的民主主义者;但是,一个民主主义者并不一定要去接受第二条。"
- "极为致命的是,人们极易接受这样的信念,对民主原则的忠诚就意味着要接受那种所谓的道德民粹主义(horal populism)。这种民粹主义认为,多数者有着道德上的权利决定所有人如何生活。这是一种对民主的误解并且依然在危及着个人自由,……"
- "The idea that we may punish offenders against a moral code, not to prevent harm or suffering or even the repetition of the offence but simply as a means of venting or emphatically expressing moral condemnation, is uncomfortably close to human sacrifice as an expression of religious worship."
作者简介
H. L. A. 哈特(1907—1992)是当代英美法哲学的开创者,其不朽经典《法律的概念》(1961)对奥斯丁以来的法哲学传统作了系统清理,并确立了当代法哲学研究的基本形态,是一部界碑式的著作。除了《法律的概念》,哈特还在刑法哲学领域留下了《法律、自由与道德》(1963)、《刑法的道德性》(1965)、《惩罚与责任》(1968)三部著作。晚年则投入边沁著作的整理工作,并著有《论边沁》(1982)一书。他还与奥诺雷合著《法律中的因果性》(1959)一书,对因果关系这一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作了精湛分析。除了著作,他还写过许多极具影响力的文章,后收录于《法理学与哲学文集》(1983)。哈特长期任教于牛津大学,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哲学家,其中包括约瑟夫·拉兹、约翰·菲尼斯这两位当代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