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过失

[德] 鲁道夫·冯·耶林

出版时间

2016-11-01

ISBN

9787100117593

评分

★★★★★
书籍介绍
一本薄薄的小册子,却在合同法史上留下了一道深刻的裂痕。耶林写此文时,合同法正守着「合同成立才产生义务」的旧规,面对缔约过程中一方因信赖而受损却无人负责的空档,他执意要填补这一空白。本书最耐人寻味之处,在于它并非从既有规则推导,而是从「利益—风险」这一杠杆出发:谁从磋商中获取利益,谁就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义务。这一思路后来催生了先契约义务、安全注意义务等概念,其开创性远非罗马法注脚可比。它适合愿意啃思辨、追问「义务究竟从何而生」的读者;翻译略显生硬,却不妨碍一窥19世纪德国法学的缜密与勇气。
作者简介
耶林,生于1818年,是德国19世纪著名法学家,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提出者,也是目的法学派的创始人。其思想不仅对西欧,而且对全世界法学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用户评论
无契约致无合同法上义务,非侵犯绝对权、非故意致无阿奎利亚法上次义务,总而言之无责任——缔约过失。【确实牛逼
先知道了原则是怎么回事怎么用的,然后来看提出者一开始阐述它时的样子,还蛮有意思的。
缔约过失责任之法律创造(发现)。以过失为出发点,区别适用与非恶意下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之情形,非合同依据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之可能和正当。缔约过失之归责方式和要件,主体不能、标的客体不能。疏忽过失的判断,程度并不重要,注意义务之推定。信赖利益之产生的基础,合同关系并非只指向履行这唯一利益和目的。缔约过程中相对人之间邀约—承诺意思表示的问题,内容本身不可靠、表达错误、方式适用和效果瑕疵(信使问题)。损害赔偿请求之范围,消极利益和积极利益之判断,过错相抵,以及利益本身可以实现之客观可能,损害赔偿责任的承受主体。一些疑难案情中的适用和检验(悬赏广告等)。当然,作为开创之作,类型化不能要求多细致。 我就是喜欢耶林,不装逼的法学家就是好法学家。
耶林的贡献无可厚非,但是这翻译真的很难读懂。三星给耶林。
居然没勾
如果要约人的过失可以凭借“利益-风险”这一因素较为容易地识别,那么在契约履行的过程中,未经约定的风险是否可以容易地与利益挂钩,从而被识别出应由哪方承担呢?
耶林不愧为伟大的法学家,从社会现象中抽离、剥解出存在的法律漏洞,再从社会环境、法律体系等角度进行立法的必要性研究与分析、阐述,逻辑严谨、论证有力。值得学术性学习,对于司法实践中的法务工作者的批判精神也有着较好的教导作用。
实话讲,太菜,自己没太看懂;学术之美,在于一头雾水罢。3月3日凌晨🕛读毕。
不是罗马法的注脚,而是属于耶林的法学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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