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英)边沁

出版时间

2005-07-01

ISBN

9787100042994

评分

★★★★★
书籍介绍

杰里米·边沁(1748—1832),英国法学家、哲学家,功利主义、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奠基人。本书发表于1789年,系统阐述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即一项法律的制定和形成,都要有人的因素在内,法学家应该为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着想,从而使法律能够得到不断的发展和进步,最终符合人们的最大福利。本书为法理学经典著作。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本书系统阐述功利主义法学思想,主张法律制定必须以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准则,强调法学家应关注人的因素,推动法律符合公众福利。
  • 边沁提出快乐与痛苦是人类行为的唯一主宰,并建立七维度指标(强度、持续时间等)来估算快乐痛苦值,为立法提供理性计算基础。
  • 书中详细分类罪过与惩罚,主张改革野蛮落后的刑法制度,强调惩罚必须与罪过成比例,且需考虑个体差异,反对一刀切的司法实践。
适合谁读
  • 适合法学、政治哲学及伦理学专业的学生与研究者,用于深入理解功利主义法理学的理论渊源、逻辑结构及其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
  • 适合对西方启蒙运动、社会契约论及法律改革历史感兴趣的读者,了解边沁如何通过理性分析批判当时英国司法制度的弊端。
  • 适合希望提升逻辑分析能力与批判性思维的读者,学习边沁如何将复杂社会问题分解为可计算的要素,尽管其分类方法可能显得繁琐。
读前提醒
  • 本书翻译质量参差不齐,部分版本存在长句晦涩、语序不符合中文习惯的问题,建议读者选择优质译本或对照英文原文阅读,以免误解原意。
  • 书中包含大量繁琐的概念界定与分类,阅读体验枯燥,建议重点精读前四章及第十三至十七章,跳过无关紧要的历史注释与个人色彩浓重的段落。
  • 需警惕“功利主义”一词的误导性,边沁原意并非鼓励自私,而是主张通过理性立法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阅读时应结合其反对暴虐刑法的初衷理解。
读者共识
  • 读者普遍认为本书理论价值极高,是法理学经典,但阅读难度极大,文字苦涩且翻译糟糕,导致多数读者难以坚持读完,仅能浏览部分章节。
  • 尽管边沁的分类方法被批评为机械、繁琐且缺乏人性温度,但其对法律明晰性、惩罚比例原则及反对酷刑的主张,至今仍具重要现实意义。
  • 读者指出书中关于快乐痛苦计算的设想虽具启发性,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量化,且其理论常被误读为支持冷酷的结果论,需辩证看待其历史局限性。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之总和"
  • "强烈经久确定,迅速丰裕纯粹,无论大苦大乐,总有此番特征。倘若图谋私利,便应追求此乐; 倘若旨在公益,泽广即是美德。凡被视为苦者,避之竭尽全力;要是苦必降临,须防殃及众人。"
  • "关于厌恶性联系,并无任何非常特别的地方需要考察。人性中幸好没有像同情本原那种亘古的厌恶本原。并不存在经久不变的一类人,他们生来就天然是一个令人厌恶的对象,就如却有天然是相反情感的对象那样。"
  • "作恶之乐是鉴于痛苦而产生的快乐,是因为看到据想由下述生灵遭受的痛苦而欣然生乐:此等生灵可以成为施恶作孽的对象,亦即人和其他动物。此乐亦可称为恶意之乐、恨欲之乐、厌恶之乐、邪恶或社会敌意之乐。"
  • "1. 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功利原理承认这一被支配的地位,把它当作旨在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乐大厦的制度的基础。 2. …… 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也"
  • "1. Nature has placed mankind under the governance of two sovereign masters, pain and pleasure. It is for them alone to point out what we ought to do, as well as to determine what we shall do. On the one hand the standard of right and wrong, on the other the chain of causes and effects, are fastened "
  • "存在着(或宁可说应该存在)意愿逻辑学,犹如理解逻辑学。前一功能的运作与后一功能的运作相比,既非较难予以规律化的描述,亦非不太值得这么做。在玄奥之学的这两个分支当中,亚里士多德只看到后一个,而步其伟大先师后尘的后世逻辑学家们,同样见此不见彼。但是,只要这两个如此紧密联系的分支之间能够作出区别,那么不管区别是怎样的,就重要性而论它有利于意愿逻辑学。因为,理解功能的运作只是依靠其指导意愿功能的能力才有意义可言。 就其形式而论的法律科学,是这一意愿逻辑学的首要分支和最重要的应用。它对于立法艺术的意义,恰如解剖学对于医术的意义;区别在于,它的对象是艺术家必须与之一起工作的,而不是他必须在其上操作的。对一"
  • "要求是:改革(即使不是彻底更换)从往昔继承下来的暴虐的刑法制度。这些法律不仅内容野蛮落后,形式大多杂乱,而且效果很差,因为它们颇为妄地注重严刑重罚,忽视法律在形式上明晰精确和在运用中确凿无疑有多么重要。欧洲启蒙运动的社会哲学有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就是认为应当把惩罚当作以最小的人类痛苦为代价来防止犯罪的一个手段,认为在这种惩罚观念和对人性的科学理解指导下的立法,可以成为社会进步的伟大工具,而边沁则是这一社会哲学在英国的首要倡导者。在达兰贝尔、贝卡里亚和爱尔维修这样一些边沁经常承认受其教益的思想家的著作中,突出地展示了一种思想,即表达合理、清晰明确、全面周到的法典可以用来推动社会前进。像法国启蒙思"
目录
导言
前言
第一章 功利原理
第二章 与功利原理相反的原理
第三章 快乐和痛苦的四种约束力或四种来源

显示全部
用户评论
台湾最新译本已经把密尔的书改译成“效益主义”,不知大陆地区啥时候能把边沁的“功利主义”也改译掉,这实在是个误导性很强的词,不能拿“通译”来当借口了😷可喜的是,大陆的“边沁译丛”里已有所改善,把“功利主义”改译成“功用主义”,也不错,哈哈!
为了逝去的青春和尚存的理想。
从学理上极度鄙视功利主义,但实在写得太彪悍了。
好吧,我喜欢这个
这位译者翻译的战争论比这本翻译的还差,已经进入我的黑名单
作为一本道德哲学与法学的界面著作,边沁彰显的动物保护意识尤其珍贵,相当一部分知识已经被伦理学、心灵哲学吸纳。边沁所作的分类,可见功夫,但仍有未尽的地方,借麦考利的话:“(边沁是)使法学从莫名其妙之物变成科学的人”。题外话,这本书居然略微对我起到了精神分析式的疗养效果,让人平静。
补一下 思路没接上
他告诉我,五个人和一个人的死亡选择,是必然结果,逃避也解决不了现实问题
边沁的写法现在已经很少见了,说是分析也行,不过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剖析”——解剖的剖。整本书的结构清晰,第十二章第1部分算是对本书架构简要的概括。末注部分不可不读,通过这一部分可以对比奥斯丁与他的区别和联系。反对功利主义的路径可能不止罗尔斯,鲁曼的一个不是很被注意到的概念也可以用来反击,而且可能是釜底抽薪式的。
一种M的行为
下载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