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

杨仁寿

出版时间

2012-12-31

ISBN

9787562043829

评分

★★★★★
书籍介绍

《法学方法论(第2版)》是一部系统总结如何在司法裁判中具体适用法律的方法及其规律的力作。作者归纳了几种适用法律的具体方法,并对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如何解释法律、进行妥当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进行了深入探讨。

杨仁寿,1942年2月、7日生,1964年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大学毕业,1972年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毕业、历任福建金门地方法院候补检察官,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候补推事,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官、推事、大法官、院长,福建高等法院厦门分院推事,台湾高等法院推事、高雄分院院长,“司法院”第三厅厅长、第一厅厅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台湾桃园地方法院院长,板桥地方法院院长、高雄地方法院院长、高等法院院长,“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最高法院”院长。曾兼任东吴大学教授,2012年退休。著有《法学方法论》等。

AI导读
核心看点
  • 系统阐述司法裁判中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与规律
  • 深入探讨法官解释法律及进行价值判断的路径
  • 梳理从概念法学到自由法学的学术发展脉络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学生及法律实务工作者
  • 对法理学与法律解释学感兴趣的读者
  • 希望提升法律逻辑与裁判思维的从业者
读前提醒
  • 书中采用半文言表述,初读可能略显晦涩
  • 建议结合具体案例理解抽象的法解释方法
  • 需耐心阅读,注意区分形式与实质推论
读者共识
  • 内容经典深刻,是法学入门与进阶必读之作
  • 文字典雅隽永,展现了深厚的学术功底
  • 虽年代久远,但核心观点仍具重要参考价值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其一,必须为法律,亦即法“不善”之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仍切合社会之要求,此时“恶法”不过徒具其为恶之外观而已,在实质上仍与其他“善法”无殊。其二,此种“恶法”须具“法的目的性”。"
  • "端在发现或形成一般法律规范,以为裁判之‘大前提’;而后者则一所发现或形成一般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事实认定为小前提,运用‘演绎’的逻辑方式,导出结论,亦即一般所谓裁判。”"
  • "法学者所为之法律解释,有无客观性可言?如有仁智之见时,何者为正确?有无客观的标准以为判断之准绳?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其方法为何?在何种情况下为之不致令人有“突击性裁判”的感觉?"
  • "本此以论,认识之客观性,与其谓认识结果之客观性,毋宁认为理论认识结果具有‘合理讨论之可能性’及‘批判可能性’为愈。”"
  • "“其一,逻辑的、形式的方法,亦即逻辑分析的方法。只须以同样推论之前提为出发点,依据相同的推论规则,无论何人于何时何地为之,均可获致相同的结论,例如数学、几何学、形式科学等,均属此类学问。” “其二,经验的、实质的方法,亦即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就是能通过相同的观察方法能给人相似的感受。"
  • "“避免公开讨论或批判陷入无益的争论,无论是阐释者,或提出讨论或批判者,均应严守‘间主观性’”"
  • "如所周知,制定法律或修改法律之程序,至为繁杂,绝非短期间所能完成,因此,法律苟非“恶”至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对此“恶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俾能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盖此时法律”在外表上虽为“恶法”,在实质上则非为恶法也"
  • "换言之,法律必须具有以下二种性质:其一,必须为法律”。如果法“不善”之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仍切合社会之要求,此时“恶法”不过徒具其为恶之外观而已,在实质上仍与其他“善法”无殊。苟法律之恶的程度,已恶于“无法”,非运用法律阐释方法所能济事,不过徒具“法律”之形貌 而已,应认“恶法非法”,此际,在无设置违宪审查制度国家之法官不但应拒绝适用,且一般执法人员亦应拒绝执行,若犹昧着良知,忽视正义,遽予适用或执行,则适用或执行本身就是一种“非正义”的行为(이。"
作者简介
杨仁寿,1942年2月、7日生,1964年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大学毕业,1972年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毕业、历任福建金门地方法院候补检察官,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候补推事,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官、推事、大法官、院长,福建高等法院厦门分院推事,台湾高等法院推事、高雄分院院长,“司法院”第三厅厅长、第一厅厅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台湾桃园地方法院院长,板桥地方法院院长、高雄地方法院院长、高等法院院长,“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最高法院”院长。曾兼任东吴大学教授,2012年退休。著有《法学方法论》等。
目录
第二版序
序言
第一编 引论
第一章 诽韩案之启示
第二章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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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直面耶林对概念法学的批判与基尔希曼“废纸论”对法教义学的釜底抽薪,杨仁寿先生以利益法学作为新实证法学的基础:“自由法学之实证色彩仍至浓厚,其与概念法学之差异,不过概念法学是形式的实证主义(法条万能,立法者万能),而自由法学,则为实质的实证主义(利益衡量,价值判断)。”在利益法学的基础上进入法律实践论,即以逻辑分析的方法(形式推论)与经验事实的方法(实质推论)兼采形式逻辑与经验科学,构建法学的理论认识,尔后基于理论认识之结果,由目的考量与利益衡量作狭义的法律解释;而以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的考察提供价值判断之臂助,两相结合,对法律解释进行价值补充与漏洞补充,从而使法律在超越机械适用的意义上仍然保留其安定性,即以利益法学实证主义使法律具体化、明确化、体系化的同时,避免过度宽泛影响法律适用之稳定。
和大路通常的表述不大相同,但读习惯后自觉酣畅淋漓,法理入门好书!论述友好,理念通彻
相见恨晚。但是还是没有卡尔拉轮兹的书好。必须买一本卡氏。
虽为文言行书,但简明精要实属优质书籍之列。 吾人用以营社会生活之法科学性和实践性论述一分为二,始终有法之目的这一不得不察之剑悬于读者头上,作为基础的法学方法论书籍应当多次拜读才是,不过另外一方面也对比出我大陆相当的法从业者基要素质堪忧实情,更劝勉自己基础概念还是应多多把握才是。 希望有空了再次拜读。
扎实严谨、文辞优美,法科生都该读一读。
补标。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没读懂,转而于此。前半部分真的有阔然开朗的感觉,后半部分具体的解释方法没有前面那么惊艳,但总体来说很不错。
受益匪浅
什么是有理想有学问的学者?什么是有理想有学问的学者!什么是有理想有学问的学者啊!!!
虽然体系略混乱、内容略重复,但还是真好啊! 看拉伦茨看不下去选择先看这本真是太对了!
简明扼要,再一次有了字字珠玑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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