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

(德)萨维尼

出版时间

2008-01-31

ISBN

9787503681660

评分

★★★★★
书籍介绍

从1820年到1842年,萨维尼先后在马堡大学、兰茨胡特大学、柏林大学开设三十多次法学方法论课程,以其清晰、流畅、优雅并且富有洞察力的讲授吸引了大批学子,听课者有不秒后来成为著名法学家,如温德夏、霍默耶、布卢默、布尔沙迪等。可以说,萨维法学方法论直接影响了不止一代法学家。

在萨维尼学法学方法论课程资料中,最系统、最完整的是雅各布·格林所作的1802/1803年法学方法论听课笔记——这也是本书的主要内容。雅各布·格林生于1785年,卒于1863年,与其弟威廉·格林被后人合称为“格林兄弟”。人们对梅林兄弟的了解通常仅限于其在文学和语言学领域的成就,尤其是家喻户晓的《格林童话》(出版于1812-1815年),一百多年来,这部童话集一直都是每一代儿童的经典读物。除此之外,格林兄弟合编的《德语大词典》以及雅格布·格林撰写的《德语语法》在德国语言学史上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事实上,格林兄弟也是法学家,尤其是雅各布·格林,著有《论法中的诗意》(1816年)、《德意志法律遗产讲稿》,在那个时代产生重大影响。凭借其在日耳曼法律史方面的出色研究,雅各布·格林成为历史法学派日耳曼法分支的代表之一,1840年被柏林科学聘为法学教授,并于1846-1847年任法兰克福、吕贝克日耳曼法学家大会主席。

AI导读
核心看点
  • 萨维尼提出法学是历史与哲学科学的统一
  • 格林笔记还原了1802年课堂讲授的真实细节
  • 系统阐述法律解释的语文学与历史性原则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学生及法律从业者
  • 对德国历史法学派感兴趣的读者
  • 研究法学方法论与法律解释的学者
读前提醒
  • 建议对照阅读讲义提纲与格林详细笔记
  • 需具备一定法理学基础,不适合纯入门
  • 注意区分萨维尼早期观点与成熟期理论
读者共识
  • 译文优雅流畅,还原了授课的生动风格
  • 格林笔记比讲义更具参考价值与启发性
  • 篇幅短小精悍,是理解罗马法体系的钥匙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该书相当贫乏,而且经常显得很无知。我们之所以使用它,不是因为它是一本好书,而是因为多马是一个陌生的学者,他不会犯我们常犯的错误,从他书中能够找到一些不同寻常的观点。"
  • "最引人注目的事关于法学方法论的三条基本原则:其一,法学是一门历史性的科学;其二,法学也是一门哲学性的科学;其三,法学是历史性科学与哲学性科学的统一。 第一条原则体现了萨维尼的历史主义法律观,其历史主义主要有两层含义: 首先,法是历史地、客观地形成的,而不是由任何个人基于其一直任意创造出来的。…… 其次,法具有历史发展性,应该将其置于时间序列之中进行考察。…… 第二条原则体现了萨维尼的体系化的方法论取向。…… 第三条与怎描述了法学的至高境界。萨维尼认为,应当将历史性研究与体系性研究结合起来,“法学完整的品性就建立在这个结合的基础之上“。 ……他把第一部分”法学的绝对研究法则“分成三章:法学的语文"
  • "爱德华·吉本的《罗马帝国衰亡史》第44章——惊世骇俗的研究成果;在这方面几乎比我们任何法学家都更为出色。凭借这方面的研究以及在研究过程中所运用的与我们截然不同的方法,该书获得了独特的价值。如果说该书存在败笔,那就是”帝国衰亡“[这个主题]影响了对罗马法的观察,罗马法的真正价值产生于共和国的黄金时期。"
  • "为了训练考证的才能,可以利用较差的《民法大全》版本"
  • "整个古典法学时期的罗马法最为精致优雅,是立法的一个典范。此后,随着罗马民族及其语言的衰败,罗马法明显地堕落了:优士丁尼敕令在语言方面表现出东方式的奢华。"
  • "上述第一条原则(法学是一门历史性科学)与第二条原则(法学是一门哲学性科学)固然存在差异,但二者都是真实的,因此,应当将其结合起来,法学完整的品性就建立在这个结合的基础之上。在语文性解释的过程中被视为单个规则的东西,在体系性研究中必须被作为一个整体加以思考,反过来,法学的体系化观察也应该能够被分解为若干要素"
  • "法律解释又是如何成为可能的呢?每部法律都应当把某种思想作为能够发生约束力的规则表达出来。解释法律的时候必须洞悉其所蕴含的思想,揭示其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解释者应当站在立法者解释首先就是对法律内容的重建的立场上,模拟他形成法律思想。"
  • "在体系的各个部分应当对规则与例外之间的关系进行精确的阐述。这种关系在法律自身之中被思考并且成为其基础。这项研究任务的难度远远超出了第一项研究任务,但也同样重要。【规则与例外之间的】关系经常被颠倒过来,由此产生了很多谬误。人们往往更喜欢致力于比较自然、简易的整合,这样的整合固然也是正确的,但立足点太低。在整个法学方法论中,这样的整合虽然不能说是无关紧要的,但那些更为重要的整合需要优先考虑。对后者的忽视催生了一些肤浅的著作。"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取自法天下法学百科全书,由ANDY提供的法理学词典。 网址:http://www.fatianxia.com/wiki_list.asp?n=%C8%F8%CE%AC%C4%E1 ********** 萨维尼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1861) 萨维尼于1779年出生于法兰克福,1795年起他开始就读于马堡(Marburg)大学, 1796年他转往哥廷根大学,后又转回马堡大学继续学业并获博士学位。24岁时萨维尼发表了《论占有》,引起了巨大轰动。1810年萨维尼出任柏林大学教授,并于1842年-1848年出任普鲁士的司法大臣。 1803年,《法国民法典》诞生,在拿破仑的铁骑之下,掀起了整个欧洲的法典化运动,当时的德国正处于四分五裂之中,各地各有自己的法典体系。 1814年,当时颇具声望的法学家蒂堡(Thibaut 1772-1840)发表了《论德意志统一民法典的必要性》,呼吁制定德国统一民法典,希望通过法典化运动促进德国文化和经济的统一。萨维尼于第二年发表了论战文章《论立法和法学的现代使命》,批判蒂堡的法典化建议。次年,萨维尼与好友艾希霍恩共同创办了杂志《历史法学时评》,并以此作为历史法学派的阵地。论战逐步升级为一场全国性的辩论,连哲学大儒黑格尔也参与其中。 在《论立法和法学的现代使命》中,萨维尼认为:法律起源和发展取决于民族的特殊历史,就如同该民族的语言、习俗和政治一样。所有这些因素都是民族的统一的精神生活所创造的统一体,它们密切联系在一起,不可分离。法主要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意识、即共同体的一个部分。法最开始体现为习惯法阶段,由习俗和人民的信念之中产生了法。法在后来的发展主要通过职业的法学家群体来推动。但是,推动法发展的决定性的力量是来自民族内部的。法的发展不是由立法者(包括法学家在内)的自由意志所决定。总而言之,萨维尼认为当时的德国还不具有制定民法典的能力。萨维尼主张回到传统的罗马法,通过系统、完整的罗马法研究,来为立法积攒力量。 萨维尼一生致力于古罗马法的研究,他1804年发表了《中世纪罗马法的历史》,此书共六卷,直至1831年才得以完篇。萨维尼晚年的作品是八卷本巨著:《当代罗马法体系》,全书出版耗时九年,是萨维尼一生心血的结晶。萨维尼对于罗马法的历史性研究,至今无人可及。 萨维尼不仅仅是历史法学派的开创者,也是法学方法论的开山祖师。他在1802到1803年开设方法论课程,由其弟子雅各布•格林作成笔记,直到 1951年出版的《法学方法论讲义》,是德语区法学方法论的发端。他阐述了经典的法律解释四准则:语义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语义解释的客体是立法者的文字;逻辑解释的对象是立法者各个想法之间的关系、结构;历史解释则涉及法律发生当时的状态;体系解释指将所有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组成一个巨大整体之内在脉络关系。萨维尼认同主观解释理论,认为法律解释应当依据法律的意义和目的。萨维尼建立了近代法学方法论的基础。
目录
上篇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
序言
第一部分 法学的绝对研究方法
绪论
一、法学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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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对,你没看错,这个格林就是写童话的那位。
一篇大佬专门吐槽别人的综述。
大学读的,忘记内容了
再次证明今人的智慧不一定比古人高~~第一章的论证雄辩、条理清晰;第二章对诸法学著作挥斥方遒、尽意评点;第三章对大学教育的中肯之见~~
教授“先写着到时候讲课想到哪再仔细讲”讲义和我做“如果不每个字记下来搞不好下次就忘记了”课堂记录的即视感。但关于方法论还是有一点点小失望。
确实是讲义,内容非常简略,偶尔能碰到闪光的思想。
萨维尼对法的发展与解释的历史性观点至今仍具意义,新的法律概念之实证化或新的法律制度之确立,首先要做的是对相关概念的演进过程做出明晰。其次,书中作为老师的细致治学或作为学生的笔记态度都值得任何法学生学习,果然天才是天赋、兴趣和过分努力堆起来的。再次,萨维尼对于学院教学的观点再值得肯定也不过分。ps:法学派的沿革部分可做备考知识。
2021 第三十八本 图书的体例分为上下编,内容和结构是完全一样的,格林笔记有更加完整的说明,帮助我理解了一些萨维尼的概念,比如什么是“客观” 又要做什么“解释” 本书虽然简略,但讲历史法学的精义讲的十分精彩,即在与自然法的对比中,历史法学派通过历史的归纳得到的“更加抽象的规则”是实在、精确和实用的 这就是做历史研究的意义。然后以此为轴,以规则和概念作为素材,以语文学解释作为方法,构建一个法体系。而这个法体系是完全自洽的,不再需要其他任何东西的介入。 对各种法学作品的吐槽有意思,但跟我也太疏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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