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

赵刘洋

出版时间

2022-02-01

ISBN

9787559843937

评分

★★★★★

标签

历史

书籍介绍
这本书最耐人寻味之处,在于它反复揭示一个令人不安的悖论:旨在保护妇女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常常反向损害她们的权益。作者从大量真实诉讼档案切入,让我们看到清代妇女宁可"羞忿自尽"也要建祠旌表,看到离婚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形式化如何把真正处于财产弱势的妇女挡在门外,也看到当代离婚案中,法律为防止"闪婚闪离"掏空父母半生积蓄,最终仍以血亲原则优先于婚姻当事人。它不是一首赞美女性权利线性进步的歌颂,而是一面照见"法律善意与实际后果之间巨大落差"的镜子。适合那些不满足于"制度越来越先进"这一叙事、愿意直面法律与家庭伦理之间复杂纠缠的读者。
作者简介
赵刘洋,男,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师从著名学者黄宗智(UCLA 荣休教授)。现为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复旦大学海外中共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历史与社会高等研究所等研究机构研究成员,同时担任复旦大学任重书院导师、复旦大学望道导师。主要学术兴趣:法律社会学、海外中共学、政治经济学、改革开放史。
AI导读
核心看点
  • 贯通清代至当代,梳理妇女法律地位变迁
  • 深挖诉讼档案,还原离婚、典妻等历史细节
  • 揭示法律条文与社会实践间的悖论与张力
读者共识
  • 史料挖掘扎实,案例丰富,具重要参考价值
  • 行文略显晦涩,部分论证被指逻辑不够严密
  • 当代部分数据稍显滞后,未涵盖最新法规
精彩摘录
  • "这一解释显示出法律对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的考虑和适应:民众对婚姻稳固性的预期愈来愈低,而房价却是持续走高,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很多会花费其大半生的积蓄,如果出现“闪婚闪离”,短暂的婚姻就会带走出资购房的父母积攒大半生的积蓄,这与父母出资购房的预期显然不符。因此,法律首先考虑的是财产分割时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原则,该条主要目的是防止因子女短暂婚姻而带走父母一半的积蓄,损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由此亦可以看到,法律对社会现实的综合考虑。"
  • "离婚房产分割显示出“个人主义”与“家庭主义”的纠葛,二者纠葛的结果是诉讼双方关于房产分割争议集中于婚烟存续期间房屋产权归属、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约定效力、离婚过错责任与房产分割上。诉讼双方争议不休的症结在于彼此互不相让,都希望对方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房产,因此这里将其称为“家庭政治”,其逻辑是以利益争夺为目的,以支配对方为方式,都认为对方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结果是双方难以达到妥协和理解。"
  • "目前法律实践基本事实以及中国的社会现实是中国的离婚人数继续增加,同时法律与社会现实的变化亦在重构中国的家庭伦理。夫妻关系逐渐取代父子关系称为家庭关系中的主轴,但是夫妻关系会因财产关系的变化而愈加不稳定;考虑到年轻一代的普遍支付能力,其购房款主要来自父母,因此,婚姻中的双方与各自的母家庭之间关系愈加紧密,换言之,在由“家一个人”的转变的过程中,又正在重回“祖荫”,中国的家庭关系因财产权利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在改变的过程中,也在重新构筑新的家庭伦理。"
  • "此外,在离婚案件的取证调查上,当代离婚过错举证责任由“职权主义”改为“当事人主义”,其对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产生的影响是,如何恰当处理实质主义道德理念与法律程序的关系。实际上,由于多数妇女在家庭财产方面本身的弱势地位,对妇女而言,财产转移取证显然存在诸多困难,妇女权利的真正实现困难重重。黄宗智已经明确分析当代中国法律实践中离婚取证程序方面的变化及其影响:“今天的案卷内容更多的是书面证据,以及伴之而来高度形式化的证据交换程序材料。而离婚法庭所需要考虑的许多事实情况,都不是简单地可以依赖书面证据而判断的。离婚取证程序的形式化趋向,导致原本保护弱势的法律规定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总之法庭的此种形式化做法,容"
  • "华北农村惯行调查研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日本学术界对中国法律和社会的认识。黄宗智曾指出,日本学界的实体主义学派与日本华北调查有重要关系,因为华北的村庄呈现出比长江下游和四川盆地更为明显的内向性:华北平原以旱地为主,且缺乏河道运输,农村的商品化程度低。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和较少的农业生产剩余,造成了一个以自耕农——即在生产关系上与外界接触较少的人——为主的社会。村庄成员的绝大部分是拥有土地的自耕农,又意味着国家政权在村民生活中占有相对重要的地位——因自十八世纪中叶起,国家赋税已经摊丁入地。国家政权渗入村庄,又促使村庄政治组织为应付国家赋税而形成。因为华北乡村所具有的此种特征,影响了日本学者对中国的法律和"
  • "因此,妇女遭到调戏时有两种选择:要么是“调戏成奸”,一旦奸情泄露就将遭到法律的惩罚;另外一种即反抗不从,这又可分为自杀和不自杀,若妇女不自杀,为证明其清白,妇女求助家庭,但家庭往往碍于“丑事”不可外扬的担忧,妇女因“羞”生“忿”,当“忿”无法释怀而自尽。若求助法律,不仅难以达到清代法律的证据要求,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方式也不能完全证明妇女的清白,反倒容易“丑声外扬”,遭到戏辱的妇女的“忿”仍然无法消除。并且,很少有妇女曾专门因遭到调戏而报官的。 相反,妇女若遭调戏即“羞忿自尽”,即可达到以下“效果”:一是可以证明妇女的清白;二是获得政府的旌表,妇女家庭获得奖赏,自杀妇女得以建祠设位,地方政府官"
  • "至于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简而言之即注重区分制定的法律与具有实际效力的法律,且强调研究具有实效的法律规范,并在社会中理解法律,通过详细调查和精确记录民众的生活规范,研究中国社会结构。平野义太郎就曾指出,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注重的是对实际运作的法律进行研究,关注的是法律的实效:“研究中国法律的学者了解从汉律到中华民国六法的内容,却没有探究这些法律在县级以下的乡村之中是如何被人们作为实效性的法律规范去尊奉的。反过来也可以这样说,他们并没有研究在规范农民生活意识方面起作用的法律究竞是什么,而仅仅是停留在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而配…对有效的法律进行探究的法律社会学者们和研究农村社会的学者们一定要在这个农村惯行"
  • "体现此种方法论的另一个重要例证是滋贺秀三对清代诉讼制度的民事法源的考察。滋贺希望通过聚焦于清代诉讼场景并分析具体审判事例,以此寻求清代民事审判(“听讼”)所依据的“某种普遍性标准”。滋贺氏在对清代“听讼”研究的过程中,实际上在与具有强烈“形式主义”特征的“西欧式民事审判”类型进行对比。在他看来,清代的“听讼”很难具体区分究竟是“审判”还是“调解”,而是一种带有强烈调解色彩的审判即“教谕式的调停”。①关于何者可以成为清代民事审判的法律渊源,他延续的思路仍是通过观察中国人常用的却无意识的词汇,并对其进行概念构设使其理论化,他以“情”“理”“法”概括清代诉讼制度的民事法律渊源。他在查阅清代相关史料的"
目录
导论 海外学术界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方法论反思
一、引言
二、中国法律传统的社会基础:东方社会理论的反思
三、帝制中国法律制度的功能: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理论的影响
四、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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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从清代时期到民国时期、改革开放前再到当代时期,作者借由几个时期的离婚诉讼案中考察清代以来妇女的社会地位,像清代时期下的妇女自杀案件以及乾隆时期底层民妇张氏“离异”被杀事件,探讨了父权制和传统礼教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印象最深的其实不是内容……而是作者的参考资料。我看着那些方志就觉得无聊,就觉得心累,作者到底看了多少资料啊😂 文笔很干净,虽然有些地方完全重复了,但这不重要! 在法律变迁中看女性。 先前的法律似乎更混乱,涉及到更多夫、夫家、女方家,就是不管女性自己。近现代以后,我能看到女性自己的身影了! 作者是什么厉害人物?突然有点感兴趣啊。
家里穷,没钱花了,卖老婆。 老婆有通奸行为,卖了,合情合理合法。 先奸后拐再卖,不听话就杀了。 处不来也可以卖掉,大不了再换一个。 男的有病没钱治,卖老婆。 老婆有病治不好,卖了省心。
从离婚妇女角度切入,宏观把握了清代以来三百年中国法律社会史,清晰呈现出清代、民国和当中国法律传统的道德性,揭示出了婚姻法律的“实质主义的道德理念”。中国婚姻法一直不能实现西方社会的婚姻“私人领域化”、“去体制化”,源于中国法律传统对婚姻的道德化表达(情感+家庭伦理)。但不是很同意本书的结论:中国当代婚姻法律不能走西方模式,而应该采取来自于中国传统的“实用道德主义”,去调解个人权利与家庭主义的关系。那么,父权社会、宗法社会的权力结构如何得到有效约束?比如当下某县暴露出的受威胁的女性个人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中等篇幅,语言顺畅,逻辑通顺,是一篇好的博士论文。如果之前没读过作者导师的文章,还可以再加一星。
中国人真是实用主义的践行者
22年出版的书用着15年的数据,甚至以离婚冷静期立法标志的转向都没有收入,很可惜。“清代以来”也名过其实,时段选取和展现实在太浅了。除了学术史部分蛮唬人的,有一种文字复制几倍的偶的本科毕业论文的感觉。 另外喜欢带着“马院无学术”的先在立场评价此书的人也可以停一停了,这可是他在某大法学院的博论。
文本能力差:行文乱七八糟,有几次我都在怀疑我是不是买到了盗版书…… 总结能力差:无关信息从不总结删减 内容浅尝辄止:只看表层事实,不做追问,很多数据缺失 主题过于发散:东一榔头西一棒槌,其实任何一个话题作为单点切入都可以聊得更深入更有insight,就像《叫魂》用一个事件便构建了一个时代的各阶层群像。 文献阅读量低:文献来源基本都是一些离婚案件,对社会形态也都止于通过这些案件的揣测,文献阅读量应该也是造成上一个“主题过于发散”的原因之一。 逻辑能力极差:没有根据地下一些论断都不说了,“考虑到费孝通的学术名誉,他的叙述应是可信的”excuse me?没有自己的观点:只知道车轱辘一样一直引用苏成捷、费孝通,不过也是,以这个文献阅读量和逻辑能力怎么能得出什么观点呢?
确实是马院的人能写出来的东西,不是堆砌史料、生搬理论就可以碰瓷历史学或社会学的。逻辑混乱从第146页的“考虑到费孝通的学术名誉,他的叙述应是可信的”一句中就可见一斑。不想论证可以不引用的,真的。作者反复地强调“实践的复杂性”,可写出来却背道而驰,如笼统说“老人在家庭中地位下降”“底层民众选择有限”,对性别理论一窍不通真的可以不必把妇女放在书名第一位的。太多的价值先行都懒得吐槽了,“片面强调个人权利”“激进性别平等”,这不是论坛常见的国男跌味发言吗,怎么可以不加说明直接放在论文里啊。太多人尬吹这本浪费时间的书了,我来打一星平衡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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