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民法

[美]约翰·罗尔斯

出版时间

2013-02-28

ISBN

9787553400730

评分

★★★★★
书籍介绍

本书汇集了1993和1999两个版本,进行了详细的对比研究,便于研究者和读者的研究和学习。

人权与全球正义问题属于当代政治哲学最前沿、最热门的研究领域。而罗尔斯在1993年以及1999年所作的两篇同名的论万民法专题论文,是触发当前讨论的核心文献。《万民法》将这两篇论文合辑出版,全面展示了罗尔斯在“如何构想及建设一个正义和平的人类世界”这个问题上的思考及其发展过程。

约翰·罗尔斯,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哈佛大学教授,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AI导读
核心看点
  • 罗尔斯构建现实乌托邦,探索全球正义
  • 对比93与99版论文,展示思想演变
  • 探讨自由与等级社会如何共存于和平
适合谁读
  • 政治哲学与国际关系领域的研究者
  • 对罗尔斯正义论及自由主义感兴趣的读者
  • 关注全球治理与人权议题的学术人群
读前提醒
  • 建议先读《正义论》以理解理论背景
  • 译文晦涩,需耐心阅读并对照原文
  • 重点对比两版论文在原则上的差异
读者共识
  • 理论深刻但部分读者认为过于理想化
  • 翻译质量参差不齐,建议选精校版本
  • 是理解罗尔斯晚期政治思想的关键文本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具备政治家资格的人的责任就是防止这样一些自然地、难以抑制的感情改变组织有序的人民在追求和平过程中应走的最佳道路。"
  • "也可以说,万民法收到尊崇,并不仅是因为权力达到了一种偶然平衡——仅仅因为推翻它不符合任何人民利益——而是因为,尽管不同人民之间的财富会变化,但所有人都被驱动去遵循他们的共同准则(common law),并将之看作是正义的、对所有人都有益的准则来接受。这意味着民主人民组成的社会的正义性,相对于它们之间财富的分配而言稳定的。"
  • "3.相反,一个建构主义的观点,如"公平的正义"和较之更为普遍的自由正义理念,并不从那种在所有情况下都具有权威的普遍第一原理出发。在"公平的正义"中,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诸原则并不适用作为充分普遍的原则。它们不适用于所有主题:不适用于教会和大学,也不适用于所有社会的基本结构,亦不适用于万民法。相反,它们乃是以一种合理程序的方式建构起来的,在此程序中的各理性派别采纳正义诸原则,来处理随之产生的每一问题。从类型意义上说,一种建构主义学说是从适用于一个封闭自存的民主社会之基本结构的政治正义诸原则出发,并靠吸纳一系列主题来推演的。……它们并不是从完全普遍的原则推导出来的,如功利主义和完善论的原则一类。"
  • "我以为,对于这个问题没有任何一目了然的起始答案。我们应当尝试不同方案并加以权衡。因为在推导"公平的正义"时,我以国内社会为起点,似乎到目前为止这样做多少还是牢靠的,所以我仍从这里继续下去。我直接建立在至今还在采用的步骤之上,因为这似乎为万民法的扩展提供了一个合适的起点。进一步的理由是,民族作为被政府组织起来的法人团体正以某种形式遍布世界。历史地看,给万民法提出的所有原则和标准要成为可行的,就必须使得有考虑的且对公共舆论有所反省的民族及其政府能够接受。…… 一旦如此推演,无知之幕下的各派就得解决是否重新分立诸多社会、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等等问题。很难一下子就搞清楚为什么如此推演会导致各式各样不同的"
  • "由于这些批评的基础是一种合理且根据纯正的万民法,就难以简单地把它们视为自由的或西方的而轻松打发掉。随着时间的推移,秩序良好的民族应迫使法外政体改弦更张;但光凭此还不够有力,还需要坚决取消所有的军事援助、经济援助及其它合作;更甚者,秩序良好的民族不应允许法外政体作为有良好声誉的成员加入其具有共同利益的合作实践当中。"
  • "我以为,要解决各社会之间的不利状况这一普遍性问题,该原则很难行得通。首先是因为它属于民主社会的理想理论,不适合用于我们现在的情况。更重要的是,在民族社会里,有各种不同社会存在,它们并不全都能理智地接受任何特定的关于分配正义的自由原则;即使不同的自由社会也因其国内制度采取不同的原则。由此,等级社会拒绝所有有关国内正义的自由原则,我们很难设想它们会发现可以接受的原则来处理民族间的关系。所以,在我们关于自由的万民法的建构中,国内分配正义的自由原则难以普遍化,难以用来解决有关不利状况的问题。"
  • "限度何在?很明显,专制独裁的政体必定无效;同样,出于基本自由的理由,扩张主义国家导致宗教战争的恶果,也不能接受。秩序良好的政体的三项必要条件是:重视和平原则且不是扩张主义的;其法律体系在自己人民看来满足合法性的基本条件;尊重人权。"
  • "从道德上说,自由社会是否就优于等级社会?如果所有社会都是自由的,这个世界是否更好呢?那些持有某种完备性自由观点的人可能会这样认为。"
作者简介
约翰·罗尔斯,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哈佛大学教授,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目录
代译序:徐向东 :罗尔斯的现实主义乌托邦/1
前言/1
万民法(1993年)/3
Ⅰ 一种社会契约学说在其应用上何以是普遍的? 5
Ⅱ 三个预备性问题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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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早期的版本脉络更加清晰,论证上后期更好。所谓的正派社会也是政治自由主义所能扩张的极限了。
一种不依靠任何既存宗教与形而上学教义的政治乌托邦是否可能?只有把政治自由主义推向国际政治领域,罗尔斯的公共辩护思想才是完整的。
主要是政治自由主义中的理性多元论事实、公共理性和无知之幕概念在国际正义问题上的扩展,由于考察的是国际法传统原则,所以原创的内容非常有限,基本是具有人权底线的互不干涉原则。
93年版本的万民法明显不够罗尔斯 在建立一个良序社会后竟然还需要两层无知之幕 才同意那7条万民法 而且反对把差别原则运用到全球 99年的版本8条万民法就要合理的多
罗尔斯在万民法的问题上较康德退了一步,虽说自称理论是一个“理想乌托邦”,但实际上正派社会的设定和对人权的最小化理解,都是对现实国际政治做出的妥协。然而,坚持人权至高无上的同时,又放弃众生平等的世界主义立场,却引出了另一个问题:为什么正派社会的人民不配享有正义社会所享有的平等自由?罗尔斯在把正义原则全部用于万民法领域的边缘缩了回去,可能这也是一些学者反而指责《万民法》“不够罗尔斯”的原因吧。尽管如此,明确否定主权的天然合法性、肯定人道主义干涉的正义性,并采用建构主义的思路来理解国际结构的演变,罗尔斯仍然还是做到了对其根本原则一以贯之的坚守。
我对于罗尔斯这本书里的观点有赞赏也有不满。一方面,罗尔斯承认了正派人民的在万民法中的正当性,为宽容他们打开了一扇窗,但另一方面,他在讨论非理想理论中讨论援助问题时,为这些人民所设立的最终目标仍然是自由民主社会,在这一点上,我觉得罗尔斯还是过于保守/西方霸权?总之,我个人会在全球范围内的政权合法性上支持罗尔斯的正派人民标准,这也是读完本书在自己政治立场上的一点点明晰吧,目前来看如果想要捍卫这一立场还是需要不少功夫。
“如果一个合乎情理意义上讲是正义的万民社会的成员,不可能使它们的权力服从合乎情理的目的;如果人类不能说已经无可救药地犬儒和以自我为中心,也已经大多变得无道德;那么,人们可能会与康德一起问道:人类在这地球上的生活,是否还值得一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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