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力救济

徐昕

出版时间

2015-06-30

ISBN

9787549567911

评分

★★★★★
书籍介绍
当一场轻微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宁愿走法院程序也要讨个说法时,私力救济仿佛已成历史。但徐昕偏偏在华南乡村的收债现场里,看到了一个被主流法学长期轻视的世界:没有法院介入、没有中立第三方,人们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却并非简单的“落后”或“野蛮”。本书最耐人寻味之处,在于它没有停留在道德批判,而是把“国家”还原为一台有边界、会妥协的机器——正是公力救济的力所不及,才为私力救济留出了生存缝隙。读者由此获得的,不是非此即彼的站队,而是一副重新打量纠纷解决的镜片:原来每一纸判决都有成本,而“禁而不止”的民间收债背后,藏着国家与社会的微妙共谋。它适合那些不愿把法律当作抽象教条、而想看清规则如何在人情江湖里实际运转的人。
作者简介
徐昕,法学博士,知名法律学者,律师,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生导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重点学科诉讼法学司法制度方向学术带头人。 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社会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若干,著有《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入选全国第二届“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英国民事诉论与民事司法改革》等。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挑战私力救济落后观念,论证其合理性
  • 以民间收债个案切入,剖析公权与私权博弈
  • 提出公力、私力、社会型救济良性互动机制
读者共识
  • 选题新颖,打通法学与社会科学的隔阂
  • 论证严谨但篇幅冗长,阅读门槛较高
  • 深刻揭示公力救济不足与私力救济现实
精彩摘录
  • "公力救济的正统化肇始于国家的产生,但对私力救济的原则性禁止,则是公权力发展到相当阶段的结果。"
  • "但中国刑法和民法皆未规定自主行为和自救行为,也未见(原则上)禁止私力救济之规定。实践中因私力救济发生纠纷诉诸法院的,由法官依法理自由裁量。 简言之,中国对私力救济的态度大致可分三阶段:一是允许和鼓励,尤其是先秦时期;二是限制,主要是限制复仇;三是原则上禁止,主要指禁止强力型私力救济,如复仇、武力的自助/救行为。"
  • "法律实证主义的观念存在于苏联,并在革命背景和意识形态的影响下逐渐变型,对官方依赖的观念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与此相应出现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逐渐发展地离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越来越远,国家鼓励民众将哪怕最琐细的任何行为甚至思想的冲突都提交给官方解决,强调国家对法律和权力的绝对垄断,对社会的全方位控制,社会和民间被排斥到无足轻重的边缘。这种思潮传到中国并占据绝对主导地位。"
  • "自力救济被认为是人民不同意国家,或不同意其他公私组织的集体表示,其被容忍的成都应视为该国民主化程度的指标,绝大部分自力救济的手段均属正当,应收法律保障。但这并不等于对少数涉及暴力、毁损、侵占、胁迫之自力救济加以容忍或纵容。"
  • "所谓社会控制,是指社会利用各种手段对社会成员实施约束使其遵守社会规范,建立和维持社会只需的过程。"
  • "私力救济可界定为: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力。"
  • "世界上有两种斗争方法:一种方法是运用法律,另一种方法是运用武力。第一种方法是属于人类特有的,而第二种则是属于野兽的。但是因为前者常常有所不足,所以必须诉诸后者。 -----马基雅维里"
  • "经济学假定人是理性的,理性人追求自我利益,以收益最大成本最小为目标,并运用不同的手段通过理性行动来实现目标。"
目录
导论
一 追问
二 禁止私力救济:一个法律原则的反思
三理论脉络
四 结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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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一本书都在论述私力救济,却没有说到私力救济如何在社会上认可或运用或禁止等本质,没有什么建设性看法(仅仅讲自助等法律认可的私力救济),大都他人之言的拓展,是现象分析,不是问题解决。而且这样的分析还不能给问题提供多少可行的思路。 p.s我不认同作者说的正义感是不需要任何理论支持的观点(照这样婴儿最符合这种状态,能肯定他有正义感?我觉得正义感起码是多年道德,经验,学习综合而新生的一种意识)
不太“法学”的法学著作
有汲取有用的观点,尤其案例。民间借贷的案例确实如此,公力救济成本如此之大,且效果不容乐观。私力救济反而奏效不得不叫人唏嘘。其他行为的救济也见一般。
说服力并不强大的幼稚型学术作品。
读完想起了苏永钦老师《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的一句话:“对民事立法者来说,了解多数交易大众‘正在做什么’,也远比研究某一法定契约“应该是什么”来的重要。”
二十年一循环,重新宣布解决执行难之后再读这本书,突然意识到,当下的民事执行改革在某些层面不正是司法权力向私力救济模式的妥协么。
法社会学的巅峰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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