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逻辑

王道远

出版时间

2019-10-31

ISBN

9787521709759

评分

★★★★★

标签

金融

书籍介绍

这本书着眼于中国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和信托服务,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金融视角,即融资金融、投资金融、服务金融,结合信托制度,而不是以后者为本位;二是市场立场,立足中国现实阶段金融市场供求关系,尊重实践及其背后的逻辑,而不是假设场景或者无视场景;三是竞争导向,探寻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行稳致远的规律和逻辑,从中寻找使信托制度得以发扬光大的可能性。

这本书强调中国金融信托产品和服务的功能和作用,强调金融机构的价值观念、战略和能力,强调市场竞争与合作的实践性。与一般市场言论相比,书中观点不再单纯强调信托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无意强调信托公司行业(或者其他金融子行业)长期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也不愿夸大金融监管许可的长期决定作用。

AI导读
核心看点
  • 厘清信托第一属性为金融,而非单纯法律概念
  • 系统解析投行、资管、财富及服务信托四大业务
  • 立足中国现实,探讨信托业转型与竞争逻辑
适合谁读
  • 金融从业者及信托行业相关人员
  • 希望深入理解信托底层逻辑的投资者
  • 对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感兴趣的专业人士
读前提醒
  • 建议结合中国金融监管背景阅读,理解非标限制
  • 前半部分逻辑严密,后半部分略显拼凑,需耐心
  • 需具备一定金融基础,否则对小白可能略显深奥
读者共识
  • 框架清晰,是了解信托业务的优质入门教材
  • 作者经验丰富,理论与实务结合,观点中肯
  • 有效理清了信托、资管及投行等核心概念关系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从信托的起源上看,在某种程度上,信托制度带有明显的欺诈性。委托人为了规避当时法律的限制和负担(尽管是不合理的),与受托人合谋,采用转移财产这种看起来合法的方式达到当时法律所禁止的效果。这种行为从某种程度上看,保护了人们应有的利益,并推动了法律的发展。如果站在当时制订法律的角度看,这种行为无疑是一种欺诈。但对于这种欺诈,英国法的态度是温和的。有的学者把这种态度形象的描述为“普通法对这种现象主动或被动的宽容......规避之于普通法,亦如一个顽童与一位忠厚长者开的一个耐人寻味的玩笑,使后者在能不失面子的同时意识到自己的缺陷,并予以改正”。"
  • "中国引入信托法,并非因为民事信托的需求,而是为了满足金融的需求。在中国,不是信托法律出台之后诞生了信托业,而是金融的需求催生了信托法律。在实务中,“信托行业”“信托业务”这样的命名使信托作为一种金融业态,与信托法律关系的联系过于显性,因为我们经常使用,其实这过多地使用了法律的术语来描述我们的行业。这种术语上的偏差,容易使我们忽略信托业的第一属性,金融。"
  • "信托业务可分为以下4类: 1、投资银行业务:信托公司向买方客户(社会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发行信托产品募集所需资金,通过创设债权、股权等融资工具和交易结构向卖方客户提供融资。 2、资产管理业务:信托公司为满足买方客户的投资需求,按照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将客户交付的信托资金配置到各类金融产品中。 3、财富管理业务:信托公司根据高净值客户的特殊需求,以信托(客户)经理、投资经理、财税顾问、法律顾问为专业团队,以金融同业为合作伙伴,提供专业咨询、资产配置、财富传承、托管运营等一系列服务,为客户量身提供综合解决方案。 4、服务信托业务:信托公司以信托财产独立性为前提,以资产账户和权益账户为载体"
  •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其类型及表现方式为:债权(贷款、债券、应收账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等)、股权(未上市股权、股票)、物权(实物、融资租赁物)、受益权(信托产品在内的资管产品受益权)、收费权(公路、门票、加油站等带有经营收入主体的收费权)、收益权(债权收益权、股权收益权) 上述金融工具的组合和衍生品,例如附转让权(对方回购)、附转换权、附期权,也是金融工具。"
  • "资产管理业务根据投资标的可以分为标准化资产投资型和非标准化资产投资型,后者近似于国际上常说的“另类投资基金”。麦肯锡在2013年的一份研究报告中直接把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称为另类资产管理业务。在金融业,股票和债券以外的其他资产,通常被称为另类投资品。另类投资品与非标准化资产的概念较为接近。国际资产管理市场另类投资业务近年来异军突起,能够为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提供借鉴。"
  • "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就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它既不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也不属于受托人自身的固有财产,同时也不是受益人的财产(受益人只有受益权)。所以,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方的债权人均不能要求从信托财产种获得清偿"
  • "在中国,信托业的范围被进一步限制和缩小,通常特指信托公司开展的营业信托活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信托活动,尽管其本质并无诧异,但由于分业监管和用语约定俗成等原因,都另有别名。"
  • "然而一个行业之所以能被成为行业,往往不是因为它符合了某种法律制度的要素,而是因为遵循了某种特定的商业规律。对信托业来讲,这种商业规律就是‘资产管理’"
作者简介
王道远,生于1969年,高级经济师,北京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课程工商管理硕士、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系经济学学士。于1995年加入中信信托,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信托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周萍,生于1980年,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后,于2012年加入中信集团,现任中信信托金融实验室负责人、中国国际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士后工作站执行站长,任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中国改革发展基金会专家。 翁两民,生于1984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信托法、金融法,现就职于中信信托,先后在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投贷管理部任职,并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贺洋,生于1989年,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信托投融资实务、宏观经济分析,曾主持或参与多项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课题研究并获中国博士后基金资助,现就职于中信信托。
目录
第一章
信托是什么
法律中的信托
信托业
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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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近年来,中国信托业频繁讨论信托本源业务。从历史上看,世界各国的信托业务形形色色、没有成规,哪一个是本源?是否有所谓信托本源业务?我们的理解是,信托业务是作为一种金融产品或服务出现的,本身并无所谓本源。信托是信托业务的一个要素特征。早在信托业务出现之前,信托就已存在。信托原始的、固有的、基础的功能,或可称为信托本源。 信托制度具有显著的优势,但信托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机构并没有专属的业务。能力才是信托公司的唯一竞争力。经营者和监管者只有致力于打造能力,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靠制度庇护的东西不是能力。
信托常识及主流业务模式
内容很丰富,什么都讲了,但又感觉什么都没讲明白。
搞清楚了一些概念,我以前太懒了。还是挺有意思的,我最感兴趣的是财富管理部分。妈呀我又是第一个评价的人啊!
对小白来说有点深了,希望有机会再读吧
作为工具书还不错(有些地方有点像中信软文…
有些专业,读来有些吃力,但收获挺多
分这么高吗 逗我……
前面 讲投行的部分不错,后面 资管,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等的部分,都是 基层员工 写的 业务请愿书,基础的业务分析,没有什么有价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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