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以来民事法律的表达与实践

黄宗智

出版时间

2014-04-01

ISBN

9787511853004

评分

★★★★★
书籍介绍

仅从法律文本和理论来看,当今的中国法律似乎完全拒绝、抛弃了传统法律以及革命法律,走上了“全盘西化”的道路。但是,如果通过法律的实践历史来看,中国法律则明显是个混合体,其中有旧帝国传统的延续和演变,也有新革命传统的创新和延续,更有对西方法律所作出的选择性转释和改造。本书是作者以这25年研究清代以来法律史的一些基本认识,试图指出创建具有中国主体性和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的法律的方向,试图初步勾勒出其可能的图景。

黄宗智 1940年生。著名历史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师从著名学者萧公权教授。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历史系教授,1991年晋升"超级教授"(Professor, Above Scale),2004年荣休。中国研究中心创办主任(1986- 1995年)。Modern China(《近代中国》)创刊编辑(1975年至今)。《中国乡村研究》(Rural China)创刊编辑(2003年至今)。现为中国人民大学讲座教授。主要学术兴趣为明清以来的社会史、经济史和法律史。主要著作有:《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美国亚洲研究协会列文森最佳著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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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导读
核心看点
  • 本书核心论点为清代法律官方表达与实际运作既抱合又背离,官方文本强调道德教化与仁政,但司法实践严格依据律例断案,拒绝脱离具体事例的抽象形式理性,揭示了中国传统法律思维赋予抽象原则以实质意义的独特路径,打破全盘西化或传统停滞的二元对立迷思。
  • 作者基于大量清代及民国司法档案,实证分析土地、债务、婚姻等民事纠纷,指出衙门在简单小农社会能有效裁决,但在复杂社会面临积案与执行困境,揭示法律制度与社会结构变迁的互动关系,批判将胥役视为腐败根源的官方叙事,还原历史真实运作逻辑。
  • 书中探讨中国法律实践历史中旧帝国传统延续、革命传统创新及西方法律选择性转释的混合特征,强调实践变化先于理论变化,指出创建具有中国主体性法律需正视历史经验,反对简单套用西方理论框架,倡导从本土实践出发构建符合社会实际的法律体系。
适合谁读
  • 适合对中国法律史、明清社会史及司法制度演变有深入研究兴趣的学者与学生,特别是关注传统法律文化、国家与社会关系、法律实践与文本差异的研究者,本书提供详实档案分析与理论反思,有助于理解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的复杂性与连续性。
  • 适合法学、历史学、社会学领域的专业读者,尤其是希望突破西方中心主义视角,探索非西方法律传统与现代性关系的读者,书中对韦伯理论的批判性对话及对中国法律思维独特性的阐释,为比较法研究提供重要参照,警示简单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风险。
  • 适合对清代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宗族调解与官方审判互动关系感兴趣的读者,书中详细剖析宝坻、巴县与淡水、新竹等不同地区司法实践差异,揭示基层社会秩序维护的真实图景,为理解当代中国基层法治建设提供历史镜鉴,但需具备一定学术阅读基础。
读前提醒
  • 本书学术性强,涉及大量清代司法档案分析与复杂理论对话,阅读时需耐心梳理作者对韦伯形式理性批判的逻辑脉络,重点关注序言、导论及结论部分以把握核心观点,避免陷入具体案例细节而迷失方向,建议结合相关学术争论背景理解作者立场。
  • 读者应警惕将书中历史分析简单等同于现代法律建议,作者旨在揭示历史复杂性而非提供操作指南,书中对官方表达与实践背离的揭示旨在破除迷思,而非否定传统法律价值,需辩证看待其中涉及的法律文化批判,避免断章取义或过度简化作者论点。
  • 书中部分观点与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等存在学术分歧,读者可对比阅读相关文献以全面理解清代法律性质争议,同时注意作者强调档案描述性统计的局限性,不应对数据解读过度自信,应保持批判性思维,独立判断历史解释的合理性与边界。
读者共识
  • 读者普遍认可作者清晰的写作风格与开阔的学术视野,认为其对清代法律实践与官方表达背离的揭示极具启发性,有助于打破对传统法律僵化或全盘西化的刻板印象,但部分读者对基于局部档案推导普遍结论的方法论存疑,认为历史研究应避免过度概括。
  • 多数读者认为本书序言、导论及结论部分价值最高,提供了深刻的理论反思与历史洞察,而正文中大量案例引述被认为平淡且多余,部分读者反映阅读体验不佳,建议仅阅读关键章节,同时指出作者对西方理论的批判虽有力,但需警惕陷入强调特殊性的极端。
  • 读者共识认为本书在揭示中国法律实践历史复杂性方面贡献卓著,强调实践变化先于理论变化的观点具有现实意义,但部分读者对作者忽视情理思想在司法中作用的批评表示认同,认为其过于强调矛盾与悖论,对传统法律文化内在逻辑挖掘不足,需辩证看待。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满铁的资料中,我们都找不到传说故事中饱受虐待的媳妇站出来为自己说话的例子。在清代,她必须由她的娘家,一般是她的父亲来代表,不然就不会有发言的可能。在民国,虽然她原则上有权代表自己提出诉讼,但要这样做还有许多社会和习俗的障碍需要克服。如我们在上一章所看到的,在这两个时期,婚姻不幸的妻子可以而且确实常常回到自己的娘家。但是,除此之外就没有什么其他选择,只能屈从于在夫家的低下地位。 如民事诉讼需要放到法庭外调解这样一个更大的背景中来考察,纠纷的调解也必须放到社会矛盾的广泛背景中来考察。这些社会矛盾有许多并不会变成公开的、可以通过社区来调解的纠纷。宗亲和社区调解实际上只对社区的中坚分子开放,他们主要是"
  • "如果确系如此的话,这些案例从另一方面看也显得很不一般。总的来说,衙门在实际运作中倾向于把“掛情酌理”这句套话中的“情”字多当做“情实”解释,而不是理解为“人情”。“理”字也是多做“道理”理解,而不是儒家的“天理”。如,我们常会发现县官使用“查情理处”这样的辞。不少知县还会提到原告一方的“控情”,其中的“情”字显然系指事实而非同情。这里我再次强调,即天理人情所带有的高度道德化的含义,在法律制度的儒家式表达中,比在其实际运作中要紧。不管儒家的理想制度如何,在实践中起指导作用的是道理、实情、律例三者。三者当中,法律的地位最高。"
  • "总而言之、清代民事审判制度是在相对简单的小农社会基础上形就的、它颇易对付诸如19世纪宝那样的地方,却不易应付像19世纪晚期的淡水一新竹那样的较复杂的社会。在宝,衙门颇能胜任词讼审理任务,简单而有效地做出裁决。而在淡水一新竹,衙门困扰于讼民不依从判决、诬告以及各种各样的诉讼策谋、手段。由于裁决不易执行,或由于 民的各种拖延伎俩,积案乃日益增多。淡水一新竹衙门终于面临如同18纪福建地方官员所埋怨的词讼累牍、不堪重负的情形[麦考利 Macauley),1994:86-89]。 淡水一新竹衙门所受的压力不断上升,部分原因无疑在于商品化和人口增长所带来的日益增多的土地和借贷交易。土地买卖及银钱借贷越素,"
  • "衙蠹的说法根源于清朝国家自始以来对胥役人员的构想。就理想层面而言,按照官方的说法,役人员跟民事案件一样,根本不该有;即使有的话,也得把其数量降到最低程度。瞿同祖(1962)的研究表明,清代早期所规定的每县法定胥吏人数低得不切实际,“从数人到三十人以内”(第38页)。同样的,法定的衙役人数也只有15~50人(第59页)。大清律例中甚至含有一律(第五十条),规定对县官突破数额的处罚:多用一名胥吏或衙役,答一百,此外每多用三人加刑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县衙门的实际需要量当然要比这大得多,特别是在清代,随着人口增长以及地方政府组织日益复杂,情况更是如此。洪亮吉(1746~1809)估计,大县的吏"
  • "清代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与现代西式法律制度和程序之间的差距实际上比新旧概念结构之间的差即要容易弥合得多。实践上的变化因而先于理论上的变化,激进的制度改革先于成文法律的变化。直到国民党掌权之后,理论变化才赶上实践变化。"
作者简介
黄宗智 1940年生。著名历史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师从著名学者萧公权教授。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历史系教授,1991年晋升"超级教授"(Professor, Above Scale),2004年荣休。中国研究中心创办主任(1986- 1995年)。Modern China(《近代中国》)创刊编辑(1975年至今)。《中国乡村研究》(Rural China)创刊编辑(2003年至今)。现为中国人民大学讲座教授。主要学术兴趣为明清以来的社会史、经济史和法律史。主要著作有:《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美国亚洲研究协会列文森最佳著作奖)、 《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美国历史学会费正清最佳著作奖)、《超越左右:从实践历史探寻中国农村发展出路》 (即出)等。
用户评论
实际上我还是不能理解作者从局部档案的描述性分析中得到的结论~历史的方法研究司法档案是不是好的,一直存疑。等到我来整理这些未见天日的档案的时候,就越发怀疑起来。
好书,难得…绝对配得上5星,前两本是铺垫,最后一本是高潮,不一定对,到一定会有启发……
以实践历史为中心,坚持形式主义与实体主义的统一,坚持现代与传统的统一,为建设中国特色法制史而写作。
只选择性的看了第三卷
清代法律的“实践”与“表达”存在“背离”,存在一个介于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之间的第三领域,一旦走到庭审,州县官依法断案。
非常有启发
绝艳似怜前度意,繁枝留待后来人
王笛在一篇访谈中讲过,“作为一个华裔历史学家,黄宗智的学术著作读起来特别清晰,是我英文学术写作最早的一个范本。”近些年黄先生在主持研修班时,希望青年学子能够锤炼写作水平,尤其强调读书笔记的价值。 最早接触到“法律三卷本”是在本科课堂上,阴差阳错下,选择了本书作为法律史读书报告的书目。然限于能力可以说未能读懂百分之一,只对于“表达实践”“韦伯理想型”这些概念有模糊的印象。 从去年开始刻意训练重视经典阅读,才体会到醍醐灌顶之感。一个是黄先生的文章结构,可称得上,简单明了,论证清晰;另一个是本书的学术价值,友邻云,好的学术研究或言不尽意、点到为止;或大军过境、寸草不生。该三卷本兼具二者,在“表达与实践”的阐释上为我们构建了学术典范,而其中点到的问题又为《爪牙》《聚讼》等著作奠下基础。
主要收获在正文前的两篇序言,以及最后一章。正文有关清代、民国时期乡村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例的引述,反而显得平淡且多余。所以看完整本书总结起来,收获竟然主要在黄宗智对韦伯关于政治制度,关于君主世袭制与官僚制度之间张力的介绍上。黄的贡献是:清代司法的表与里。在有关“仁政”、“人治”的表达与践行律例的实践之间的背离与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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