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概念

(英)哈特

出版时间

2003-02-01

ISBN

9787500056317

评分

★★★★★
书籍介绍
哈特(Herbert Li0nel Adolphus Hart,1907——)西方著名的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他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1932~1940年任出庭律师。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英军情报机关服役。1952年接替古德哈特(Good-hart)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教授。1969年辞去这一职务,致力于边沁著作的整理和编纂。1978年退休。 西方学术界对哈特及其法理学评价甚高。1977年哈特70寿辰之际,英美等国的著名法学家纷纷发表文章以示祝贺。他们在文章中指出,50年代初人们说政治哲学已经消失,法哲学似乎也要消失。但是,四分之一世纪后,法哲学却空前繁荣。这一繁荣景象的出现要归功于哈特教授的工作。“他的工作奠定了当代英语世界和其他国家法哲学的基础。他在牛津和其他地方的教导,鼓舞了大批年轻的哲学家满怀大丰收的合理期望转向法理学。”“他把法哲学与一般哲学思想的主流一体化,成功地把当代哲学方法的知识运用于法哲学的问题。……他阐明和加强了法哲学与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联系,法哲学与精神哲学和语言哲学的联系,以及法哲学与哲学逻辑的联系。对这每一个学科,他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P.M.S.Hacker&J.Raz:《法律、道德和社会》Law,Moralityand Society序言,Clarendon Press,Oxford,1977)国际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评论哈特的法哲学理论指出:他的观点“透彻而精辟”,“在法哲学的几乎任何一处,建设性的想必须从考虑他的观点开始。”(德沃金:《认真看待权利》TakingRights Seriousl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8)。 哈特著述相当丰富。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关系》(1959,与A·M·奥诺里合著)、《法律的概念》(1961)、《法律、自由和道德》(1968)、《惩罚与责任》(1968)、《法理学和哲学文选》(1983)。其中《法律的概念》最集中、系统地表达了他的法理学思想,被学术界誉为20世纪法学的经典作品。在这部著作中,作者把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以及其他研究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检讨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早期分析法学的法律概念入手,对法律的概念以及相关的其他概念,如规则、权利、义务、主权、法律的效力和实效,进行了全新的或具有初始意义的解析;富有启发地阐述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正义、道德与正义的关系;并比较中肯地分析和评判了自然法学、概念法学(法律形式主义)、法律现实主义等西方近代以来有代表性的法学思潮。总之,这本书对法理学做出了开创性贡献。我们相信每一位读者都会从本书的理论和方法论中得到多方面的启示。 本书作者哈特是当代西方著名的法理学家,是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即语义分析法学的创始人。本书集中而系统地表达了他的法律理学思想,被学术界誉为20世世纪法学经典之作。作者把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以及其他研究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批评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早期分析法学的法律定义入手,对法律的概念以相关的其他概念,如规则、权利、义务、主权、法律的效力和实效,进行了全新的“具有初始意义的解析;比较适当地评价了自然法学、概念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等近代来有代表性的法学思潮。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批判奥斯丁命令说,提出法律规则理论
  • 区分第一性义务规则与第二性承认规则
  • 探讨法律与道德的最低限度自然法联系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学生及法理学研究者
  • 对法哲学与政治哲学感兴趣的读者
  • 希望深入理解法律本质与效力的学者
读前提醒
  • 本书理论艰深,建议配合导读或原著
  • 注意区分规则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
  • 警惕部分译本翻译质量不佳的问题
读者共识
  • 法理学经典著作,奠定现代法哲学基础
  • 理论深刻但阅读门槛高,需耐心研读
  • 译本质量争议大,建议对比不同版本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In the vast literature from Plato to the present day which is dedicated to the assertion, and also to the denial, of the proposition that the ways in which men oght to behave may be discovered by human reason, the disputants on one side seem to say to those on the other, 'You are blind if you cannot"
  • ""我们必须注意,区分“各判准间的优先层级”与“各判准由何导出”这两个概念是很重要的。因为这两者的混淆会导致一个错误的观点,以为所有的法律基本上或“事实上”都是立法的产物。.......但是,它们(英国普通法与习惯法)的法律地位(尽管可能有些不确定)并非来自于立法权“默然”的行使,乃来自于对承认规则的接受,此承认规则赋予习惯与判例独立但逊于成文法的地位。"
  • "这种理论认为主张一个规则有效就是预测它被法院执行,或是预测其他政府官员会依照它采取某些行动。"
  • "我们不应该把这个单纯存在的事实说成:“其效力被拟设但无法被证明"这样一中奇怪而模糊的说法。打个比方来说,巴黎有一根标准米尺,它是公尺为单位之测量的终极标准。我们如果说承认规则作为终极规则其效力是假定的,就好像在说米尺的正确性只能被假定,当不能证明,这岂非荒谬?”"
  • "因此,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回答孟氏的问题:人们可以破坏规范性的法则,而它仍然是法则,因为这只是意味着人类没有照着他们被告知的去做;如果星辰违反了那描述其规律运动的科学法则,那么这些法则并没有被破坏,而是失去了“法则”的头衔,必须重新建构。"
  • "因为自我保存不只是说大部分的人即使活得再悲惨可怜,都还是希望活下去,它甚至反映在我们借以描述世界的思考和语言的整个结构里。"
  • "一、权力与权威。人们常说,法律体系必须奠基在道德义务感或对体系的道德价值的信念上,因为它不能仅仅是建立在某人支配他人的权力上。我们在前几章强调过,在理解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法律效力的理念时,以威胁和服从的习性为后盾的命令是不恰当的。"
  • "二、道德观对法律的影响。......这些影响或者是通过突兀的、公开的立法程序成为法律,或者是沉默平和地通过司法程序影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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