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山区社会的习惯、契约和权利

杜正贞

出版社

中华书局

出版时间

2018-08-31

ISBN

9787101132212

评分

★★★★★
书籍介绍

龙泉司法档案不仅完整记录了近代法律制度的基层实践,也记录了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民众观念之间的互动机制和变迁过程,包括人们怎样用法律的语言来陈述自己的生活和遭遇,为自己的行动辩护和创制意义。在异姓承嗣、祭田纠纷和族谱编纂等问题上,地方宗族主动应对继承法律改变带来的挑战。在抱告制度废除、男女平等原则确立和诉讼规则改变的背景下,女性仍然受制于宗法伦理,同时又积极地利用这套规则和话语;她们更多地现身于包括法庭在内的公共空间中,但同时又受困于制度中更为隐蔽化的性别不公。诉讼中的契约使用显示,法律制度、国家财政、地籍整理运动和地方原有的社会矛盾、权力结构共同作用,对地方上“凭契管业”的传统发生影响。在民国时期的基层社会中,“礼”、“俗”仍然与“法”一起是建构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但是,随着法律的改变,“礼”和“俗”也被重新分类和定义了。民国时期的民众和基层法律官员的决策、行动和表达,是在这样一个规范被重新分类和定义的过程和环境中进行的,同时他们也都参与塑造了这个过程。

杜正贞,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硕士,香港中文大学哲学博士,浙江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专业方向为中国社会史,法律史,研究兴趣为基层社会组织、乡村生活和民间信仰等。曾在《历史研究》、《历史人类学学刊》、《近代史研究》、《文史》等发表论文多篇。出版有专著《村社传统与明清士绅:山西泽州乡土社会的制度变迁》、《浙商与晋商的比较研究》,参与选编《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一辑、第二辑)。

作者简介
杜正贞,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硕士,香港中文大学哲学博士,浙江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专业方向为中国社会史,法律史,研究兴趣为基层社会组织、乡村生活和民间信仰等。曾在《历史研究》、《历史人类学学刊》、《近代史研究》、《文史》等发表论文多篇。出版有专著《村社传统与明清士绅:山西泽州乡土社会的制度变迁》、《浙商与晋商的比较研究》,参与选编《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一辑、第二辑)。
目录
序言
导论
上编 近代法律变革与宗族
引言
第一章“异姓承嗣”法律与习俗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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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社会史倾向的法史研究专著。
1)非常有份量的一部著作,不禁想起很多年前第一次讀黃宗智、滋賀秀三、寺田浩明的時光;2)頁154,「法律上宗祧繼承的廢除,並不妨礙人們繼續用宗族的名義來控制財產;祭田輪值制度消失本身,也不意味著宗族的崩潰。」;3)頁442,「中國傳統的契約鑲嵌在具體而生動的社會關係中,一旦遠離了這個社會關係(不論是在空間上還是時間上),對契約的理解就存在危險,這不論對於當時人還是今天的研究者,都是如此。」;4)對於「口供」的問題,頁21和255都提到了唐澤靖彥,當年一直對這個「劍走偏鋒」的研究很感興趣,但好像他博士論文並沒有出版?而且好像大哥後來研究日本城堡和軍事史去了?5)頁380,「在民國四十餘年中,對於山產所有權確認……」,其實「民國」一共才38年,作者這裡開小差,忘了減去1911了XD。。。
小处着眼的社会史路径,但囿于法制史的范式,还是在呈现方面有所缺失。
法史:传统/现代,国家/社会,表达/实践,礼、法、俗的情境、理解及运作,倾向人的行动而非法的实践!运作①异姓承嗣—礼法俗互动,宗法&人情&户籍,赋役刑法之外其余变成民事,专门族规出现具体灵活实践②废止宗祧继承—财产分享与轮值资格:族谱&办祭&完粮,从嗣子到股份③国法下的族谱,容忍而非支持民国才合法化,合同是命令型约束,因权力家族才延续,否则均化。理解①寡妇立嗣的法条与实践,权力因赋役户籍宋元明清由家庭向宗族变,判词案牍的理想与说辞②招赘婚书,怎么说:财产承嗣安排③供词笔录中的女性:娴女悍妇,模板?民国变迁。场景—契约的观念秩序、历史现象、订立过程①!不确定的证据—官员断案、管业凭证、诉讼策略②观念变化:从证明方式到产权凭证③!山林失管民间自建产权秩序
杜正贞老师名作,有浓郁法史意味的社会史和民间文献研究,读完启发甚多。作者运用龙泉司法档案,尤其着眼其中司法表达与实践的关系,巧妙地呈现出礼、法、俗(习惯)三者是如何在近代西化的国家法律与传统的宗族法规制衡下的嬗变。主要讨论了亲属继承制度(“异姓承嗣”的演变,将1930年新民法的修订视为一个分水岭);家庭与女性(性别史取向,是对小家庭与大宗族、公私之别的关怀);契约与产权(从田契与林契两方面,对契约所代表的“权利”的重新思考)。论述极为精彩。
历史学研究的精髓和魅力始终在于对“过程”的关注。
读的第一部法律社会史专著,最后几章看得比较潦草 以法律制度变迁为主干,将地方宗族、妇女和经济产业串联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就传统的法律史问题给出了来自地方的回答
近年来的每一篇几乎都是我的参考文献。
杜正贞老师以龙泉司法档案为主要材料,从习惯、权利、契约三个方面切入,展现龙泉地区为中心的法律系统传统与现代、国家与社会、表达与实践之间的互动关系。上编作者考察“禁止异姓为嗣”入法以及民间对其态度的变化历程,指出“习惯”并非是法律的来源或补充,“习惯”是不断流变、修改的,往往因为不能被纳入国法才成为习惯。而随着近代的新法的改革,“旧习惯”往往成为一种诉讼的策略。下编作者主要对契约的效力进行讨论,指出传统时代以契约作为产权凭证是非常脆弱的,这不仅因契约本身存在弱点,更是契约运用环境的制约。契约是镶嵌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的产物。杜老师在历史梳理和案件分析展现出高超的逻辑性,对学界相关研究成果信手拈来并为我所用,善于与族谱等民间文献结合而展现社会观念的变迁值得我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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