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

[苏联]帕舒卡尼斯

出版时间

2022-12-01

ISBN

9787100214506

评分

★★★★★
书籍介绍

《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被视为享有最广泛国际影响力的苏联法哲学代表作。该书自出版以来,始终构成相关学术探讨和论争的不竭源泉。帕舒卡尼斯在书中凭借极具想象力的方式,巧妙地融通和发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零散思想,将主要由马克思示范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迁移至法学研究领域,在基本经济概念和基本法律概念、商品形式和法的形式、商品拜物教和法权拜物教之间建主起分析上的对应性,由此努力发展出一套独具匠心的一般法理论。摆在读者面前的是译自1927年俄文第三版的全新中译本,其中配有大量的译者注,用以说明引文的出处,比对引文的内容。此外,《德文版序言》(1929年)和《马克思主义法理论与社会主义建设》(1927年)亦作为附录收入本书。

姚远,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教授,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四海法学编译馆馆长。

丁文慧,四海法学编译馆翻译助理,现供职于海天集团法务部。

AI导读
核心看点
  • 将政治经济学批判迁移至法学,揭示商品形式与法的形式对应
  • 提出法的商品交换论,认为法律关系源于商品占有者关系
  • 批判规范法学与自然法,指出法是商品社会的成文理性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学生及研究者,特别是关注法哲学与马克思主义法学
  • 对政治经济学、社会学及批判理论感兴趣的社科读者
  • 希望深入理解资本主义法权本质及意识形态的批判性思考者
读前提醒
  • 本书理论抽象度高,建议结合《资本论》相关章节辅助理解
  • 注意区分作者对法的形式分析与实质社会关系的论述逻辑
  • 可参考译者注及附录,以厘清引文出处及历史语境
读者共识
  • 被誉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里程碑,具有深远国际影响力
  • 对凯尔森等实证主义法学流派的批判犀利且具启发性
  • 虽部分观点受时代局限,但其形式分析框架至今仍有价值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与此同时,我们的权力应当有所控制而权利应当加以丰富,并且我们和平的目标不应当被维辛斯基的乱扣帽子绞得心神不宁。毕竟,他只是一个在自家屋子里玩的没有一个完美开端的人。"
  • "每一种意识形态都随同产生他们的社会关系一起消亡。不过,在最终消亡时刻来到之前,意识形态,总是无法在针对它激烈批评下继续掩饰、隐瞒产生它的社会关系。意识形态本质暴露是它即将消亡的标志。正如拉萨尔说:“新世纪的黎明总是伴随着对先前社会现实本质的认知。”"
  • "【46】可见,私利对立是采取法权调整的基本前提。它兼为法律形式的逻辑前提和法律上层建筑发展的实际原因。人们的行为可由极为错综复杂的规则来调整,但在这种调整中,哪里开始出现利益的分化和对立,哪里就开始出现法律因素。贡普洛维奇说:“纠纷是一切法律事物的基本元素。”与之相对,目标的统一乃是采取技术性调整的前提。因此,铁路责任方面的法律规范预设了私人的主张、私人的利益分化,而铁路运输方面的技术规范预设了统一的目标,比如达到运力的最大化。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对患者的治疗【47】预设了一系列针对患者自身和医务人员的规则,但只要这些规则的创设立足于统一的目标(即患者的康复),它们就带有技术性。这些规则的适用可"
  • "第一章在抽象科学中建构 具体东西的方法25 每一门从事慨括的科学在研究自己的主题时,都涉及同一具体且整全的现实。同样的观察,例如对天体穿过子午线的观察,有助于得出天文学的和心理学的结论。同样的事实,例如土地租赁,可以是政治经济学研究或法学研究的对象。故而,各门科学的分野,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对待现实的方法亦即进路的分野。每门科学都有自己独到的规划,并且努力按此规划去再现现实。与此同时,每门科学都在建构具体现实及其全部丰富的形式、关系和依存纽带,视其为最简单元素与最简单抽象[物]相结合的结果。心理学试图把意识分解为最简单的元素。化学也在物质方面完成相同的任务。一旦我们无法在实际上把现实分解为最简单"
  • "第二章 意识形态与法47 预设了一系列针对患者自身和医务人员的规则,但只要这些规则的创设立足于统一的目标(即患者的康复),它们就带有技术性。这些规则的适用可能涉及某种关乎患者的强制。但是,只要我们从强制者和被强制者目标统一的角度看待这种强制,则它始终不过是技术层面的合目的性的举动。在此类框架内,规则的内容由医学确定,并随着医学的进步而改变。这里不关法学家的事情。一旦我们被迫放弃这种目标统一性的立场,转而按照另一观点,即按照彼此对抗的分立主体一其中每个主体都是其私人利益的担当者 的观点展开考察,法学家便开始有了用武之地。这时医患双方变成权利义务主体,约束他们的规则变成法律规范。与此同时,人们不再"
  • "48 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 的主要思路至今保有其意义,仍然是一切商品生产社会的成文理性(ratioscripta)o 由此,我们在某种程度上预见到如何回答最初提出的那个问题,即到哪里寻找以法的形式作为其必然反映的独特社会关系。后面我们将力图更详细地证明,那种社会关系就是商品占有者的关系。①我们能在任何法哲学中找到的通常分析,将法关系建构为首要关系,建构为一般而言的人们的意志关系。这里的思想出自“发展过程的既成结果”,出自“通用的思维方式”,并未交代这些东西的历史起源。而实际上,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行为的自然前提遂成为一切人类交往的自然前提、自然形式,并将自身的印记打在那上面;相反,在哲"
  • "第三章关系与规范41 鉴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财富采取了庞大的商品堆积这一形式,该社会本身也就表现为无穷的法律关系链条。 商品交换预设了原子化的经济。私有且分立的经济单位之间的联系,处处通过交易来维持。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不过是已成为商品的劳动产品之间关系的另一面。这并未阻止某些法学家(例如彼得拉日茨基)本末倒置,其认为不是商品形式产生法的形式,而是正相反,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经济现象,代表着“由出自民法制度(即私有财产、债法、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的制度)的典型动机所决定的人们的个体行为和群体行为”。②法律关系是法权构造的最初细胞,法只有在其中才进行自己的现实运动。与之并列的作为规范总和的法,不过是一种无"
  • "第章关系与规范51 系,确切地说是在法秩序之内的关系,而不是与法秩序相对的[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然而,依通常的见解,客观法或规范既在逻辑层面又作为真正的事实而被设为基础。按照这一表象,法关系是由客观规范产生的:“不是因为债权人通常会索债才存在关于索债权利的规范,相 42 反,债权人是因为存在这种规范才去索债;法的确立不是通过对所观察事例的抽象,而是通过对某人所立规则的演绎。”园 “规范产生法关系”这一表述可从双重含义上理解,即实际含义和逻辑含义。 我们先考虑第一层含义。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一一法学家们也常常费尽心思促使彼此确信这一点一成文或不成文规范的总体就其本身而言属于语文创作的领域。这规"
作者简介
姚远,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教授,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四海法学编译馆馆长。 丁文慧,四海法学编译馆翻译助理,现供职于海天集团法务部。
目录
俄文第三版序言…………......................................................1
俄文第二版序言……..............................................................2
导 论 法的一般理论的任务 ……….......................................12
第一章 在抽象科学中建构具体东西的方法 ………………… 30
第二章 意识形态与法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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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翻译太垃圾
以下摘自南京大学李乾坤老师的论文《资产阶级国家形式的拜物教批判》:一、“国家为何没采取它本来的样子?”——帕舒卡尼斯问题 国家衍生论争参与者一再回到的一个思想家,就是苏联早期的法学家帕舒卡尼斯(1891—1937)。帕舒卡尼斯在1927年出版的《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的经典,然而作者在1937年殒命于政治运动之中,也使得这本书被封存了整整三十年。1967年,《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重新以德文出版,对当时西德的马克思主义理论重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帕舒卡尼斯的思想,从两方面深刻影响、 推动了国家衍生论争的深入:一方面,帕舒卡尼斯提出了如何理解资产阶级国家所采取的形式外表的问题。另一方面,帕舒卡尼斯对国家形式的研究,建立在对商品形式内在逻辑的研究之上。
该作品非常好
在大陆法系国家,帕舒卡尼斯与凯尔森的交锋,被视为20世纪法哲学界最重要的论战之一。当今英语世界的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德国的“新马克思阅读运动”、法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埃德尔曼、意大利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家奈格里等等,均以帕氏为主要灵感来源之一。译者姚老师说他根据英译本、德译本和法译本,核查了帕氏的每一处外文引证(帕氏对西方法哲学、特别是德国法哲学非常熟悉),对帕氏的俄译文跟英德法原著的出入作了逐一说明,并且标注了每一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引文在中央编译局最新译本里的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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