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

[英] 梅因

出版时间

1959-02-01

ISBN

9787100018050

评分

★★★★★
书籍介绍

《古代法》的主要目的,在扼要地说明反映于“古代法”中的人类最早的某些观念,并指出这些观念同现代思想的关系。如果没有像罗马法那样的一套法律,本文中企图进行的研究,多数将不能有丝毫希望达到有用的结果。因为在罗马法的最古部分中,有着最久远的古代事物的痕迹,而在其后期规定中,又提供了甚至到现在还支配着现代社会的民事制度资料。由于必须把罗马法当作一个典型的制度,这使著者不得不从其中采取了数目似不相称的例?;但他的本意并非在写一篇关于罗马法律学的论文,他并且尽可能竭力避免足以使其作品具有这样的外貌的一切论述。第三和第四章以一定篇幅用来说明罗马法学专家的某些哲学理论,这样做,有两个理由。第一,著者认为这些理论对世界的思想和行为,比一般所设想的有较为广泛、永久的影响。其次,这些理论被深信为是有关《古代法》所讨论的各个问题直到最近还流行着的大多数见解的根源。对于这些纯理论的渊源、意义与价值,著者如不说明其意见,则其所承担的工作,将不能做得深入透彻。

亨利·梅因(1822-1888)是英国古代法制史学家,《古代法》是他的一部主要著作。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本书核心贡献在于提出‘从身份到契约’这一著名论断,揭示进步社会运动的本质是个人逐渐摆脱家族、宗法束缚,成为独立法律主体的过程。作者通过梳理罗马法演变,论证了古代法以家族为本位,现代法则以个人为本位的历史必然性,为理解法律与社会结构的变迁提供了关键理论框架。
  • 作者深入剖析了法律发展的三种技术:法律拟制、衡平与立法。指出早期社会因迷信变更而停滞,法律拟制成为在维持旧形式下实现社会进步的唯一手段。书中详细批判了自然法与社会契约论的虚构性,强调法律研究必须基于真实的历史事实与史料,而非抽象的哲学推演,体现了严谨的历史法学派立场。
  • 全书以罗马法为典型样本,追溯了财产、契约、侵权及犯罪等现代民法制度在古代法中的起源。作者指出,早期法律中团体责任、宗法主权等观念与现代个人权利观念截然不同。通过对比古代与现代法律观念,揭示了现代民事制度并非凭空产生,而是从古代宗法制度中逐步演化而来,具有深厚的历史根基。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学生及研究者,特别是关注法律史、法理学、罗马法及社会学法学的读者。本书是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之作,对于理解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批判自然法理论的虚构性具有重要学术价值。读者需具备基本的法学概念,能够接受严谨、枯燥的史料分析与逻辑推演,旨在从历史维度深化对现代法律原则起源的认知。
  • 对人类社会结构变迁、伦理道德演化感兴趣的人文社科爱好者。书中关于家族制度、个人权利觉醒、社会从共同体向契约社会转型的论述,具有超越法学的社会学意义。适合希望从历史长河中理解现代个人主义、自由契约精神如何从古代宗法束缚中挣脱出来的读者,提供深刻的社会历史视角。
  • 对翻译质量有极高要求、具备一定古文或外语阅读能力的进阶读者。鉴于该书译本存在严重争议,语言晦涩难懂,仅建议那些不介意阅读障碍、执着于探究原著思想内核的硬核读者尝试。若对法律史无强烈兴趣或无法忍受生硬翻译,建议寻找其他更通俗的法律史入门读物,以免因阅读体验极差而放弃。
读前提醒
  • 务必警惕当前中文译本的翻译质量问题。大量读者反馈译文生硬、逻辑混乱、术语误译,严重影响阅读体验。建议在阅读前做好心理准备,或寻找其他出版社版本、英文原著对照阅读。切勿因译文不通顺而误判作者观点,应尝试透过糟糕的语言外壳,捕捉其背后的历史法学逻辑与核心论点,避免被错误翻译误导。
  • 阅读时请放弃对‘自然法’或‘社会契约’等现代常识的预设。作者旨在批判这些理论的历史虚无主义,强调法律是历史演进的产物而非理性设计的结果。读者应跟随作者的史料梳理,理解古代法中‘团体责任’、‘宗法主权’等概念的真实含义,切勿用现代个人主义价值观去苛责古代制度,而应理解其历史合理性及演变过程。
  • 本书结构分为总论与分论,前五章阐述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与理论批判,后五章具体探讨遗嘱、财产、契约等具体制度。建议读者先通读前几章,把握‘从身份到契约’的核心脉络,再结合具体章节理解罗马法细节。若感到枯燥,可跳过部分繁琐的罗马法技术细节,重点关注作者对法律与社会关系、道德观念变迁的宏观论述。
读者共识
  • 读者普遍认可本书在法学史上的经典地位,‘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被视为洞察社会现代化进程的金钥匙,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然而,绝大多数读者对现有中文译本表示极度失望,批评其翻译质量低劣、语句不通、逻辑断裂,甚至导致‘大脑宕机’。这种强烈的反差使得读者在肯定其思想价值的同时,对出版方的不负责任感到愤怒与无奈。
  • 多数读者认为本书内容晦涩难懂,阅读门槛极高。不仅因为涉及大量罗马法专业知识和历史背景,更因为糟糕的翻译加剧了理解难度。许多读者反映全程走神、无法连贯阅读,甚至建议非专业人士或初学者避开此书。尽管部分读者坚持读完并承认其经典性,但普遍建议仅作为学术参考,而非普通读物,且强烈呼吁出版社修订重译。
  • 读者共识指出,本书的价值在于其严谨的历史实证主义方法,反对空泛的哲学思辨。尽管翻译糟糕,但仍有部分读者坚持认为其思想内核深刻,对理解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这种价值被低劣的译本严重遮蔽,导致大量读者未能真正领略其精髓。读者强烈呼吁寻找更准确的译本或原文,以获取真正的知识,而非被错误翻译误导。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团体永生不灭,因此,原始法律把它所理解的实体即宗法或家族集团,视为永久的和不能消灭的,这种见解同远古时代道德属性所表现的特别看法,有着密切关系。个人道德的升降往往和个人所隶属集团的优缺点混淆在一起,或处于比较次要的地位。如果共产体有了罪过,它的罪恶大于其成员所犯罪的总和:这个罪是一个团体行为,其后果所及,要比实际参与犯罪行为的人多的多。如果反过来,个人是显然有罪的,那他的子女、他的亲属、他的族人或他的同胞就都要和他一起受罚,有时甚至代替他受罚。······因为家族集团是永生不灭的,其担当刑罚的责任则是无限制的。"
  • "各国的民法,在其最初出现时,是一个宗法主权的“地美士第”,我们现在并且可以看到这些“地美士第”也许只是更早期人类状态中每一个独立族长可能向他妻、子以及奴隶任意提出的不负责任的命令的一种发展形式。但是甚至在国家形成以后,法律的使用仍然是及其有限的。这些法律不论是保持着像“地美士第”的这种原始形态,也不论是已经进步到“习惯或法典化条纹”的状态,它的拘束力只涉及各“家族”而不是个人。用一个不完全贴切的对比,古代法律学可以比作国际法,目的只是在填补作为社会原子的各个大集团之间的间隙而已。在处于这种情况下的一个共产体中,议会的立法和法院的审判只能设计家族首长,至于家族中的每一个人,其行为的准则是他家庭的"
  • "应当指出的是,在边沁和奥斯丁看来,“忒米斯特”还具有将单一或纯粹的命令同法律区分开来的特征。一部真正的法律能毫无区别地约束所有巩敏的类似行为;这正是法律所具有的一个最深入人心的特征,使“法律”一词只能适用于一致、连续和类似的情况,而命令仅仅针对单一的行为。因此,与”忒米斯特“本身含义更接近的是命令而不是法律。命令只是针对单个的事实情况作出的裁判,并不需要按照任何特定的顺序彼此相连。 The "Themistes" have to, it should be remarked, the characteristic which, in the view of Bentham and Austin"
  • "凡是似乎可信的和内容丰富的,但却绝对未经证实的各种理论,像“自然法”或“社会契约”之类,往往为一般人所爱好,很少有踏实地探究社会和法律的原始历史的;这些理论不但使注意力离开了可以发现真理的唯一出处,并且当它们一度被接受和相信了以后,就有可能使法律学以后各个阶段都受到最真实和最大的影响,因而也就模糊了真理。"
  • "在人类的初生时代,人们对于持续不变的或定期循环发生的一些活动只能假用一个有人格的代理人来说明。"
  • "“地美士”和“地美士第”是同长久以来顽固地为人们拘泥着的一种信念密切地联系着的,这种信念认为在生活的每一个关系中,在每一个社会制度中,都有一种神的影响作为它的基础,并支持着它。在每一古代法律中,在每一政治思想的雏形中,到处都是可以遇到这种信念的征象。那时候所有的根本制度如“国家”、“种族”和“家族”都是假定为贡献给一个超自然的主宰,并有这个主宰把它们结合在一起的。在这些制度所包含的各种不同关系中集合起来的人们,必然地要定期举行公共的祭礼,供奉公共的祭品,他们时时为了祈求赦免因无意或疏忽的侮慢而招惹的刑罚举行着斋戒和赎罪,在这中间这种同样的义务甚至被更有意义地承认着。"
  • "为什么各种不同形式的拟制特别适合于社会的新生时代,这是不难理解的。它们能满足并不十分缺乏的改进的愿望,而同时又可以不触犯当时始终存在的、对于变更的迷信般的嫌恶。在社会进步到了一定阶段时,它们是客服法律严格性最有价值的权宜办法。"
  • "人民所要求的不是变更法律,这些法律通常被估计得高过它们的真正价值,人民的要求只在能很纯洁地、完善地和容易地执行法律;一般是在要除去某种大积弊,或是要处理阶级与阶级之间和朝代与朝代之间某种无可调和的争执时,才求助于立法机关。依罗马人看来,在社会发生了一次重大民变后,必须制定一大批的条例,才得以安定社会秩序。"
作者简介
亨利·梅因(1822-1888)是英国古代法制史学家,《古代法》是他的一部主要著作。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古代法典
第二章 法律拟制
第三章 自然法和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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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现代哲人的解毒剂
太难读了,翻译实在令人发指,全程都在走神。本作品阐释了Maine的核心观点:“所有进步的社会运动都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该观点日后被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放在了更为广阔的社会学视觉中:“现代化之后的主要趋势在于现代个人主义社会取代以共享价值和人伦纽带为特征的有机共同体。” 而波尔多学派公法学家Duguit则认为人天生别无选择地受其所属环境、阶层、换句话说:身份的影响,让契约取代身份是不现实的,同样的观点用维诺格拉多夫的话则表述为“一些难以被自由契约所涵盖的法律情景。”
原始部落的原始法契约。
20年前上大学前那个暑假买的书,终于在新学期开学前读完了,了了一笔书债。虽然略微晦涩,翻译也有点问题,但无论如何配得上经典二字。
梅大师是踏踏实实做事的人,然后在书里吐槽了一下当时的公知。
第一章与第五章(第五章读出了费孝通的感觉)
我想读这本书 2012-09-26
外法史圣经
政法理論收尾22nd
拟制与衡平,也许,法律的真正生命力正是来自于那些不变的在他背后的逻辑所蕴含的法理,变动的经验只不过在法理的支配下的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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