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介绍
明清中國的經濟組織、相關法令、文化意識形態等變動
促成了當時的制度變遷
透過「經濟組織、法律體系、文化觀念」三者間的密切互動
論證了這些變化如何共同構成明清中國的「市場演化」
明清中國一些商業城鎮曾經發生經濟組織、相關法令乃至文化意識形態方面的變動,進而促成當時的制度變遷。針對蘇州商人團體、蘇州與松江棉布加工業、雲南銅礦業與重慶航運業的種種經濟組織,還有重慶債務與合夥訴訟以及明清商業書的傳播,邱澎生在《當經濟遇上法律:明清中國的市場演化》一書中進行了具體的個案分析,藉以呈顯當時中國在「經濟組織、法律體系、文化觀念」三者間的密切互動,希望能進而論證這些變化如何共同構成明清中國的「市場演化」。
至於如何比較明清中國與所謂「西方」商業制度史的異同?邱澎生主張:與其斬釘截鐵地簡化近代西方種種複雜的發展歷程,研究者或許可以保持更開放的心態,來探究包括中國在內的西方以外地區如何進行其各自的市場演化道路。
AI导读
核心看点
- 剖析经济、法律与文化互动
- 以个案论证明清市场演化路径
- 反思西方中心主义的历史观
适合谁读
- 明清经济史与法律史研究者
- 对制度变迁感兴趣的社科读者
- 关注中西商业制度比较的学者
读前提醒
- 本书为论文集,可择重点阅读
- 需具备一定历史与法学基础
- 注意作者对西方理论的批判
读者共识
- 学术梳理细致,理论视野开阔
- 有力回应黄仁宇等经典命题
- 揭示明清商业社会的复杂面貌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尽管明清司法官员并不透过讼案判决建立商业法律“通则”,而直至清末以前传统中国法律也始终未曾建立“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与公司、票据、保险、海商等民、商法体系,然而,就算没有这些近代西方意义的“商法”,这也并不表示当时中国商业法律不曾出现重要的变化。十七世纪苏州、松江官员在司法判决中充分承认棉布商人在商标、牌记等方面的商业习惯,进而成为影响日后地方上类似商业讼案的商业判例,这确是清楚可见及的发展。"
- "然而,即使是为了提倡保障人权、批判专制政治,这种将援引比附”与“罪刑法定主义”相互对立的预设,其实充满了对近代欧洲“罪刑法定主义”历史发展过程的片面简化与轻率美化。"
- "首先,“商法”这个名词在欧洲历史上具有多重意涵。有学者即曾将“商法”区分为五种不同含义:一是作为“商法典客体”的商法,二是作为“商人特别法”的商法(采取此种立法体例的国家,先规定商人,再从商人定义推导出商事行为,此可以德国法系为代表,也称“主观体系、商人法主义、商业法主义”),三是作为“特定行为类型”的特别法(采取此种立法体例的国家,先规定商行为之概念,再导出从商人之概念,此可以法国法系为代表,也称“客观体系、商事法主义、商行为法主义”),四是作为“实证上理解商业与商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五是作为历史发展商“与民法独立发展之商法学门”。法国、德国、英国等等不同欧洲国家,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立法模"
- "全国市场的兴起与发展,加速了手工业、农业与工矿原料在不同区域间的分工化与专业化,有助于各区域更有效率的利用各自的资源禀赋,并且使用更专业化的生产方式以将商品投入市场贩卖,进而提升了自然与人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更有效利用,这可称为是一种经济上的“斯密式成长”,有学者强调其中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技术密集、资本密集、组织创新”等另外三类不同的经济成长模式。以经济变迁中的“斯密式成长”命题为核心,一些学者不仅以此论证区域经济分工化与专业化带动明清经济成长的重要贡献,也藉此批判过去那些总是强调明清中国未曾出现“技术密集”与“资本密集”两类经济成长模式的片面性与局限性。 要之,学者关于明清中国经济出现“斯密"
- "大致说来,明清政府至少采用了二种主要手段来维持成文法典的有效推行与弹性修正:一是在全国司法体系的层级组织内部,逐步将判决文书的“审转”复核制度予以严格化与细密化,将比较精研法律知识或是娴熟司法实务的官员集中在上级审判机关,由其对下级司法机关的判决书内容予以查察复核,透过这套审转的法定程序,以维持成文法典的有效性、公平性与一致性。二是逐步改良既有的“成案”管理制度,针对那些原本由中央与地方各级司法机构贮放保管的各类司法档案,由中央刑部等官员进行讨论与筛选,藉以补充或修改既有法律条文“律”,报呈皇帝裁决后,即公布为全国通行的“例”。这套由中央司法机关定期汇整编修“律、例”的过程,即是明清成案管理制"
- "表面上看,讼师与幕友经常是敌对的双方。当讼师在各地介入司法实务后,他们一方面成为涉讼民终依赖咨询的奥援;一方面也成为地方官员必须面对的头疼人物。略晚于讼师的普遍出现,幕友也逐渐成为各级官员依赖甚深的非正式幕僚;当幕友协助官员处理讼案时,对付讼师介入司法也便成为他们的职责之一,这是造成幕友与讼师在司法审判中经常处于敌对状态的主因。然而,这个敌对关系其实只是表象,幕友与讼师间其实同时存在两项重要的共通性:一是讼师与幕友之所以能够持续发展,主要是因为两者都在审转与审限制度的加严加密过程中,利用此种制度性变革契机而更紧密的嵌入当时的司法体系运作中;第二,幕友与讼师看待司法过程与法律知识的方式,其实有着"
作者简介
邱澎生
臺灣大學歷史學博士。曾任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所副研究員、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教授,現任上海交通大學人文學院特聘教授。主要研究明清經濟史與法律史,已出版專書《十八、十九世紀蘇州城的新興工商業團體》(1990)、《當法律遇上經濟:明清中國的商業法律》(2008),曾合編《明清法律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2009),並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所集刊》、《新史學》、《歷史研究》、《法制史研究》、《歷史人類學學刊》等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數十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