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法》(上下)写作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对外国行政法的学习和教学的需要,美国出版的行政法学教科书配合美国法学院的教学方式,大都采取案例体制,实用性强,适宜于培养法官和律师,不符合我国教学的需要.中国人学习美国行政法的目的,着重研究美国的行政制度,视野超过判例法的范围。行政体系作为一种制度,当然不能忽视判例法的研究。尽管如此,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必须有一个理论体系。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不能局限于判例法的范围,美国也有不少的行政法的教科书不采用案例体制,但是就其内容而言仍然没有彻底摆脱判例法的束缚,没有建立一个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当然,美国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离开行政法的判例,不可能有重要的行政法的原则。正因为如此,《美国行政法》(上下)虽然没有采取判例法的体制,仍然引用了大量的行政法的判例。引用行政法的判例不等于必需采取判例法的体系,束缚研究对象的范围。从比较法的观点来看,英国也是判例法国家,法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就行政法而言,也是一个判例法国家。
王名扬,1916年生于湖南衡阳县,当代著名行政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名扬1937年考入武汉大学攻读法学,
1940年考入(重庆)国立中央大学,师从当时的行政法学权威、留美博士张汇文攻读行政学和行政法学研究生。
1946年他考取了最后一批国民党政府的公派留学生,前往法国巴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
1953年他以出色的表现获得了巴黎大学行政法学博士学位。
1958年学成回国,被分配进北京政法学院。
王名扬先生1958年学成回国。被组织分配在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组织结论是“脑子洗得不好,不能教法律”。
1963年,王名扬被调到北京外贸学院(今对外经贸大学),教授法语。
1969年王名扬被下放到河南固始县和息县的“五·七干校”进行劳动改造。
1983年王名扬重新回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担任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生导师,教授行政法与外国行政法,带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