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摘录
- "本书主要命题是:第一,经济思考总是在司法裁决的决定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即使这种作用不太明确甚至是鲜为人知;第二,法院和立法机关更明确地运用经济理论会使法律制度得到改善。"
- "主要运用:将经济学看作是一种理性选择理论——即诉讼所要达成的理性选择也就是以最小可能的资源花费来达就预期目标的理性选择,从而将剩下的资源用于经济系统的其他领域。"
- "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
- "法律经济学家强调要在机会成本基础上作出选择并非是基于对市场的绝对合理性、重要性的考虑,例如公共部门的决策可能会避免对市场的参照而仍基对非市场选择成本的考虑而作出。对法律经济学而言,这一点表明,任何法律,只要它及资源使用——而事实恰恰如——无不打上经济合理性的印,即使它与市场行为无关或只与不完全相似于市场行为的行为有关,法律实施涉及对可供选择的匮乏资源的合理使用是无疑。判决必须依最有效率地利用资源这一原则进行。"
- "当纯粹强制性转让案中的损害赔偿上调以制止回避市场的努力、认识到死亡风险与承担风险的补偿之间的非线性关系并惩罚隐匿时,最佳损害赔偿很明显地会是数额很高的——在许多情况下,它会高于侵权行为人的偿付能力。对此,社会所普遍采用的三种可能的对策是:第一,是以非货币形式加于负效用,如处以徒刑或死刑;第二,是通过维持犯罪侦查的警力而降低隐匿的几率;第三,是在犯罪发生之前对其实施预防,它既要求维持足够的警力又要求对预备行为(第4类行为)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