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E.博登海默(美)

出版时间

1998-12-01

ISBN

9787562017677

评分

★★★★★
书籍介绍
作为法学入门的经典,这本书最经得起反复翻读的,是它梳理法哲学历史沿革的那一部分。博登海默对各法学流派的概括简明而准确,既呈现观点,又逐一揭示其局限,最终引出自己的
作者简介
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1908年出生于德 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 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 LL.B学位。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 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 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 《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 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等。
AI导读
核心看点
  • 系统梳理法哲学历史沿革,概括各流派观点
  • 深入探讨法律的性质,聚焦秩序与正义的平衡
  • 提出综合法理学观点,融合不同法学理论
读者共识
  • 前半部分法哲学史精彩,后半部分略显平庸
  • 内容浅显易懂,是法学院校流行的经典教材
  • 理论性强,阅读体验较为枯燥,需耐心研读
精彩摘录
  • "法律是不可违反的、独断的集体意志。"
  • "通过尊重他人来控制自己的欲望,而且他人也严格这样行事:这必须被认为是实现上述社会理想的一条原则"
  • "没有一项法律规则的实在内容是能够先验确定的。"
  • "在你与上帝、与你的同胞、与你自己的关系中,你作为一个理性的存在,应当尊奉适合于你的秩序。"
  • "正是靠着人性的力量,才有这样一种秩序或安排,他们是人的理性所能发现的,而且如果人的意志与同人类基本的和必然的目的相协调,那么它就必须依凭这种秩序或安排行动。不成文法或自然法便是这种秩序或安排。"
  • "为了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实现某种——市民社会的目的以及维护作为一种实现这种目的的工具的市民社会所要求的——秩序,而在政府强制下由市民社会指定的、或者至少是有市民社会确定下来的行为规则的综合。"
  • "每个人都承认,与自然法相矛盾的国家法是恶法,甚至不配称之为法律"
  • "法律正义之所以是公共利益最为必要的,其真正原因乃在于法律的目的就是公共利益。只有在法律正义中,法律和道德才达到了合一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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