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汇览三编(全四卷) - (清)祝庆祺

刑案汇览三编(全四卷)

(清)祝庆祺

出版时间

2004-04-01

ISBN

9787530002292

评分

★★★★★
书籍介绍
《刑案汇览(三编1-4)》讲述了:中国是世界上最伟大的文明古国之一。每每提起中国丰富 的文化史料,人们总会用“汗牛充栋”、“浩如烟海”之类的话语来形容。然而,相比较而言,关于法律案例类的史料典籍却显得凤毛磷角,而且,现存的相关史书中收录的案例也多半出自于民间传说、野史记载,编辑重点多半注重突出案情的诡怪陆离、法官侦破断案技术之高超卓绝。这些生动的案例汇编为我们了解古代司法状况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视角。但是,历史的发展是立体的、多侧面的,还原历史面貌的必然途径是必须依赖和建立在最为科学、真实、准确的史料基础之上,在这一点上,官方史料所起的作用无疑是野史、传说所无可替代的。有清以前,古代官方司法档案都未保存下来,从此意义上讲,作为中国古代篇幅最大、涉及范围最广、分类最为详细的案例编纂类图书,由任职刑部两代老吏历时数十年精心编纂而成的《刑案汇览三编》所具备的史料价值是弥足珍贵的。 本书包括:《刑案汇览(三编1)》、《刑案汇览(三编2)》、《刑案汇览(三编3)》和《刑案汇览(三编4)》。
精彩摘录
  • "地邻虑恐受累将尸移弃水中 河抚题: 赵曲谋勒赵套身死, 并霍敬盛畏累弃尸不失一案。又咨寇文友将病毙尸身移弃无存一案。查律载: 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 流三千里。弃而不失各减一等。若地界内有死人, 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检验而辄移他处埋藏者, 杖八十, 以致失尸者杖一百。残毁及弃尸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注云: 残弃之人仍坐流罪, 又弃而不失各减一等。注云: 若邻里自行残毁仍坐流罪等语。详绎律义, 前节拟流系指本犯自将他人死尸毁弃者而言, 后节杖六十, 徒一年, 系指本犯仅移尸他处, 及将尸埋藏以致尸骸转被他人毁弃者而言, 律内以致二字直贯下文, 谓因其移尸他处及埋藏不固以致他人将尸毁弃,"
  • "发冢开棺见尸无服亲以凡论 安抚咨: 程大爬窃程君锡之妻刁氏坟冢, 开棺见尸一案。将程大照亲属相盗无服之亲减一等拟流咨部。查律载: 发掘他人坟冢, 开棺见尸者, 绞监候。若尊长发卑幼坟冢, 开棺见尸者, 缌麻杖一百, 徒三年, 小功以上各递减一等。又亲属相盗无服之亲减一等各等语。是亲属相盗, 律虽有无服亲减等之文, 而发冢开棺, 实惟有服尊长方得议减, 律载甚明, 难容牵混。今程大与刁氏虽系无服长亲, 但发冢开棺, 实与寻常盗窃财物者不同, 自应依律科断。乃该抚将该犯以发冢开棺拟罪,复引亲属相盗之法议减, 实属错误, 应令另行妥拟去后。旋据遵驳, 改依发冢开棺见尸律拟绞, 业已监毙, 应毋庸议。"
用户评论
读的是清道光棠樾慎思堂刻本,仅做记录
这并非三编,沈家本那个才叫三编
很多从刑科题本中摘出的内容实在是生动形象
秸秆和草芥们只有在成为案例时,才能在历史中留下一点痕迹。愚昧哭闹的母亲,在一顿饭间让自己家破人亡。偷瓜贼摔伤了腿,选择自愿去死。出门被族叔打了一拳,被判流放三千里。看之前觉得穿越也能干大事,看之后穿越我就当场自尽。
修中国法制史之必读书。
过去即异邦
硕论和博论的参考文献之一。
海量案例,不过有些内容描述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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