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自我答责研究

马卫军

出版时间

2018-05-01

ISBN

9787520322249

评分

★★★★★
书籍介绍

本书在对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哲学根基和解释学根基讨论的基础上,全面考察了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成立条件,廓清了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内涵、体系地位,并与相关概念范畴进行了区别(如被害人同意、被害人信条学、被害人自损等等)。被害人之所以自我答责,是因为从规范上看,被害人基于自己的任意,形成了“任意、行为与结果的统一体”,从而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分别考察了国内外危险接受、自杀参与和诈骗罪中的被害人错误认识的相关判例和学说。在对这些判例和学说进行分析批判后,本书主张用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来解决此类问题,因为在解决危险接受、自杀参与和诈骗罪中的被害人错误认识上,具有独特的理论优势,所得出的结论相对科学合理。并运用被害人自我答责原理,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

马卫军,男,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2009年9月至2012年6月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现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主持在研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一项(项目名称:风险社会背景下被害人行为的刑法意义研究,项目编号16BFX087),完成中国法学会一般项目一项(项目名称参与型犯罪归责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4D033)。公开发表论文16篇。

用户评论
(66/100)
理论根基在具体问题讨论中似乎看不见踪影(虽然理论根基本身就挺不明确的
为写毕业论文而读,研究被害人自我答责领域不可不看的研究成果,主要看了基础理论和诈骗罪部分,其他部分有机会再详读
冯军教授继受了Zaczyk教授的论证,马卫军博士又继受了冯军教授的论证。属于德国资料二传手了。😅 但对Zaczyk教授的立论的批判的声音是不小的,比如我国的庄劲教授(当然庄劲教授的批判是在本书出版之后),我国台湾省2004年硕士毕业论文对Zaczyk教授的观点也有批判,本书在立论的第二,第三章中对这些批判没有一一回应,就导致本书的立论根基变得可疑起来。 立论根基如果不成立的话,后续的展开也显得说服力不足。
马老师你能不能把德国教授的德文名字翻一下中文啊😭😭😭
下载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