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法治

何海波

出版时间

2020-07-01

ISBN

9787519730697

评分

★★★★★
书籍介绍

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博士,英国杜伦大学(University of Durham)法学硕士(Master of Jurisprudence)。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探讨行政判决合法性,深化行政法与法理学对话
  • 区分权利与法条,强调情境化理解与法律解释
  • 主张以法律共同体共识作为司法判决合法性基础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学生及行政法研究者
  • 关注司法实践与法治建设的法律从业者
  • 对法理学及公法学有深入兴趣的读者
读前提醒
  • 需具备法解释学基础,避免空谈实质法治
  • 关注书中案例,理解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张力
  • 结合中国司法情境,辩证看待法律共识的作用
读者共识
  • 论证精细平和,兼具学术深度与思想史梳理
  • 文字流畅优美,植根现实,具有较强学术感染力
  • 部分解决方案需顶层设计配合,实操性有待提升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法条有尽,事情无穷。无论立法者多么高明,也不可能事先预见今后所有的问题;即使立法授权再授权,即使法条再多再细,由制定法条文织造的规范体系都不免千疮百孔。由立法者事后通过补充立法去弥补漏洞或者修改法律去衡平个案中的不公,因对个案的处理过于迟钝而显得不切实际。法律织物的褶皱只能靠执法者通过法律解释去熨平。执法者“适用法律”而制定法条文不明确、有漏洞或者拘泥制定法字面含义将导致不能容忍的明显不公时,就需要根据公共政策、社会习惯、学说理论衡平各种法律价值后作出处理。其中,法律原则是法律共同体基于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的信念而形成的比较一致和稳定的行为准则的学说或者观念。它是法官弥补漏洞的黏合剂,是衡平个"
  • "由于资料局限,我主要通过案例汇编和我偶然得到的判决中所反映的“新类型案件”或者疑难案件,来展示受案范围的扩张过程。我认识到,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等作为分析材料,在取样上存在片面性。通常只有法官自己认为比较“有意思”,而且办得“成功”的案件,才有可能被选送和收载。许多同样“有意思”或者平常的案件,法院在各种压力之下,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作违心处理,就不会成为向人展示、供人参考的案例。所以,案例汇编不能代表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全貌,更不意味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路高歌猛进。尽管如此,案例汇编在整体上仍然反映了行政诉讼实践的一个动态,许多“新类型”案件预示了受案范围扩张的方向。"
  • "在权利冲突时,我们看到有趣的现象:一方援引法条称自己是“有权利的”,另一方也援引法条称自己是“有权利(权力)的”。确实,谁也不能笼统地否认法条明明白白写着的“权利(权力)”的存在,但只有一方的主张能够得到最终承认。如果权利真是“法律(制定法)所认可和保护的利益”,为什么法律条文宣称的权利却不能得到承认?这一现象提醒我们,必须把权利与法条区分开来,法条并不对应于内容确定的权利,而只是权利争时的正当性依据;权利与法一样,只有情境化地理解有意义。当然,这不妨碍我们在日常语言和教科书中用“财产权”“听证权”一类的语言来概括各种特定情境下公民所享有的利益,也不妨碍我们借助这些语词进行交流。所有这些语词只"
  • "面对两方的意见冲突,格林勋爵没有去裁断何者更加合理。在他看来,“没有先例支持法院有权决定何为合理、何为不合理”,法院的角色不是“裁断哪种观点更正确”。既然当地民众在这类事情上众说纷纭,行政当局的观点当然就不属于不合理的。既然如此,“地方当局课加的限制条件并没有不合理或者越权”。只要地方当局的决定是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法院便无权干预。格林勋爵所主张的是,在不存在压倒性共识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冒着合法性受质疑的危险,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之间进行选择。"
  • "把法律共同体的共识作为司法判决的合法性基础,也有别于法律程序主义的立场。法律议论不能无限延续,单纯的程序设置也无法担保司法判决的合法性。但是,法律共识理论仍然离不开法律程序的保障。法律共同体要有意义地参与司法过程,并赋予司法判决以合法性,有两个基本的前提条件必须满足:第一,司法机构应当是独立和权威的,法程序应当具备公正的要素;第二,媒体报道和公众议论应当是自由的、理性的。没有这两个条件,司法理性会被扭曲,司法公正也会沦丧。"
  • "在当前中国的特定情境下,把法律共识(特别是公众意见)引人司法判决仍然面临重重疑虑。人们甚至担心它是否会摧毁法治所追求的价值,包括形式确定性和实质合理性。这种担心在当下不无道理。在当前中国的政治格局中,司法可谓“积贫积弱”,言论空间也非常局促。一个缺少独立和权威、四面透风的司法,很可能只会随波逐流;一场缺少充足信息和充分辩论的公众议论,很可能只是情绪宣泄。我们要做的,不是限制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了解和表达,而是构建一个足够独立和权威的司法;不是去指责公众的愚昧和偏激,而在于构建一个公众获得信息和表达意见的渠道。如果忘了这些前提,而一味地提倡司法判决“以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充其量是错误道路上的正确"
  • "当中国行政法学者着手重下行政法定义(或者说重述行政法渊源)之时,行政法规已经与红头文件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在这样的背景下,把法规、规章看成法,而排除其他规范性文件,反映了国家治理方式转换的企求,对依靠明确、稳定的规则治理的企求。虽然暂时还承认命令、决定、指示的实际约束力,但概念隐含着一种预测和期待,应当“以法治理”,即通过特定程序和特定形式的文件来治理,而不是通过随随便便的“红头文件”来治理。它意味着对领导个人意志和红头文件不确定性、易变性的忧虑,希望一种更加稳定可靠的形式把政策固定下来。从这一意义上,把国务院“通知”排除在法律渊源之外,体现了学者建构行政法治的一种努力。"
  • "对于特定案件形成广泛而强烈的公众意见,往往带有相当的偶然性。离奇的案情,带有倾向性,甚至“一边倒”的报道方式,往往能够点燃公众内心渴望良好秩序和社会正义、反对特权腐败和社会不公的情绪,从而形成巨大的声音。公众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往往压过对普遍政策的关注,甚至常常卷入对真真假假的具体案情的探究中。多个案件显示,公众对具体案件的关注,其信息是片面的,其意见是情绪化的。这一点削弱了公众意见对于实现个案公正的影响,也转移了公众意见对于制度完善可能的意义。它的改进,有赖于一个更加宽松的媒体氛围,媒体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的提高,以及公众自身理性辩论意识的培养。"
作者简介
何海波,1971年生,浙江天台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先后就读浙江政法专科学校、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和博士)、英国杜伦大学(法学硕士)。大学毕业后,在家乡司法局做过普法,兼做律师;博士毕业后,在国家行政学院做过培训;2005年转入清华,从事教学研究。曾经访学耶鲁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和早稻田大学法学部。 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特别是行政诉讼法,旁及宪法和法理。著有《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基础:英国话题》《行政诉讼法》及论文集《法治的晨光》,编过《中外行政诉讼法汇编》《1989年〈行政诉讼法〉史料荟萃》等。另撰有论文若干及《法学论文写作》。 本书是在作者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初版于2009年,曾获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和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
用户评论
何老师著作重在精细二字,立论并不标新立异,但细节中别有抒机,持论也非常平和,文章论证有分析的精度又有思想史和制度史的梳理,还不乏情感上的冲动。几乎一口气读完,可资深想细想的内容非常之多,从脚注中找到的信息非常丰富。后悔没有早读。
很流畅
作者文字很有激情,但觉得解决方案需配以顶层设计才有可能
清楚但不够清晰,深刻但不够深入。这是我作为读者非常私人的评价。
看完作为论据的法律渊源,我觉得这本书应当作为大二必读书目,不限于行政法。 这本书虽然解决方案有所欠缺,但实质法治的思维值得五星。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对于绝大多数学生如果不掌握较高的法解释学技术,空谈实质法治弊大于利。我个人认为,初学者仍然应当掌握好解释学,在此基础上在学习实质法治的思维。
这本书入门性极强 学理和实务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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