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 [德] 魏德士

法理学

[德] 魏德士

出版时间

2013-08-12

ISBN

9787511850904

评分

★★★★★
书籍介绍
国内付梓的关于法学理论的国内专著和国外译著不在少数,魏德士先生的《法理学》无疑是其中的翘楚。魏德士是德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同时也是德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法史学家、劳动法学家和民法学家。《法理学》一书,比较系统地对法理学的基础问题、法及其功能、法的效力、方法论进行了讨论,是魏德士20多年法学研究和教育生涯的结晶。本书的文字简洁流畅、认识深刻、言辞犀利、体系严谨。翻译文字忠实原著,语言流畅,风格明快,句读之间亦见功力,表现了译者良好的语言修养与专业修养。 上述种种,使得本书成为法理学著作中的经典。
AI导读
核心看点
  • 系统探讨法概念、效力及方法论
  • 强调法律的目的论与价值评价
  • 结合德国历史反思法治与正义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
  • 对法哲学与教义学感兴趣的读者
  • 希望构建严谨法学思维的学习者
读前提醒
  • 中译本存在漏字误译,需留意
  • 译名不统一,建议对照原著
  • 内容精炼但略显抽象,需耐心
读者共识
  • 脉络清晰,是优秀的入门经典
  • 见解独到,比博登海默更扎实
  • 翻译质量参差,排版校对欠佳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这种不强加给公民某种社会与国家意识形态的制度的特征,我们称为多元主义。一方面,多元主义为公民创造了尽可能大的自由空间。另一方面,它使世界观不同的、政治和社会团体受到法律的约束,即一场持久的“权利斗争”。这场持久的观念斗争使反对者两极分化并导致一切重要的社会过程政治化。它逐渐削弱普遍的价值确信(“基本价值”),而基本法正是将这种价值确信作为基本权利的前提。"
  • "几十年来,对法学教育批评性的 讨论,在联邦德国的法学院一直是“持续的焦点”。学生不断地从教室逃 到司法考试辅导老师那里,这表明,大学的法学教育出现了问题。即使回 顾历史也不会给人以安慰: 不需要更多的论述,就可以发现,灌输式讲授使得许多人懈于独立学习,学生们逃跑到补习人员那里寻求帮助…这表明,大学课程缺乏教育力;对内容上的要求太多,而在培养学生的认识能力上又做得太少。"
  • "随着科学技术贬值周期的缩短,亲自获得的知识与生活阅历的可靠性也在不断下降,知识更新的频繁都超过了人们的承受能力,将来的可计划性已经受到损害(劳动力市场就业危机与养老体系可靠性的问题就是例证)。"
  • "法和正义的概念并非是永恒不变的,其内容一定会打上当时社会和政治体制条件的烙印,同时权威的法律规范和正义思想也决定了社会和政治体制的结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互动关系是法理学观察与思考的出发点"
  • "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可感知的时代必要性、盛行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无论是公开宣称的还是无意识的),甚至法官及其同胞所共有的偏见等,所有这一切在确定支配人们所依据的规则时,比演绎推理具有更大的作用。 —— 霍姆斯 我们的正义就像一件肮脏的外衣 ——叶塞亚"
  • "阿多诺曾认为:在奥斯维辛之后可能不会再有诗歌。他错了。只能说:倘若没有奥斯维辛的经验,诗歌可能就丧失了历史性。对法和法学同样如此。"
  • "法律规范调整着社会和国家中截然不同的生活领域。土地登记法与劳资协议法、建筑规划法与抵押法、经济刑法与选举法、宪法与继承法在法政策上的目的设置以及法律实践的作用方式上各有不同。因此,对法律适用方法的思考必须从这样的可能性甚至是推定出发,即在具体法律领域中立法密度(Gesetzgebungsdichte)、规范目的和规范功能可能分别决定了(各个领域)自身的方法。反之,一种完全适合于整个法律秩序的法律适用方法可能损害立法者对具体生活领域和法律领域在规范形成方式上的差异性。它将会危及法律适用的方法追求的首要目的。法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约束力的共同意志。而只有法律方法考虑到了各个法律领域的特"
  • "法官的主要工作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一般性价值标准对具体的事实作出价值评价。他们的主要任务并不在于逻辑领域,而是目的实现的领域,即目的论。"
用户评论
错别字很多,漏字也不少
原书五星,非常精要且极具个人特色的“法理论”教科书(注意书中的引文全部都是引自各种经典法学原著,而非转引,很能说明作者的功力),目前出到2018年第十版。中文版根据1999年德文初版翻译,遗憾的是,2013版的翻译还是跟2003年首个中译本一模一样,只字未改,没有趁机将一些不合适的译名和误译漏译改过来,而且也没有根据当时最新的德文第七版补译,可惜了。
有一说一,Rüthers很明显回避了某些很重要的问题。稍微带着些思考看应该就会很疑惑他为什么不提。
内容质量很高,翻译语句也通畅,但是译名严重不统一,最搞笑的“deontische operatoren 翻译成“德昂式的操作手段”,翻译成“义务行为”也好啊。得闲细细勘误一下。
清晰、扎实
原书是好东西,翻译的不是人话,真的会德语吗?
方法论部分读毕。魏德士有力地批判了克莱默和拉伦茨的“客观解释”和“超越法律的法官法”,新颖地提出了违背法律的法官法。但实际上和克莱默相比,魏德士在实际问题上的处理与其似乎是一致的,克莱默所主张的“客观解释”、“超越法律的法官法”,对立法者的价值评价考虑也是颇深的。两位学者的理论相较,可能只是名称和体系分类的变化。
一种法律秩序 一种法学 一种司法倘若不意识到不可放弃的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实质性价值秩序,就可能成为当时统治者为所欲为的工具
很多地方一笔就带过去了,而且满是德国基本法的论点构建不是很对我胃口。不过里面带有着对东德的嘲讽,对集权、专制的审视还是很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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