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同意制度

罗翔

出版时间

2012-11-01

ISBN

9787511839541

评分

★★★★★
书籍介绍

《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以性侵犯罪为切入》认为,在现代刑法中,个体对性行为的“不同意”是性侵犯罪成立的关键。然而,由于同意问题涉及社会风俗、性别差异、人类心理、行为理论、罪过理论、错误理论、正当化理论等诸多问题,十分复杂。科学的认识、解决性侵犯罪中的同意问题对于提高我国的人权保障,尤其是女性的基本人权保障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并有助于在刑法中建立一个体系化的同意制度。

罗翔:2005年获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在《比较法研究》、《法律适用》、《刑事法评论》、《人民司法》、《光明日报》等报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本书深入剖析性侵犯罪中‘同意’的法律界定,批判传统将女性视为财产、维护风俗的法益观,确立性自治权为核心法益。作者系统梳理了从‘最大限度反抗’到‘肯定性同意’的国际标准演变,强调法律必须摒弃‘不等于是’的男权偏见,尊重女性语言上的拒绝权,明确消极反抗亦应被视为不同意,从而在刑法层面构建体系化的同意制度,保障女性基本人权。
  • 作者详细辨析了同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指出同意必须是当事人自主、可认识且针对正在发生行为的意思表示,事后同意无效。书中探讨了暴力、胁迫、欺骗、滥用信任关系等情形下同意的效力,特别是强调不能以男性幻想要求女性,法律应强制行为人履行尊重对方意愿的义务,纠正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二次伤害的倾向,推动司法理念从保护财产向保护人格尊严转变。
  • 本书不仅探讨技术性的刑法理论,更深刻反思社会控制与个人自由的边界。作者指出,法律虽不能激进改变习俗,但必须坚守男女平等底线,禁止将女性工具化。书中批判了利用性史证据攻击被害人可信度的谬误,强调虚假报案率并非最高,司法机关不应因恐惧诬告而牺牲对受害者的保护。同时,作者在后记中流露对学术与家庭平衡的思考,展现了学者的人文关怀与对正义的纯粹追求。
适合谁读
  • 适合法学专业学生、法律从业者及对刑法理论有深入兴趣的读者。本书涉及大量犯罪论体系、证据规则及比较法内容,学术性强,有助于理解性侵案件定罪量刑的法理基础。读者需具备一定法学基础,才能准确理解作者关于同意概念、主观心态及证明责任分配的专业论述,避免将复杂的法律逻辑简化为情绪化的道德评判,从而提升专业素养与法律思维能力。
  • 适合关注性别平等、女性权益及社会正义的普通读者。书中揭示了传统观念中潜藏的性别偏见与权力不对等,帮助读者认清‘受害者有罪论’、‘性史证据’等有害逻辑的法律谬误。通过阅读,读者能更理性地看待社会新闻中的性侵案件,不被煽动性言论误导,理解法律在保护弱者与维护程序正义之间的艰难平衡,从而在日常生活中践行对他人尊严的尊重与保护。
  • 适合对罗翔老师思想体系感兴趣,希望了解其学术背景与价值观的读者。本书是罗翔早期学术代表作,展现了其严谨的治学态度与深厚的人文底蕴。读者可通过本书了解作者如何从自由、人权视角出发,批判父权制下的法律不公,体会其‘理性的人权、感性的温暖’的法律观。但需注意,本书为学术专著,语言晦涩,不适合寻求轻松阅读或入门级科普的读者,建议配合其通俗讲座内容辅助理解。
读前提醒
  • 本书为严肃学术专著,内容高度专业化,涉及大量中外刑法理论、案例及历史沿革,阅读门槛较高。建议读者不要期望获得轻松流畅的阅读体验,而应做好啃硬骨头的准备。书中部分案例资料较旧,但核心法理与价值立场依然具有现实意义。读者应重点关注作者对‘同意’概念的法律重构及对人权保障的论述,而非纠结于具体过时的案例细节,以免因资料陈旧而产生误解。
  • 阅读时需保持理性与客观,避免将法律讨论简化为性别对立的情绪宣泄。作者虽坚定维护女性权益,但始终在刑法框架内探讨问题,强调罪刑法定与证据规则。读者应理解法律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难题,认识到‘同意’标准的提升是文明进步的体现,而非对男性的苛责。同时,注意区分法律上的‘同意’与道德上的‘自愿’,法律不干预私德,但严禁以欺诈或强制手段侵犯他人性自治权。
  • 书中序言及后记部分极具思想深度与人文温度,建议重点阅读。序言探讨了社会控制与个人自由的关系,后记则展现了作者对学术生涯与家庭生活的反思,体现了其作为学者的人格魅力。读者在阅读正文晦涩理论时,可结合序言后记理解作者的写作初衷与价值坚守。此外,建议结合当前社会热点案例进行反思,但切勿用书中理论简单套用现实复杂情境,法律适用需严格遵循程序与证据,不可脱离司法实践空谈理论。
读者共识
  • 读者普遍认为本书是罗翔老师奠定其‘强奸专家’地位的学术基石,序言与后记尤为精彩,展现了深厚的人文关怀与正义感。尽管部分读者反映内容晦涩、案例陈旧、重复论述较多,不适合入门阅读,但多数读者认可其在法理上的严谨性与进步性。大家赞赏作者对性自治权的捍卫,认为书中观点有助于驳斥恶俗段子与受害者有罪论,提升公众对性侵案件的法律认知,是理解性别平等与法律边界的重要读物,尽管阅读过程艰难,但思想价值极高。
  • 读者高度认同书中关于‘同意’标准演变的论述,认为从‘反抗标准’到‘肯定性同意’的转变是文明进步的标志。大家支持作者反对使用性史证据攻击被害人的立场,认为这能有效减少二次伤害,提高报案率。同时,读者对作者批判‘男性幻想’、强调尊重女性语言拒绝权的观点表示强烈共鸣,认为这是纠正社会性别偏见的关键。尽管有少数读者认为部分观点过于理想化或难以在司法实践中落地,但主流意见认为,法律应当引领社会道德进步,而非妥协于落后习俗,本书在此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启蒙意义。
  • 读者普遍被作者在后记中流露的真诚与自省所打动,认为其不仅是一位严谨的学者,更是一位有温度、有良知的人。大家赞赏作者放弃对学术成功的过度追求,转而关注家庭幸福与内心安宁的态度,认为这体现了真正的人文光辉。尽管本书作为学术专著阅读体验不佳,但读者仍愿意推荐其核心观点,尤其是关于自由、自律与法律底线的思考。大家认为,阅读本书有助于提升独立思考能力,避免被媒体情绪煽动,从而在复杂的社会议题中保持清醒与理性,这是本书带来的最大价值。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一旦性侵犯罪进入司法程序,控诉人往往会受到无穷无尽的诘难,她们不仅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在警察、检察官、法官面前痛揭伤疤,而且司法机关和辩护律师为了证明或反驳她们控诉的可信性,还要对她们的隐私加以详细的调查。为了避免在追诉活动中的二次伤害,很多性侵犯的被害人不愿意报案,因此性侵犯罪可能是报案率最低的犯罪。 为了防止被害人在法庭中受到二次伤害,提高性侵犯罪的报案率,法律应该抛弃被害人性史证据的可采性,基于被害人的性史证据而出现的认识错误不具有合理性,因此不能豁免被告人的罪责。"
  • "如果我们只相信眼见的事物,也许会毁灭于自己所恋慕的人与物。所有以可见的形象作为终极的理想一定会给你带来深深的伤害与痛苦。所见的是会朽坏的,所不见的才是永恒的,我们必须以高于生活的原则来指导我们,让我们更好地去生活,去爱我们周边的人。"
  • "我们不能以男性的幻想和偏见来要求女性,即使所有的男性都认为女性的消极反抗只是装模作样,这种错误认识也不能为法律所纵容。虽然法律不能激进地改变社会习俗,但是法律至少要在最低限度上推进男女平等的理念,实践对基本人权的保障。法律应当倡导男性对女性的尊重,不要把女性视为纯粹泄欲的工具,要把她们看成有理性有尊严的人。要求行为人尊重对方语言上的反抗权并非是对男性施加过多的义务,如果法律的本意真是为了保护女性的性自治权,那么没有理由认为:为什么简单而清楚地说“不”不足以表示女方的不同意;如果认为妇女有性自治权,那么她应当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和知道自己在说什么。妇女想要性的时刻会说“是”,不想要时会说“不”,这些"
  • "传统的法律认为性侵犯是一种风俗犯罪,这种风俗将性关系限制在家庭和婚姻关系之内,只有在婚姻家庭内发生的性关系才是正当的。 将性侵犯视为风俗犯罪是女性财产属性的必然表现。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专偶制家庭)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有确凿无疑的生父的子女:而确定这种生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来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这时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赶走他的妻子。对婚姻不忠的权利,这时仍有习俗保证丈夫享有;而且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权利的行使也越来越广泛。” 从大的背景来说,是因为私有制的出现使得女性成了男性的财产,她们只为丈夫、家庭工作"
  • "我们这个时代的人总是充满着对自由的渴望,因为我们时刻觉得自己并不自由。一直以来,我对“自由”这个话题就兴趣盎然,十多年前撰写硕士论文时,我就曾以《自由视野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为题,进行过初步的探索。但是,诚如奥古斯丁所说:时间是什么,你不问我,我还明白,你一问我,我倒糊涂了。写完该文之后,我对何谓自由更是困惑。 本书所探讨的主题依然与自由有关。个体的同意(consent)能够多大程度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刑罚的适用,这取决于社会控制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微妙关系。按照最初的设想,我假定社会控制与个人自由是对抗关系,社会控制越强,个人自由也就越弱。为了实现个人的自由,我的预设是刑法应当尽可能地扩大同意这种辩护"
  • "我们这个时代的人总是充满着对自由的渴望,因为我们时刻觉得自己并不自由。一直以来,我对“自由”这个话题就兴趣盎然,十多年前撰写硕士论文时,我就曾以《自由视野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为题,进行过初步的探索。但是,诚如奥古斯丁所说:时间是什么,你不问我,我还明白,你一问我,我倒糊涂了。写完该文之后,我对何谓自由更是困惑。 本书所探讨的主题依然与自由有关。个体的同意(consent)能够多大程度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刑罚的适用,这取决于社会控制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微妙关系。按照最初的设想,我假定社会控制与个人自由是对抗关系,社会控制越强,个人自由也就越弱。为了实现个人的自由,我的预设是刑法应当尽可能地扩大同意这种辩护"
  • "然而今天的刑法理论主要还是建立在意志自由理论基础上的。同样,从法学规范的角度,如果我们认为女性和男性一样都是有理性的生物,那么必然要承认她们能够理性地理解和控制自己的性行为。对于那些有过象征性反抗的女性而言,如果她们的真实愿望是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那么她们事后很少会去控告男方犯罪。然而,一直以来,司法部门对于性侵犯的被害人都表现出了一种深深的不信任,他们害怕女性撒谎、报复而使男性受到冤枉。虽然没有经验统计表明性侵犯罪的虚假报案率是最高的,但人们还是会担心,女方会诬告被告。许多人认为,性侵犯的报案率至少有50%是虚假的,很多性侵犯案件都是女性出于愤怒而报复,或者是担心未婚先孕受到社会歧视而对男"
  • "1.同意必须是当事人自己做出的,他人不能替代做出。 2.同意的可认识性。同意不能仅仅是一种心理举动,它必须能为人所认识。 3.同意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性行为。如果被害人起初对性行为表示同意,但是在性行为发生前,或者在性行为发生中表示拒绝,那么都不能认为存在同意。事后给予的同意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在性侵犯发生后,当事人双方事后私了的行为并不妨碍犯罪的成立。女性事后意志的改变并不能影响以前行为的犯罪性。被害人的意志不能左右国家的追诉权。只要某次性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该次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而不论双方原先或后来的关系如何。当然,如果女方在男方强奸后,出于某种原因,主动积极与行为人再发生性关系,虽然"
作者简介
罗翔:2005年获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在《比较法研究》、《法律适用》、《刑事法评论》、《人民司法》、《光明日报》等报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
目录
序言:社会控制与个人自由
引言
第一章 同意问题在性侵犯罪中的地位
一、性侵犯罪的历史沿革
(一)性侵犯罪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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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斯德哥尔摩我本人。
冗长乏味
这本书是讲刑法是如何定义强奸行为中女性同意的。除了讲述刑法的演化与进步,也作出了很多对刑法和道德的界限划分。关于强奸,在刑法和道德之间,到底间隔着什么呢?到底什么才是合适的斗争方向呢?我还在思考。
第一次读正经的法学著作,因为在之前B站看过很多罗翔老师的视频,所以读起来并不困难。作为门外汉,其实读第一章就可以了,后面章节涉及到许多法学的技术上的问题,不太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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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系统的知识体系拓展认知,在遇到一些类似的新闻案件的时候,稍微能够保持清醒的头脑,而不是盲目的被媒体号煽动情绪牵着鼻子走。 给嫌疑人定罪是尊重ta的获罪自由和权利,这个观点真的很有意思。
差不多快看完了,讲的非常详细又比较通俗易懂,美中不足的是比较啰嗦。 顺便通过这本书我对罗翔的印象也改变了,难道搞法律的尊重女性概率更大吗?果然比起道听途说,亲自去通过书籍了解这个人的思想更合适。 @2021-07-20 10:48:45
得到APP每天听本书分享:对于性侵案件,在法庭上想要举证「同意」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法律工作者们,更倾向于寻找「不同意」的证据。世界范围内,关于不同意的标准大致有四种立场。从「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合理反抗标准」到「不等于不」标准,再到最新的「肯定性同意标准」,这些标准越来越尊重女性的意愿,保护女性的选择权。当下在认定性侵犯罪的时候,主要采取的是「不等于不」标准,而「肯定性同意标准」主要是道德生活中作为一种自律的依据。每一个标准的背后,不是简单规定了一个边界,不是简单的是或不是,发生或没发生,满足或没满足的问题。法律人希望利用法律坚守自己心中的善良,让人们对良善有信心有盼望。所以,对于法律人来说,没有单纯的事实问题,只有价值判断问题。
女士们更应该多看点刑法方面的书 文明是一点一点地建立的 要保护好文明
不想以谈论刑法学术的角度来谈论我对这本书的看法。以强奸的女性同意抉择的切入,去关注女性在社会的特殊存在以及劣势地位,我认为是这本书最大的价值。中国的文化向来是不愿意谈论性的,但这部书里我看到的是一种冷静且客观的谈论,让我也觉得自身确实存在的狭隘。同意或不同意,构成犯罪或是无罪,虽然男女力量的悬殊,但法律愿意把保护的剑递到了女性的手里,我认为我们应该也有力量去拿起这把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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