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论

施天涛

出版时间

2006-06-30

ISBN

9787503664960

评分

★★★★★
书籍介绍

《公司法论》在体系结构上力图超载法典式教材模式,分编讲授公司设立、公司融资与财务、股东权利、公司治理、公司变更、公司终止等六个专题,内容完整而充实。同时,特设"公司导论"一编,讲述公司的基本问题以及"揭开公司面纱"、"一人公司"、"公司的社会责任"等热点问题。因应200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公司法论》在内容上进行了全面更新,并对新《公司法》的成败得失作出了独到的评述。作者开宗明义,“这是一本为教而写的公司法教科书。”然而《公司法论》在结构安排、知识内涵、理论深度、行文方式、对学术前沿的关注度等各方面都超载了普通的法科教材,是作者多年潜心公司法研究并结合教学经验打造的精品之作。

对中国公司法自身的关注和讨论是《公司法论》最基本的定位和终极目的。《公司法论》注重引进国外成熟的理论和制度以及司法经验并在比较法的意义上使之理化;再将之与中国具体公司实践相结合,使之“本土化”;意图在供鉴国外公司理论与制度的基础上构建中国公司法的基本原理。

《公司法论》强调知识的基础性和系统性,更注重引导读者运用基础知识来分析和解决公司法的具体问题,为从事公司法律业务提供真正有用的指导。

AI导读
核心看点
  • 体系突破法典模式,分编讲授六大专题
  • 结合2005年修法,全面更新并评述得失
  • 引进国外理论,构建中国公司法基本原理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学生及公司法初学者
  • 从事公司法律业务的实务工作者
  • 关注商法理论与制度比较的研究者
读前提醒
  • 注意区分中国法与外国理论的适用语境
  • 关注书中对学术前沿及热点问题的评述
  • 结合司法实践理解名义股东等复杂概念
读者共识
  • 内容全面系统,是优秀的入门级教材
  • 理论消化良好,兼具深度与可读性
  • 部分引注与翻译细节仍有改进空间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国有企业实行的是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形式而适用企业法,而国有独资公司则采取的是国有股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形式而适用公司法。"
  • "为了确保这种先公司协议的某些内容在公司成立后能继续有效,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公司明示承认这种先公司协议,或者与股东签订单独的协议,就发起人协议中的有关问题,诸如股份的认购(如果公开发行股份的话),贷款的偿还计划,以及其他通常不会出现在公司正式文件中的问题等,进行规定。"
  • "而现代法律则普遍概括性地赋予公司广泛的权力,承认公司“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从事一切必需或者必要的活动以执行其营业或者事物的权力,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Every corporation has the same powers as an1individual to do all things necessary or convenient to carry out its business and affairs,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power)"
  • "商法与民法有一个很大的不同。民法重意思,商法重表示。民法重个人,商法重团体。这不仅是为了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而且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因此,原则上,当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份认购人不一致时,应以外观表示为原则确认股东的身份,即应将名义股东视为股东。 但是,这一原则有关例外,即如果公司明知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的身份,并且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如果不存在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形,则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份认购人为股东。"
  • "这样,对经理层不满意的股东则倾向于自我消亡(self-elmination)或者自谋出路(natural self-selection)。留存股东则是支持经理层的。这常常被认为是一种“华尔街式选择”(wall street option)。这一现象在政府选举中也同样是存在的,但二者有所不同。在公众公司中,如果股东对公司管理不满意,则可以采用“华尔街规则”(wall street rule),但是,你却很难设想,市民如果不满意政府的行为就能卷起铺盖走人。"
  • "“商业判断规则”起源于170年前。但什么是商业判断规则却很难界定。一般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善意地进行商业决策即可满足注意义务的要求,如果:(1)他与所进行的商业决策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He is not interested in the subject of his business judgment);(2)他对所进行的商业决策是了解的,并合理地相信在该种情况下是适当的(He is informed with respect to the subject of his business judgment to the extent he reasonably believes to b"
  • "我们并不是建议法律制度对劫掠行为放任不管,而是最好的救济应当是依靠法律的威慑力而不是事先进行司法审查。一旦劫掠者被抓获,就应当处以罚金或监禁。刑罚应当足够严厉有力,使得该交易在事后无利可图。法律威慑的成本要小于通过事先的司法审查制度处理劫掠的成本,因为这种事先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副作用是可能伤及许多有价值的控制权转移。"
  • "如果不分配股利,必然导致股票价值增值"
目录
第一编 公司导论
第一章 公司概述……………………………………………………(3)
第一节 公司的经典定义……………………………………………(3)
一、公司概念解析……………………………………………………(3)
二、公司的人格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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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初读不错,再仔细一度发现学术引注不规范,翻译不加脚注;前后有逻辑矛盾。但总体还是可以的,适合学生初学阅读。
同时在读好几本公司法的专著,相比而言这本囊括内容最多,修订也足够及时,但较多知识点并不作深入展开,期末开卷考试很多道难题翻不到答案。。。
读完还是什么都不会系列……
给五星,施老师一定让我过呀 ( ^_^ )/~~
好书
经典
大二的时候看的,对于公司法人、所有人、刺破公司面纱等一系列基本的公司法元素有了一些概念。后来上了邓峰老师的《公司法》感觉理论和实践还有很大的差距。当自己真正步入商业世界后发现:公司小的时候,注重业务即可,当公司大了的时候最好找个律师,当然,基本概念还是自己要了解的。另外,公司本身是个很好的分隔利益和隔离风险的容器,以后如果生意能做大,那应该多和公司法律师交朋友,多多讨论探讨,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
随着经济的发展,共同体的规模日渐庞大,选择代表负责管理共同体势在必行,因而产生主权与治权的分离。因为治权应向主权者负责,所以约束治理者的法律规则的制定具有正当性。作为一想象的共同体,首先需要一个意思形成机关,然后是执行机关,最后是监督机关。不过在权力封闭之共同体内,此种权力分立并非必需。传统认为共同体无需对社会公众负过多积极义务,但随着社会正义观念之兴起,共同体之社会责任备受瞩目。但如果共同体的第一目标是经济利益而非公平公正,则前述制度安排将构成发展之阻碍,权力之集中将成为发展趋势。若是对此不满,欢迎用脚投票离开。「积卑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是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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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就像在抄书,无分析,每个点都是隔靴搔痒,作为投融资律师,无法汲取任何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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