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论 (第四版)

施天涛

出版时间

2018-04-01

ISBN

9787519720544

评分

★★★★★
书籍介绍
这是一本为教而写的公司法教科书。 本书以对中国公司法自身的关注和讨论为基本定位和终*目的;注重引进国外成熟的理论和制度以及司法经验并在比较法的意义上使之原理化;再将之与中国公司实践相结合,使之“本土化”;意图在借鉴国外公司理论与制度的基础上构建中国公司法的基本原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现实性和经验性,其主要就公司决议瑕疵及其司法救济、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股权转让以及派生诉讼五个问题的相关法律适用进行了规定。此番再版,作者根据该司法解释对全书进行了相应修订,以便读者及时了解和理解该规定。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构建中国公司法基本原理,注重本土化
  • 融入司法解释四,更新决议与诉讼规则
  • 系统梳理公司治理与董高信义义务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学生及公司法初学者
  • 需构建公司法知识体系的从业者
  • 对英美公司法比较研究感兴趣者
读前提醒
  • 理论性强,部分章节略显枯燥
  • 侧重法理与比较法,实务细节略少
  • 建议结合最新法条与案例辅助阅读
读者共识
  • 体系完善,逻辑严密,适合打基础
  • 语言清晰准确,是优秀的入门教材
  • 英美法内容较多,国内实践着墨有限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国有企业实行的是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形式而适用企业法,而国有独资公司则采取的是国有股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形式而适用公司法。"
  • "为了确保这种先公司协议的某些内容在公司成立后能继续有效,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公司明示承认这种先公司协议,或者与股东签订单独的协议,就发起人协议中的有关问题,诸如股份的认购(如果公开发行股份的话),贷款的偿还计划,以及其他通常不会出现在公司正式文件中的问题等,进行规定。"
  • "而现代法律则普遍概括性地赋予公司广泛的权力,承认公司“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从事一切必需或者必要的活动以执行其营业或者事物的权力,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Every corporation has the same powers as an1individual to do all things necessary or convenient to carry out its business and affairs,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power)"
  • "商法与民法有一个很大的不同。民法重意思,商法重表示。民法重个人,商法重团体。这不仅是为了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而且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因此,原则上,当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份认购人不一致时,应以外观表示为原则确认股东的身份,即应将名义股东视为股东。 但是,这一原则有关例外,即如果公司明知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的身份,并且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如果不存在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形,则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份认购人为股东。"
  • "这样,对经理层不满意的股东则倾向于自我消亡(self-elmination)或者自谋出路(natural self-selection)。留存股东则是支持经理层的。这常常被认为是一种“华尔街式选择”(wall street option)。这一现象在政府选举中也同样是存在的,但二者有所不同。在公众公司中,如果股东对公司管理不满意,则可以采用“华尔街规则”(wall street rule),但是,你却很难设想,市民如果不满意政府的行为就能卷起铺盖走人。"
  • "“商业判断规则”起源于170年前。但什么是商业判断规则却很难界定。一般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善意地进行商业决策即可满足注意义务的要求,如果:(1)他与所进行的商业决策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He is not interested in the subject of his business judgment);(2)他对所进行的商业决策是了解的,并合理地相信在该种情况下是适当的(He is informed with respect to the subject of his business judgment to the extent he reasonably believes to b"
  • "我们并不是建议法律制度对劫掠行为放任不管,而是最好的救济应当是依靠法律的威慑力而不是事先进行司法审查。一旦劫掠者被抓获,就应当处以罚金或监禁。刑罚应当足够严厉有力,使得该交易在事后无利可图。法律威慑的成本要小于通过事先的司法审查制度处理劫掠的成本,因为这种事先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副作用是可能伤及许多有价值的控制权转移。"
  • "如果不分配股利,必然导致股票价值增值"
用户评论
本书第五编施老师着墨颇多,也尤为精彩,对公司治理有了更整体的理解,董高的信义义务以及衍生出来的股东代表诉讼,平衡董高的权力义务关系和保护公司股东权益的斗争每时每刻都在上演精彩大戏。中国公司的治理制度(诸如股东代表诉讼)虽引自欧美,但规定的条文略少,法律技术上操作起来太过简陋,需要参照比较法上制度设计,真正使股东代表诉讼发挥作用。
公司法:在商事效益和社会利益,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等各方面纠缠,这方面比传统民法更甚。各国公司法立法的巨大差异更是证明,公司法有更多政策因素的考量。对一本教科书来说,最主要的任务是踢出政策考虑的差异,梳理基础法理。
美国公司法可能是更适合的名称。
期待再版
受信义务的阐释深具启发
上学时候应该少打英雄联盟的,多读读书就好了。
打基础的书,偏向于英美法,对MBCA多有评述,可作为中文工具书
于个人而言,施天涛老师的这本书是入门+拔高兼具的公司法学教科书!绝对力荐!
细节跳了,总体上语言偏学术一些,大量讲理论和英美法上的东西,对国内的实践略略带过,重在法条的阐述。
倒是确实觉得美国法讲的不如朱老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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