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论(第三版) - 施天涛

公司法论(第三版)

施天涛

出版时间

2014-12-30

ISBN

9787511867445

评分

★★★★★
书籍介绍
这是一本为教而写的公司法教科书,但在结构安排、知识内涵、理论深度、行文方式、对学术前沿的关注度等各方面都超越了普通的法科教材,是作者多年潜心公司法研究并结合教学经验打造的精品之作。
AI导读
核心看点
  • 超越普通教材,理论深度与结构安排俱佳
  • 融合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比较视野开阔
  • 涵盖公司从设立到解散的全生命周期问题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学生及民商法研究者
  • 公司法实务工作者与法律从业者
  • 对商事制度与商业逻辑感兴趣的读者
读前提醒
  • 内容厚重,建议作为工具书查阅使用
  • 中美法律穿插叙述,阅读时需注意区分
  • 部分译文痕迹较重,需耐心适应行文风格
读者共识
  • 说理清楚,行文流畅,可读性强
  • 百科全书式著作,适合入门与检索
  • 兼具学术深度与教学价值,值得推荐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国有企业实行的是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形式而适用企业法,而国有独资公司则采取的是国有股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形式而适用公司法。"
  • "为了确保这种先公司协议的某些内容在公司成立后能继续有效,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公司明示承认这种先公司协议,或者与股东签订单独的协议,就发起人协议中的有关问题,诸如股份的认购(如果公开发行股份的话),贷款的偿还计划,以及其他通常不会出现在公司正式文件中的问题等,进行规定。"
  • "而现代法律则普遍概括性地赋予公司广泛的权力,承认公司“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从事一切必需或者必要的活动以执行其营业或者事物的权力,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Every corporation has the same powers as an1individual to do all things necessary or convenient to carry out its business and affairs,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power)"
  • "商法与民法有一个很大的不同。民法重意思,商法重表示。民法重个人,商法重团体。这不仅是为了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而且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因此,原则上,当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份认购人不一致时,应以外观表示为原则确认股东的身份,即应将名义股东视为股东。 但是,这一原则有关例外,即如果公司明知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的身份,并且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如果不存在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形,则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份认购人为股东。"
  • "这样,对经理层不满意的股东则倾向于自我消亡(self-elmination)或者自谋出路(natural self-selection)。留存股东则是支持经理层的。这常常被认为是一种“华尔街式选择”(wall street option)。这一现象在政府选举中也同样是存在的,但二者有所不同。在公众公司中,如果股东对公司管理不满意,则可以采用“华尔街规则”(wall street rule),但是,你却很难设想,市民如果不满意政府的行为就能卷起铺盖走人。"
  • "“商业判断规则”起源于170年前。但什么是商业判断规则却很难界定。一般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善意地进行商业决策即可满足注意义务的要求,如果:(1)他与所进行的商业决策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He is not interested in the subject of his business judgment);(2)他对所进行的商业决策是了解的,并合理地相信在该种情况下是适当的(He is informed with respect to the subject of his business judgment to the extent he reasonably believes to b"
  • "我们并不是建议法律制度对劫掠行为放任不管,而是最好的救济应当是依靠法律的威慑力而不是事先进行司法审查。一旦劫掠者被抓获,就应当处以罚金或监禁。刑罚应当足够严厉有力,使得该交易在事后无利可图。法律威慑的成本要小于通过事先的司法审查制度处理劫掠的成本,因为这种事先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副作用是可能伤及许多有价值的控制权转移。"
  • "如果不分配股利,必然导致股票价值增值"
作者简介
施天涛,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政协常委,中国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新加坡东亚政治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
用户评论
入门不错,略厚
中国法和美国法的入门介绍 好的是语言平实很容易懂 不好的是直接搬法律司法解释太多 翻译体太重
有条文,有法理,草草翻了一遍,留着当工具书
文笔流畅又干货满满
等于是美国公司法原理。
有限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公司的人格与其成员的人格发生分离,一个人无须对另一个人的行为负责任。
写的真好🙇‍♀️虽然是美国公司法,但是是按照中国的成文法体系捋下来的,很清晰,能让人看到中国法律的不足到底在哪,改进的空间到底在哪。
有的问题想要说清楚但是没有说清楚
完整讲述公司的由生到死以及涉及的问题,比较的是英美法系。涉及内容范围广,但都不是很深刻,适合我这种门外汉。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