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 魏德士

法理学

魏德士

出版时间

2005-05-01

ISBN

9787503656286

评分

★★★★★
书籍介绍
《法理学》(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作者作为德国的法理学家,对德国及欧洲的历史,尤其是德国的历史进行了深刻的反省。他对于纳粹国家的法律、法学理论和部分法学家的批评都是旗帜鲜明的,对于纳粹罪行及其恶法的批判,不能不谓难能可贵。《法理学》(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作为德国最大的法律与法学出版社贝克出版社的法学专业教材得到德国法学界的普遍认可本身就说明,作者的观点得到了德国社会以及法学界的赞同。译者将其介绍给中国的法学学者和学生,无疑是具有他山之玉的中介意义。《法理学》(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的翻译,忠实原著,语言流畅,风格明快,句读之间亦见功力,表现了译者良好的语言修养与专业修养。译者对一些既有的翻译术语,例如形而上学、教条主义等词汇提出了新的译法,相信这将有助于中国法学界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学与哲学。这一著作的出版必将有助于中国法学、法律工作者、学习者,对于德国法学尤其是法理学的了解,并从中获得某些借鉴与启迪;同样这一著作的翻译出版对于新世纪中德法学学术交流也是一个积极的贡献。《法理学》(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的译者是我的两个同事,我们在共同参与的学术活动中相识,并结下了良好的学术友谊。他们启动的这一译事,我一直认为,它是中德法学学术交流上的一件十分有益的工作。在译作完成即将付梓时,他们邀请我为之作序。我要来全部书稿,在政务工作之余花了数天工夫读完全稿,收获颇丰。我不仅因原作者的许多精彩论述而击节称赞,也因两位译者的勤勉睿智而生出由衷的敬意。不揣冒昧地写出了以上文字,以与法学法律界的同仁相交流。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批判纳粹恶法,强调法与正义受社会政治条件制约
  • 主张法律适用重在目的论评价,而非机械逻辑演绎
  • 融合法理学、法哲学与方法论,展现德国法学特色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学生及研究者,需具备一定理论基础
  • 对德国法学体系及西方法哲学感兴趣的读者
  • 希望深入理解法律解释与价值判断的从业者
读前提醒
  • 德式学术风格严谨枯燥,建议耐心阅读以获深意
  • 部分译名不统一且术语生僻,需结合上下文理解
  • 内容难度较高,适合反复研读并对照其他教材
读者共识
  • 内容深刻且体系完整,是法理学领域的经典之作
  • 翻译质量参差不齐,存在人名译名混乱等硬伤
  • 虽阅读门槛高且枯燥,但能显著提升法学思维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这种不强加给公民某种社会与国家意识形态的制度的特征,我们称为多元主义。一方面,多元主义为公民创造了尽可能大的自由空间。另一方面,它使世界观不同的、政治和社会团体受到法律的约束,即一场持久的“权利斗争”。这场持久的观念斗争使反对者两极分化并导致一切重要的社会过程政治化。它逐渐削弱普遍的价值确信(“基本价值”),而基本法正是将这种价值确信作为基本权利的前提。"
  • "几十年来,对法学教育批评性的 讨论,在联邦德国的法学院一直是“持续的焦点”。学生不断地从教室逃 到司法考试辅导老师那里,这表明,大学的法学教育出现了问题。即使回 顾历史也不会给人以安慰: 不需要更多的论述,就可以发现,灌输式讲授使得许多人懈于独立学习,学生们逃跑到补习人员那里寻求帮助…这表明,大学课程缺乏教育力;对内容上的要求太多,而在培养学生的认识能力上又做得太少。"
  • "随着科学技术贬值周期的缩短,亲自获得的知识与生活阅历的可靠性也在不断下降,知识更新的频繁都超过了人们的承受能力,将来的可计划性已经受到损害(劳动力市场就业危机与养老体系可靠性的问题就是例证)。"
  • "法和正义的概念并非是永恒不变的,其内容一定会打上当时社会和政治体制条件的烙印,同时权威的法律规范和正义思想也决定了社会和政治体制的结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互动关系是法理学观察与思考的出发点"
  • "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可感知的时代必要性、盛行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无论是公开宣称的还是无意识的),甚至法官及其同胞所共有的偏见等,所有这一切在确定支配人们所依据的规则时,比演绎推理具有更大的作用。 —— 霍姆斯 我们的正义就像一件肮脏的外衣 ——叶塞亚"
  • "阿多诺曾认为:在奥斯维辛之后可能不会再有诗歌。他错了。只能说:倘若没有奥斯维辛的经验,诗歌可能就丧失了历史性。对法和法学同样如此。"
  • "法律规范调整着社会和国家中截然不同的生活领域。土地登记法与劳资协议法、建筑规划法与抵押法、经济刑法与选举法、宪法与继承法在法政策上的目的设置以及法律实践的作用方式上各有不同。因此,对法律适用方法的思考必须从这样的可能性甚至是推定出发,即在具体法律领域中立法密度(Gesetzgebungsdichte)、规范目的和规范功能可能分别决定了(各个领域)自身的方法。反之,一种完全适合于整个法律秩序的法律适用方法可能损害立法者对具体生活领域和法律领域在规范形成方式上的差异性。它将会危及法律适用的方法追求的首要目的。法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约束力的共同意志。而只有法律方法考虑到了各个法律领域的特"
  • "法官的主要工作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一般性价值标准对具体的事实作出价值评价。他们的主要任务并不在于逻辑领域,而是目的实现的领域,即目的论。"
作者简介
魏德士,1930年生,1958年在明斯特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59年于杜塞尔多夫通过司法考试之后在多特蒙德社会科学院任研究助理。1961年至1963年间在戴母勒·奔驰汽车公司人事部作部长助理。1967年获得民法、商法与劳动法教授资格。1967至1971年在自由柏林大学任教授、法社会学研究所主任。自1971年起在康斯坦茨大学任民法与法理学教授。1976年至1989年任高等法院兼职法官。1984年任治金行业集体劳动合同纠纷调解员。1986年至1987年间任柏林科学院院士。1986年至1998年任德国法学家大会常务理事。1967年获得康斯但丁·保尔森奖;1990获得路德维熙·爱哈特奖;1995年获得马丁·施莱儿奖;1997年获得沃沙科研奖。1997年获得罗马尼亚雅思大学荣誉教授。2000年获得波兰卢布林天主教大学荣誉博士。1991年自1996年任康斯坦茨大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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