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族法原理

滋贺秀三

出版时间

2003-01-01

ISBN

9787503640353

评分

★★★★★
书籍介绍
《中国家族法原理》介绍:1.《中国家族法原理》的翻译底本是日文原著《中国家族法原理》昭和51年(公元1976年)8月15日出版的第二版,但个别地方与第二版有所不同。在着手翻译前,滋贺先生对原书个别内容做了进一步修订,因此《中国家族法原理》是根据修订后的内容翻译而成。译书对这些地方不再——注明,凡与原书不同的地方,目前以本译书内容为准。 2.书中有个别日文在翻译时比较难于处理,后决定保持原文不泽。如“持分”、“持分权”、“得分”、“得分权”。“持分”的词义可以译为“份额”;“持分权”可译为“按份共有权”;“得分”可译为“应得的份额”;“得分权”可译为“应得的份额权”。但如果这样译出,则原文表达的涵义和形式会出现问题。“持分”所要表示的含义不仅是“份额”,还指相关的人“每个人都享有的份额”、“相关各方都有份儿”。四个词多少都是基于这一含义而形成的。所以,译为中文后将使原文所要表达的含义受损。同时,原文都是名词,如果翻译时照顾到含义的完备,则译出来的中文大都不成名词的形式而变成了短语或简直像个句子,它们之间的相关性也很难看出来。此外,如日汉辞典通常释“换价”为“估价”,但《中国家族法原理》中出现的“换价处分”一词,含义却是表示卖出财产(如不动产中的土地、房屋)得到钱财,甚至似乎可以扩展到抵押、出典等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因此没有合适的中文专用名词对译。考虑到这些情况,我们决定在这里说明这些词的含义,而在书中仍用原文。现代中文里本来有许多名词来源于日语,我 们希望,假如没有其他中文论著使用更合适的对应词,既然都是汉字,那么不妨把这些词直接引进为我们所用,《中国家族法原理》很高兴成为引进这些名词的先行者。 3.原文喜欢用缩略方式引 用一些书籍的书名如《清明集》,为了保持原书风格,使读者能够了解外国学者的注释规范,我们仍保留这样的使用方法,因为所弓!这些书是唯一的,对熟悉这一学术领域的人来说,不会出现误读。不熟悉的,请从书的前面开始读起,也不会有问题。 4.书中引用的日文资料《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内容是问答式的,问和答的中间用等号“=”划分开,即等号前是调查人的提问,等号后是被调查人的回答。初次见到这种形式的读者可能会不明所以,故此说明。 5.译书的反边码即页边所加的阿拉伯数字,是原书的页码。原作者在书中注明见某某页的地方,我们本来打算保留作者在这时使用的原汉字页码数字(如一二三)不变,以易于和译书的页码相区别,但这样有违出版局设立的数字使用规范,因此只好用阿拉伯数字。也就是说,原作 者行文中提到见某某页时,读者请到页边码所在的负中去寻找。 6. 原书在章下分节(个别不分为节而直接分一、二、三),注释都在节后,本译书最初考虑为了方便读者,将注释一律变成页下注,而注释的编号不变。但这样处理后,从校样来看,有的注释因内容太多,排版上将出现一些页面空白,不够美观,因此按出版社方面的意见又改为节后注。对这样处理带来的阅读不便谨深表歉意。 7.另一个涉及页边码的,是原书引用中文古籍案例资料时,同时附有对该案例的日文译文或说明,经征求作者意见,确定不再将B文回译成中文,而保留说明部分。但由于没有翻译这些案例的日语译文,相关的页码就没有了或页边码显示两页之间距离很近,这并非译书标页码出现错误,而是无法避免的技术原因。 8.译书中后面所附的滋贺先生的年谱和著述目录,不是原书内容而是译书新加进去的。著述截止到1999年,近三年的没有收录在内。考虑到这是滋贺先生自订的,作为译者对这几年滋贺先生的著述不便加以取舍,好在近年的资料比较容易查到,如日本每年出版的《法制史研究》等书中有论著索引。
AI导读
核心看点
  • 剖析同居共财与宗法秩序,揭示传统家族法原理
  • 区分天合与人合,阐释父子兄弟与夫妻关系的本质差异
  • 以继承法为切入点,重构中国家族财产与身份关系体系
适合谁读
  • 法学、历史学专业学生及研究者,尤其是法制史方向
  • 对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家族制度感兴趣的文史爱好者
  • 希望深入理解东亚法律文化差异的跨文化研究者
读前提醒
  • 部分日文术语保留原文,需结合译者注理解其特定含义
  • 本书侧重法史研究而非社会学,需适应严谨的学术论述风格
  • 建议配合瞿同祖等中国学者著作对比阅读,以获更全景视角
读者共识
  • 史料翔实且逻辑严密,被视为家族法研究的经典入门必读
  • 日本学者视角独特透彻,理论概括能力令人叹服与敬佩
  • 内容厚重枯燥,非专业读者需耐心阅读方能领略其学术价值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对女性来说,结婚绝不单单是与夫个人的结合,而是与在宗之秩序之中夫所占据着的地位的合并;于是通过结婚,就意味着开始取得对人生之完结来说是不可缺少的要素即与宗之所属的关系。正如将男女各自互为配偶称为“男有室,女有家”,女性因结婚才开始找到自己生死期间承认为其一成员的家。并且根据同宗不婚的铁的原则,夫之宗必定与父之宗有别。女性虽然长大成人但应该归于他宗,而且仅根据此就应看到所规定的人生之完结的存在。《白虎通》云: 嫁者家也,妇人外成,以出适人为家。(卷四“嫁娶”) “女子不结婚就没有长大成人”,农民的这一句话宛如该“妇人外成”一语,能够明显地表现出女性所处的立场吧。"
  • "所谓分家,是指断绝了同居共财这样的法律关系的行为,而明显不是指住居的分离问题,这是在前面刚刚论述过的。与此恰恰相反,“另过”则是表示一面存在与从前一样的法律关系,一面又明显能看到居住、吃饭等日常生活处于分离状态的用语。"
  • "古代也有这种认识,即《礼记 内则》所云:“聘则为妻,奔则为妾。”起初究竟以何身份寄身于夫,是否安装婚礼的正规程序,这是决定为妻或为妾之终身身份的原因。 如此,妻的身份与妾的身份有着本质的区别,原来就不只是所谓第一夫人、第二夫人这种次序先后的问题。因此,最初所娶的女人当然就是妻的理由并不成立。另外,在妻死而有妾时,当然将该妾称为妻的理由也是不存在的。一旦作为妾所娶的女人日后被改正为妻,那么为此必须进行特别声明。此即所谓“扶正”。"
  • "父子、兄弟是“天合”,即先天的、自然的结合,绝没有人为的;相对于 此,夫妻是“人合”、“义合”,即是后天的、社会的结合,因此认为也可能因后天的理由而解除,这曾是中国人的传统的人伦观。《唐律硫议》说:“夫妻义合、义绝则离”,)宋之陈振孙说:“父子天合、夫妇人合、人合者恩义有亏则已矣”,明清之钱大听说:“夫父子兄弟以天合者也、夫妇以人合者也、以天合者无所逃于天地之间、而以人合者可制以去就之义”。所谓“[通过审判可以离婚的]只是妻的场合,孩子的情况是,无论做多少坏事,也是家族的。不能因诉讼将孩子除外”(前揭188页),表明的是同样的观念。在惯行调査中所出现的农民的应答也确实与此相对应。而自古以来就将"
  • "人是得了父祖之“气”而生的,并且这个气才是形成个人的本性的那样的东西。与这些东西相比,贤愚能否是偶有性的属性,贵贱贫富是社会性的境遇,对于人来说都不过是周边性的随附性的要素。所谓的“姓”是相对于那样的“气”所给与的名称,对于人来说是不能因好恶而消除的天生的刻印。"
  • "被逐出的儿子对分给的财产只能用益而不能处分。其次,不仅家里给与的财产而且如果被逐出的儿子幸运地在外面赚得了财产的话,这些财富在理论上仍不属于他本人所有而算作家的财产。"
  • "同居共财的法律关系只是一时停止,基本上不是被切断。因而,一且 被逐出者适当地赔礼道歉的话,不论什么时候都可以再回到家里。不仅如此,如果父亲死亡,正被驱逐的ル子也可以为了参加葬礼回到家中,然后或是和家里留下的弟兄们恢复同居生活,或是和他们一起进行家产分割,而且此时的分割方法仍是均等的,不会因为被逐出的事而受到不利的影响。"
  • "人们由遗言这样的词语联想到的是类似于道德性的教训或事务的继续等方面的留言一这叫做“嘱咐”,而设定某种权利义务的性质的法律意义上的遗言,几乎是没有进入人们的意识中的事情。许娘光氏也曾指出:“法律性的遗言这样的观念对于中国人的思考来说是异质的。” 当然在中国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在法律意义上的遗言。这些无论在法源上还是判例中都以“遗嘱”这样的名称表现出来。遗言能够具有的功能,第一,是在没有儿子存在的场合。关于開子的人选如果故人的遗志已很明确,那么就要对此给以充分的尊重。儿子和妻都没有、由于本人的死亡形成户绝的时候,如果关于遗产的处分有本人的遗言,这一遗言就具有优先于法中规定的分配方式的效力第二,在想要多"
下载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