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 - [英]哈耶克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

[英]哈耶克

出版时间

1999-12-31

ISBN

9787500062608

评分

★★★★★

标签

思想

书籍介绍

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由“规则与秩序”、“社会正义的幻象”和“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三部分组成。本书是第一卷。尽管哈耶克费了很大的力气探讨法律与立法的关系,本书却并非是一部专业的法律学著作。他的法律理论是以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关系的问题为旨归的。同时,法律理论在哈耶克的著作当中又成了理解个人自由与社会治学之关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前提。

哈耶克对于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所谓的秩序其实可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而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由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来支配。既然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区别。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当中,则毫无疑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即使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占据支配地位,因为代议机构(比如议会)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如立法)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正是这样,民主体制一步一步远离了它最可靠地保障个人自由的初衷。

在第一卷当中,哈耶克建构起他的自由理论,他重点论证了自由为什么是一个重要价值的问题,自由在哈耶克的整个社会哲学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哈耶克指出,自由就是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这样,个人在社会当中必须具有确实地获得保障的领域。而法律就是自由的基础。

但是有组织秩序的法律,也有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即所谓的公法与私法。为了防止混淆公法与私法,就得把法律与立法区别开来。它在学理上建构起了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把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区分开来。肯定了“私益”的价值。

AI导读
核心看点
  • 区分自生自发秩序与组织秩序
  • 论证自由是不受不正当强制的状态
  • 警惕民主滑向全权主义的危险
适合谁读
  • 自由主义与政治哲学爱好者
  • 法学、法理学及政治学研究者
  • 对宪政与法治基础感兴趣的读者
读前提醒
  • 理论深奥,非专业法学入门首选
  • 建议结合邓正来译序辅助理解
  • 需耐心辨析内部与外部规则概念
读者共识
  • 哈耶克晚年集大成的思想巨著
  • 译文艰涩但邓正来译本备受推崇
  • 深刻揭示分配正义与自由的冲突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Although there was a time when men believed that even language and morals had been ‘invented’ by some genius of the past, everybody recognizes now that they are the outcome of a process of evolution whose results nobody foresaw or designed. But in other fields many people still treat with suspicion "
  • "It is because it was not dependent on organization but grew up as a spontaneous order that the structure of modern society has attained that degree of complexity which it possesses and which far exceeds any that could have been achieved by deliberate organization. To maintain that we must deliberate"
  • "The understanding that ‘good fences make good neighbours’, that is, that men can use their own knowledge in the pursuit of their own ends without colliding with each other only if clear boundaries can be drawn between their respective domains of free action, is the basis on which all known civilizat"
  • "一切全权主义的教条都属于这种类型,而社会主义也只是其中的一种教条。"
  • "就本书所要关注的这些问题而言,可以说自大卫•休谟和伊曼纽尔•康德以降,有关思想似无进展,因而从诸多方面来看,我们还必须在休谟和康德停下来的地方重新展开我们的分析。正是这两位先哲比那时以来的任何论者都更清楚地认识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价值对于所有理性建构来说乃具有独立且指导的地位......我日益认识到,那种以唯科学的谬误(scientific error)来摧毁价值的做法,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大悲剧——它之所以是一个大悲剧,乃是因为唯科学的谬误所趋于否弃的价值,乃是我们的一切文明所不可或缺的基础,也是那些转而反对这些价值的科学研究本身所不可或缺的基础。建构主义趋向于把它所无力解释的那些价值一概当成"
  • "Men can be allowed to act on their own knowledge and for their own purposes only if the reward they obtain is dependent in part on circumstances which they can neither control nor foresee. And if they are to be allowed to be guided in their actions by their own moral beliefs, it cannot also be moral"
目录
《法律、立法与自由》
全三卷总目
外国法律文库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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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我恨翻译。
我居然真的在地铁上看完了第一卷,自己都被自己感动了……不过很多没看懂=,=
我觉得好深奥。
邓正来译作。
奥地利学派;哈耶克
哈耶克一以贯之的论辩路径:对社会进程做有意识的控制或刻意指导的各种诉求,不仅永远不可能实现,而且只会导致自由的丧失,进而最终摧毁文明。
哈耶克应该是迄今最对我胃口的政治学者。 照着哈氏的“法律下的自由”的要求,某国的法律体系不能说是完全不符,只能说是荒谬绝伦。 不知道有多少人拿着所谓法律当作自己恶行的遮羞布,这也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啊 译者也非常用心的对许多概念的翻译理由进行了解释和辨析,只能说是贴好了
第四章
“然而,理性永远只有在与那种特定的且理性不及的驱动力相结合的情况下,才能够决定人们的所做所为,再者,它的功能从根本上说也是对情绪进行约束,或对其他因素所驱使的行动做方向上的把关。一旦我们试图把建构论唯理主义者所持的这种幻想 —— 亦即理性仅凭自身的力量就能够告诉我们所应当做的事情,从而所有具有理性的人也都应当能够作为一个组织的成员而加入到追求共同目的的奋斗行列之中 —— 付诸实施,那么它即刻便会破灭。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那种试图用我们的理性把整个社会变成一个由理性指导或控制的机器的欲求并没有彻底泯灭,而且为了实现这一欲求,有的人甚至还把那些并不能经由理性证明的而只是根据某些人的意志而决定的共同目的强加给所有的人。”
大二买的影印版,这段时间终于拖拖拉拉看完了,基本都是吃饭时、地铁上、等牙医的零散时间。自由主义的书现在读来有点像休闲读物,很少有小时候的刺激感了,观点也熟悉不怎么需要动脑子。感觉哈耶克有个问题,虽然也旁征博引,但给人一种他对资料的使用和解读不是完全可信的感觉。不过哈耶克很敏锐,这本书的视角也比较适合大陆法系的读者,当然这和哈耶克本身的学术背景也有关。译者在脚注里对一些概念译法与含义的强调,现在应该已经是法学界的常识了,还是有相当的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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