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介绍
本书简介
本书由德国三位著名法
学家――罗伯特・霍恩、海
因・科茨、汉斯・G・莱塞
所著。本书具有如下特点:
(一)本书把德国民商法放在
德国历史、德国法制史和德
国整个法律制度的大背景前
讲述,使读者对德国民商法
得到深入的了解。(二)著者
随时将德国法与英国法比较
讲述,所以本书又是一部很
好的比较法著作。(三)本书
不仅介绍了德国民商法中的
制定法,还大量地引用了德
国法院的判决以说明法律的
实际运用和发展。(四)本书
不仅介绍了民商法的现在情
况,还在必要时指出其中存
在的问题和发展情况。
精彩摘录
- "我对于这样的前景,套用一句老话,诚可谓馨香而祝之矣!"
- "它们最清楚地表明,人们设定这些义务只是为了实现一个目标,即履行。无论从什么意义讲,履行都是债权关系的目的。任何一项交易都是要完成一件事情,如满足某种需要,或获得一项财产等,而契约以及由契约产生的各种义务,就是用来实现这一目标的。义务是一种工具或方法,它描述并指明了在通向最佳履行的道路上所要经历的不同阶段,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背离了这些义务时会出现什么后果。"
- "此外,人们还创造出了针对违反这些注意和保护性义务的各种救济方法,而这些教济方法又是和民法典中关于违反主债务的救济方法相一致的。关于不履行的义务的规定被扩大适用于对这些从属性义务的违反。但是就法律后果而言,违反主义务和违反从义务还是有差别的,只有在违反了主义务时,才能基于不履行而就整个契约请求损害偿或者是解除契约;在其他情况下,损害赔偿只能被用来补实际所受到的损害,而实际损害被公认可能会超过履行的价值。"
- "联邦德国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即很多人都想成为德国的公民,尽管从文化传统和人口密度来看,德国并不是一个适合于他们定居的地方。在这些人中,首先是在德国经济繁荣时期,从国外,特别是从其他欧洲共同体国家大量涌入的侨工;其次是那些为了移居德国或者为了取得德国国籍,而作为政治难民申请庇护权的人,政府当局不得不对所有这一类的案件进行甄别审,并对那些以申请政治避难为借口在德国寻求工作的人予以拒绝;最后,还有大量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留学生,他们有违本国的利益而希求留居德国。"
- "根据《德国商法典》第362条的规定,如果受要约人是商人,而其业务涉及对他人事务的管理,那么在其不打算接受要约时,必须出明确的表示,对要约的沉默将成承诺。……虽然《德国商法典》第362条的规定只适用于涉及“管理他人事务”的职业,但如果在商人与客户之间已经存在某种业务联系,或者该商人主动地提出了某种服务项目,那么他就有义务对客户的指示或要约作出答复。由此可见,《德国商法典》第362条的定对于单纯的销售要约并不适用。"
- "在过去一段时间里,特价销售的做法到处泛滥,因此,《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作出了相对来说较为严格的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只有在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特价销售,即终止营业(第7条),特别申明原因的清仓(第7a条),夏、冬两季的换季销售(第9条),在特定情况下经当局批准的减价销售(第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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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律文库序
著者序
译校者序
第一章 历史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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