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制度史讲义

亨利·萨姆纳·梅因

出版时间

2012-07-01

ISBN

9787309089653

评分

★★★★★
书籍介绍
这本《早期制度史讲义》是亨利·萨姆纳·梅因在牛津大学的又—部讲稿,更臻成熟。其思想延续《古代法》的基本观点,主题则更为专一。《早期制度史讲义》从社会人类学的角度入手,把视野投向最原初的社会部落,考察从亲缘关系、部落机构中如何逐渐萌发出法律,最初的法律形态又是如何规定家庭关系、土地关系等。最后,再反过来看这些法律因素对帝国的影响。具体而言,前十一讲通过分析有一千多年历史的爱尔兰“布雷亨法律”,深入阐述法律有其自身复杂演化过程的思想,最后两讲则可见到梅因将法学史研究与分析重大的现实立法问题相结合的精湛功力。
AI导读
核心看点
  • 以爱尔兰布雷亨法律剖析法律演化
  • 探讨财产继承与家族制度变迁
  • 揭示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演进
适合谁读
  • 法学与历史学研究者
  • 政治学与社会学学者
  • 对法律史感兴趣的读者
读前提醒
  • 前文较枯燥,需耐心阅读
  • 建议结合现代立法问题思考
  • 注意翻译可能存在的生硬
读者共识
  • 内容精彩但初读有一定难度
  • 对理解现代财产制度有启发
  • 梅因洞见深刻令人豁然开朗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那么,作为他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著名信条的先决条件的平等是从哪儿得来的呢?我斗胆认为,这一信条仅仅是立法的一条工作规则而已,边沁最初就是以这种形式来设想它的。假设有一个人口众多、具有相当同质性的共同体,其中有一个以立法形式发布命令的主权者,而立法机构具有强大的活力,不论是实有的还是潜在的,那么能够大规模指导立法活动的唯一可能和可以想象的原则,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事实上,立法的一个条件,正如法律的某些特征一样,来自以下情况:现代政治社会中的最高权力是远距离地施行于臣民,由此必然忽略社会的构成单位之间的差异,甚至是实质性差异。其实,边沁不是本来意义上的法理学家或道德学家。他的理论所"
  • "布雷亨法律并非没有受到使西欧现代法律有别于古代法律的两大势力——基督教道德和罗马法学——的影响。它已经被罗马法学观念所改变……我倾向于认为罗马法影响十分轻微,而且这种影响不能归因于对罗马法学家著作的研究,而应归因于它与或多或少浸淫于罗马法律观念的教会人员的关系……法律册页中的一个概念——即‘遗嘱’(Will)的概念——布雷亨是受益于他们的;其中看到的另一个比较先进的概念——即‘契约’(Contract)的概念——的发展,我们很可能也要把功劳算在教会头上。"
  • "……共同的领土取代共同的种族而成为民族统一体基础的过程是缓慢的,并且非经过激烈斗争不可能完成……事实上,古代民主制的一个目标就是被当做贵族的血亲,它的简单依据是,身为贵族的老年公民和民主新生代均生活于同一地理区域内。"
  • "长子继承制不是家庭的自然产物,它是一种政治制度而不是部落制度,它不是因为部族成员,而是因为首领,才出现在我们面前。而幼子继承制,就像‘格尔家庭’的特权一样,与古代家族是由‘父权’凝聚在一起的观念密切相关。当家族由于头领去世而解体时,那些仍然是家族最明确的成员的人,按照某些观念享有优先继承权,而这些观念似乎一度通行于原始罗马人、爱尔兰凯尔特人和威尔士凯尔特人中间,也通行于英格兰习俗最初的观察者中间,不论他们是谁。"
作者简介
梅因(Henry Sumner Maine,1822-1888)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英国现代历史法学和比较法学的奠基人。其一生经历丰富,兼涉法律实务、法学研究与时评,著述颇丰。其法学著作多以讲义形式面世,传世名著《古代法》便是由他在伦敦四大律师会馆的讲稿修订而成,甫一问世即成经典,在西方法学界的影响经久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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