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伦理

[美] 穆瑞·罗斯巴德

出版时间

2008-10-01

ISBN

9787309061871

评分

★★★★★
AI导读
核心看点
  • 以自然法为基石,严密论证自由主义伦理
  • 主张私有财产权绝对化,激进否定国家合法性
  • 将自由原则应用于隐私、契约等具体社会难题
适合谁读
  • 对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及政治哲学感兴趣的读者
  • 希望深入理解自由意志主义伦理基础的学者
  • 对自然法、财产权及无政府主义理论有研究需求者
读前提醒
  • 作者逻辑严密但观点激进,需保持批判性思维阅读
  • 部分章节涉及复杂哲学辩论,建议结合导言辅助理解
  • 书中对国家的批判极具颠覆性,请做好心理准备
读者共识
  • 理论体系逻辑自洽,论证过程令人感到智力上的愉悦
  • 观点过于理想化,部分现实应用被指脱离实际情境
  • 翻译质量参差不齐,部分读者反映阅读体验受阻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至少从长远来看,世界是被观念所统治的。很明确的是,自由主义只可能在这种观念广泛传播并且被相当大数目的人们所采纳的情况下取得胜利。因此“教育”成了自由获胜的一个必然条件。"
  • "Let us consider in this light the question of bribery of government officials. We saw above, that, in a free society or free market, the briber is acting legitimately, whereas it is the bribee who is defrauding someone (e.g., an employer) and therefore deserves prosecution. What of bribery of govern"
  • "…there is no such thing as a right to privacy except the right to protect one’s property from invasion. The only right “to privacy” is the right to protect one’s property from being invaded by someone else. In brief, no one has the right to burgle someone else’s home, or to wiretap someone’s phone l"
  • "在社会中只要存在一位好斗的无政府主义者,他因为政府的存在或活动造成的心理负效用不能被补偿,他对政府的心理委屈是如此,这本身已足以破坏任何政府行为下的补偿原则。并且可以确定的是至少存在着这样一位无政府主义者。"
  • "权利是一个“消极”概念,它划定了一个人的行为不受他人干涉的范围,因此任何人无权强迫他人实施积极行为,因为此种强迫行为侵犯了被强迫者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如此一来,我们可以说一个人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权利(比如其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但是我们不能说任何人都有“权利”得到最低生活工资,因为这意味着有人会被迫为其提供这样的工资,这就侵犯了被迫者的财产权。以此推论,这意味着在自由社会中,一个人没有“为他人”之法律义务,因为这会侵犯前者的权利。"
  • "如果自己的信息是附条件地从他人那里获得而非绝对所有,则其利用和散布自己所知信息之权利便受到限制。假使布朗允许格林到自己的家中,并向其表明了一项自己保密至今的发明的信息,还以格林就此保密为条件。在此情形下,布朗赋予格林的,并非就自己所知信息的绝对所有权,而是附条件的所有权。布朗保留了散布秘密信息的所有者权利。如果格林以任何方式披露了该秘密,则其侵害了布朗剩余的散布该秘密信息的财产权。并在此意义上成为窃贼。 在普通法上,侵害版权是等同于违反合同和盗窃财产的行为。假如布朗制作了一个较好的捕鼠器且其比较畅销,但是他在每一个捕鼠器上盖印标记“版权归布朗先生所有”,那么他所出售的并非对每一个捕鼠器的全部财"
  • "与勒索一样,贿赂一直饱受争议。人们通常认为法律必须禁止贿赂。但这必然正确吗?我们不妨检视一个典型的贿赂合同。假使布莱克想要将其原材料出售给某公司。为了得到此次交易机会,布莱克向公司的采购代理人格林行贿。这种情形下很难看出布莱克从事了什么在自由主义法律看来必定为非法的行为。事实上,布莱克所做的一切不过在于通过向格林支付回扣而降低了对该公司收取的价格。在布莱克看来,他本来可以乐意直接向公司收取低价,但是由于即使向公司收取低价,公司经理人员依然可能不会向其购买材料,所以他没有这样做。但是该公司的内部运作不应当成为布莱克的责任。就布莱克而言,他只不过是降低了向公司收取的价格,并因此获得了交易机会。 相"
  • "……“权利”这一概念只有作为财产权才有意义。任何一种人权同时也是财产权。如果不以财产权利作为标准,则人权失去了其绝对性和明确性,并因此变得模糊、容易受到攻击。 首先,财产权利在两种意义上与人权具有同一性:其一,只有人类能够积累财产,因此人类对财产的权利是归属于人类的权利;其二,人对自己身体的权利及其人身自由是他对自己人身的财产权利,也是一种“人权”。 …… 人并没有“言论自由权”,他真正“享有”的是租用一个大厅并向进入大厅的人讲话的权利;人也没有“出版自由权”,他真正享有的是编写或者出版小册子并将其卖给愿意买的人(或者赠送给愿意接受的人)。因此在这些情形中,人享有的是财产权利,包括合同自由权与"
作者简介
穆瑞·罗斯巴德(Murray N. Rothbard,1926-1995)美国经济学家、历史学家、自然法理论家、奥地利经济学派的知名学者。
目录
译丛总序
致谢
自序
导言
第一部分 自然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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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靠,为了让自己的口水喷的有所依据,我很犯贱的找出原著来读,都翻过100页了,没有一页是逻辑通顺的,遍地漏洞像筛子,擦,真佩服罗粉们是怎么熬下来的,等哪天更无聊一点再逐页批驳
男朋友留的功課⋯⋯哼
最后一章关于“长期和短信的乐观主义”太过于肤浅了,不知作者如今见到国家主义的复归将会作何感想,并且70年代的滞涨也从未在现实上真正威胁过国家存在的必要,而只是实现了新古典经济学政策态度的回归而已。但全篇从自然法的角度着手,提炼出个体人的先天禀赋如对生命、身体、意志的自由权等,构筑人的自然权利为“自有财产不可受他人侵犯”,之后从鲁滨逊模型开始描绘现实社会,并最终确定了完全自由的、无政府、所有产品与服务由私人提供并可自由交换的社会。书中的所有权利均为消极权利,并且都可复归为财产权。并且在构筑这样社会的过程中作家尤其强调,不能满足于传统经济学中的价值中立与功利主义,而需要根据自然法做出价值的伦理判断,而在这样的判断中,自由价值无疑要是高于一切的。这也是本书题名之所指吧。
翻译不好
=3= 居然没点这本书?
给个三分吧,貌似看的不是时候 @2012-11-27 20:07:56
"普芬道夫从人的行为角度演绎自然法,更能契合米塞斯的人的行动学,而罗斯巴德当然读过普芬道夫,为什么他没有选择这个角度来写自由的伦理,而是更多的采纳经验主义的洛克的观点呢? " 这么深刻的问题我也没法回答呀,了解的没有这么深入,你看一下专业的学术论文了,这方面应该会有很多探讨。
本书乃是罗斯巴德经济学思想与自然法理论的一次集中展示,是理解罗斯巴德学说的一把钥匙。
通俗易懂,逻辑清晰。奥派里面受影响最深的一本书,对人的自然权利有了深刻认识!
其实重新思量一下罗斯巴德的理论,他更多是简化了演绎过程和个案讨论,导致什么是自然义务,什么是道德义务的界限被中断和模糊,总体思路还是有其正确性的,只是有很多地方需要补充讨论,毕竟这书只是对许多可以单独成书的命题做了归纲 @2017-09-02 06:21:21 @2021-11-13 01: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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