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与社会之间

刘志伟

出版时间

1997-12-01

ISBN

9787306013460

评分

★★★★★
AI导读
核心看点
  • 聚焦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变迁
  • 揭示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的互动
  • 剖析一条鞭法与摊丁入地改革
适合谁读
  • 明清史与社会史专业研究者
  • 对制度史及华南学派感兴趣者
  • 历史系学生及学术爱好者
读前提醒
  • 需具备赋役制度基础概念
  • 内容学术性强,建议耐心精读
  • 结合地图理解区域社会差异
读者共识
  • 史料扎实,论证严密,神作
  • 视角独特,打破传统认知
  • 知识点密集,需反复研读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明代初年里甲制度在廣東推行時,儘管可能在實施程度的深淺和採用規制的詳簡方面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別,朱元璋要建立一種「劃地為牢」的統治秋序的理想確實通過黃冊里甲制度的施行得到貫徹。作為這種立法意圖在地方社會實現的結果,廣東各地普遍建立起來的里甲體制,有以下幾個與此後社會變遷關係甚大的特點: 一、在明初整頓戶籍,設立里甲之前,廣東各地有大量不在政府戶籍控制之下的人口。明初里甲制度的建立,是政府招集流亡無籍之民的一個重要手段。許多流移人口,尤其是大量的原屬於非漢人土著人口,通過里甲戶籍的整頓,成為編戶齊民。 二、明王朝建立里甲制度,本意固然是賦予里甲組織以州縣以下的基層行政組織的職能,一般地也是以居址相"
  • "明初建立的賦役制度的整體架構,是建立在比較健全的里甲體制的基礎之上的。第一,無論田賦的征收,還是差役的僉派,都是以編制在里甲戶籍之中的人戶為對象;各種賦役名目,雖然征派的方法和原則不同,但實際上都以里甲戶為供納賦役的基本單位。第二,各戶的人丁財產,均以黃冊所登記的為依據, 因此在黃冊中登記的「戶」,其內涵就是一定的人丁事產的集合體, 這種人丁事產的集合體,才是明代賦役真正的課稅客體。第三,所有賦稅和差役的征收僉派,都是通過里甲系統來進行的。第四,里甲戶負擔的賦稅和應充差役,都在里甲戶籍中登記,並固定下來,里甲戶應負擔的田糧額、是納官田之賦還是民田之賦、田賦交納時上納的倉口等等,均以里甲黃冊登記"
  • "一条鞭法的内容: 第一,赋役征纳全面折征白银,“一切编银”,“派银上纳,官自雇役”。 第二,取消了原来均平、均徭轮年应役的办法。 第三,摊户役于田赋。之前,四差(均平、均徭、民壮、驿传)的编派对象是由人丁事产(主要是田地)构成的户,户是基本的课税单位,人丁事产系于户下,作为户等高低的依据,并进而成为金役轻重的标准。每一户被佥派的差役是固定的。在一条鞭法下,四差一例按人丁土地(在广东具体化为丁额和粮额)征派银子。按人丁多少课征丁税,按土地多寡课征地税,体现了人丁和土地相结合的“户役”,由此分解为“丁税”和“地税”。于是“户”在税收中不再作为一种课税单位。 第四,由于各项赋役都折征银子和合并起来编"
  • "虽然一条鞭法的精神是要废除差役制度,但由于保留了里甲轮值制度,就为明末清初里甲差役重新成为人民身上的一项沉重负担留下了祸端。"
  • "清代初年广东地区整顿里甲差役的基本趋势,先是按田赋额均派轮值的日期,再进一步改为按正赋带征役银,最后是革除差役征派。这似乎是明代一条鞭法改革过程的重演,但正是这种重演一方面表明了一条鞭法的改革方向是与当时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动相一致的,是不可逆转的;另一方面,通过这次改革,进一步确立和巩固了一条鞭法的赋税制度。在此基础上,又经过稍后的摊丁入地和耗羡归公的改革,一种新的财政体系在清代中期得到最后的确立。"
  • "实行一条鞭法之后,“四差”之中按田(粮)征收的部分合并起来,再同田银合并,构成后来所谓“地银”,而各种差役原来分别按丁征收的部分亦合并为“丁银”。 从形式上看,一条鞭法改革,把历来作为王朝征调贡赋对象的从同财产结合的形态中分离了出来,产生了单纯的向人丁课征的税项。但实际上,一条鞭法还包含了另一方面更为深刻的变革,这就是,作为一种课税客体的“丁”的性质,过去是指成年男子,经过一条鞭法改革,逐渐变为一种与人口脱钩的计税单位,从而在根本上改变了丁银作为对人税的性质。"
  • "要将丁银真正同田赋合并征收和会计,需以丁银征收额固定下来为前提,而丁银征收额的固定,又以丁银征收额同反映官员政绩的主要指标之一丁额相脱节为前提。"
  • "广东各州县丁入地的改革,是一个从明后期至清前期逐渐展开、深化、完善的过程,大体上分两个不同阶段。第一步,从明代嘉靖万历年间开始,至康熙末年,广东绝大多数州县在执行全国统一的人丁编审和地丁分征的税制的前提下,陆续以“随田(粮)均工”的方式,改变了丁银的课税客体。对丁税在实质上转变为对地税。第二步,从康熙末年到雍正年间,随着丁税额的固定化,丁税单独会计与征收进一步失去实际意义,各州县又陆续实行了“丁随粮办”,即“将丁银尽行归入地粮之内并项输纳”。这是一个自下而上逐渐展开的过程,而不是由中央政府一纸政令就推行开来的统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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