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与社会之间

刘志伟

出版时间

2020-12-31

ISBN

9787303264070

评分

★★★★★

标签

历史

书籍介绍

本书从中国王朝时期户籍赋役制度在地方社会实施过程入手,尝试探索一种关于明清时期中国传统社会变迁和国家转型的解释路径。作者认为,户籍制度是中国王朝时期国家统治与社会整合最重要的基础之一,明清时期的里甲制由以人丁事产构成的家庭为核心衍变为以田地赋税为核心的户籍系统,建立在一条鞭法下财政白银化和赋税定额化基础上的这一深刻转变,同地方基层社会发生的变迁过程互动,从而确立起一种新的“国家—社会”体制。

AI导读
核心看点
  • 以广东里甲赋役制度变迁为切口,透视明清国家与社会转型。
  • 揭示赋役从人丁控制向土地征税转变,确立新型国家社会体制。
  • 通过制度史细节,展现自下而上的社会变革与宗族权力兴起。
适合谁读
  • 明清史、社会史及制度史研究者,关注传统社会结构变迁的学者。
  • 对华南学派方法论感兴趣,希望深入理解地方社会运作机制的读者。
  • 具备一定历史基础,能忍受枯燥制度考证,追求深度阅读的爱好者。
读前提醒
  • 建议先了解明初里甲制及一条鞭法背景,否则易因术语密集而困惑。
  • 关注“户”与“丁”概念内涵的演变,这是理解全书逻辑的关键线索。
  • 不必纠结于繁琐数据,重点把握赋役折银化与定额化的宏观趋势。
读者共识
  • 学术价值极高,见微知著,将枯燥制度史写得清晰且具启发性。
  • 作为硕士论文已属顶尖,但再版内容略显单薄,编排思路稍显支离。
  • 标题易被误读,实际侧重制度演变,对“国家-社会”关系论述含蓄。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明代初年里甲制度在廣東推行時,儘管可能在實施程度的深淺和採用規制的詳簡方面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別,朱元璋要建立一種「劃地為牢」的統治秋序的理想確實通過黃冊里甲制度的施行得到貫徹。作為這種立法意圖在地方社會實現的結果,廣東各地普遍建立起來的里甲體制,有以下幾個與此後社會變遷關係甚大的特點: 一、在明初整頓戶籍,設立里甲之前,廣東各地有大量不在政府戶籍控制之下的人口。明初里甲制度的建立,是政府招集流亡無籍之民的一個重要手段。許多流移人口,尤其是大量的原屬於非漢人土著人口,通過里甲戶籍的整頓,成為編戶齊民。 二、明王朝建立里甲制度,本意固然是賦予里甲組織以州縣以下的基層行政組織的職能,一般地也是以居址相"
  • "明初建立的賦役制度的整體架構,是建立在比較健全的里甲體制的基礎之上的。第一,無論田賦的征收,還是差役的僉派,都是以編制在里甲戶籍之中的人戶為對象;各種賦役名目,雖然征派的方法和原則不同,但實際上都以里甲戶為供納賦役的基本單位。第二,各戶的人丁財產,均以黃冊所登記的為依據, 因此在黃冊中登記的「戶」,其內涵就是一定的人丁事產的集合體, 這種人丁事產的集合體,才是明代賦役真正的課稅客體。第三,所有賦稅和差役的征收僉派,都是通過里甲系統來進行的。第四,里甲戶負擔的賦稅和應充差役,都在里甲戶籍中登記,並固定下來,里甲戶應負擔的田糧額、是納官田之賦還是民田之賦、田賦交納時上納的倉口等等,均以里甲黃冊登記"
  • "一条鞭法的内容: 第一,赋役征纳全面折征白银,“一切编银”,“派银上纳,官自雇役”。 第二,取消了原来均平、均徭轮年应役的办法。 第三,摊户役于田赋。之前,四差(均平、均徭、民壮、驿传)的编派对象是由人丁事产(主要是田地)构成的户,户是基本的课税单位,人丁事产系于户下,作为户等高低的依据,并进而成为金役轻重的标准。每一户被佥派的差役是固定的。在一条鞭法下,四差一例按人丁土地(在广东具体化为丁额和粮额)征派银子。按人丁多少课征丁税,按土地多寡课征地税,体现了人丁和土地相结合的“户役”,由此分解为“丁税”和“地税”。于是“户”在税收中不再作为一种课税单位。 第四,由于各项赋役都折征银子和合并起来编"
  • "虽然一条鞭法的精神是要废除差役制度,但由于保留了里甲轮值制度,就为明末清初里甲差役重新成为人民身上的一项沉重负担留下了祸端。"
  • "清代初年广东地区整顿里甲差役的基本趋势,先是按田赋额均派轮值的日期,再进一步改为按正赋带征役银,最后是革除差役征派。这似乎是明代一条鞭法改革过程的重演,但正是这种重演一方面表明了一条鞭法的改革方向是与当时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动相一致的,是不可逆转的;另一方面,通过这次改革,进一步确立和巩固了一条鞭法的赋税制度。在此基础上,又经过稍后的摊丁入地和耗羡归公的改革,一种新的财政体系在清代中期得到最后的确立。"
  • "实行一条鞭法之后,“四差”之中按田(粮)征收的部分合并起来,再同田银合并,构成后来所谓“地银”,而各种差役原来分别按丁征收的部分亦合并为“丁银”。 从形式上看,一条鞭法改革,把历来作为王朝征调贡赋对象的从同财产结合的形态中分离了出来,产生了单纯的向人丁课征的税项。但实际上,一条鞭法还包含了另一方面更为深刻的变革,这就是,作为一种课税客体的“丁”的性质,过去是指成年男子,经过一条鞭法改革,逐渐变为一种与人口脱钩的计税单位,从而在根本上改变了丁银作为对人税的性质。"
  • "要将丁银真正同田赋合并征收和会计,需以丁银征收额固定下来为前提,而丁银征收额的固定,又以丁银征收额同反映官员政绩的主要指标之一丁额相脱节为前提。"
  • "广东各州县丁入地的改革,是一个从明后期至清前期逐渐展开、深化、完善的过程,大体上分两个不同阶段。第一步,从明代嘉靖万历年间开始,至康熙末年,广东绝大多数州县在执行全国统一的人丁编审和地丁分征的税制的前提下,陆续以“随田(粮)均工”的方式,改变了丁银的课税客体。对丁税在实质上转变为对地税。第二步,从康熙末年到雍正年间,随着丁税额的固定化,丁税单独会计与征收进一步失去实际意义,各州县又陆续实行了“丁随粮办”,即“将丁银尽行归入地粮之内并项输纳”。这是一个自下而上逐渐展开的过程,而不是由中央政府一纸政令就推行开来的统一行动。"
作者简介
刘志伟,1955年生于广东省韶关市,1983年中山大学历史系研究生毕业,现为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曾任中山大学历史系主任,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山大学亚太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曾在牛津大学、耶鲁大学等国外以及台湾、香港地区的多所大学做访问学者或客座教授。论著有《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1983年起一直在中山大学从事明清社会经济史教学与研究。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问题与思路
第二节 明清广东社会经济变迁之概观
第二章 里甲赋役制度与明初社会
第一节 “划地为牢”的里甲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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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从明初设里甲制到到清图甲制,统治者建立了一套组织编户齐民、汲取社会资源的制度,然而在具体实行过程中由于制度本身的僵化、空白,渐渐难以为继。明中叶的一系列赋役改革,使得“户”的内涵由人丁事产转变为土地/税额,最终“图甲”作为一个户籍登记、纳税系统代替了里甲。为了维持对编户齐民的控制,政府就要依赖某些中介势力,这就为宗族势力的发展创造了空间。官僚政府与基层社会的互动,是明清广东地区赋役制度、社会结构变迁的一大动力。
读懂了基层的里甲与户。
这本书整合了梁方仲先生和何炳棣先生的学术成果,对明清之际的户籍赋役制度做了非常清晰的介绍。
一生伏首拜志伟……
非常详细的珠三角社会经济史,史料分析非常严谨,逻辑清晰而缜密,刘老师不愧为华南学派的代表人之一。户籍制度、赋役制度和各类地方历史事件相互交织,从而滚动着向前发展,形成了量化标准和近代的财政制度。而这一变化必然带来社会组织发生巨大转变,即宗族的出现。如和科大卫的作品一起看,很多当代珠三角的社会现象和问题都可以得到解答。
一条鞭法与国家-宗族控制的研究,有时间把郑的那本福建宗族的一起看完
从地方社会角度所见的制度史。里甲制度在明清两朝的实践与变革之中,无不贯穿着国家政权与地方社会两者之间的互动。国家制度的实施与变革推动着地方社会的变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弊端又反过来成为国家制度变革的推动力量。里甲制度在变革的过程中始终展现出赋役征派的定额化与赋役客体的固定化两大趋势。第三章对摊丁入地部分的考证令人印象深刻。
我已经确定,这辈子不会碰经济史了...
【2022014】于我而言算是地方层面制度史启蒙之作(制度解释得太清晰了orz),加深了对户口和赋税的认识,也重温了之前了解过一点的华南社会经济史。制度的蓝图与运作、制度与人都有兼顾。尤其喜欢附录的历史学与人类学的结合。写作上,结论多重复几次是好事,但感觉重复过于多了orz
为收到定额化赋税,不得不调整官吏收税自肥的范围。底层百姓真的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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