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王泽鉴

出版时间

2022-04-01

ISBN

9787301760208

评分

★★★★★
AI导读
核心看点
  • 以权利变动为主线,构建严谨民法体系
  • 案例丰富,深入浅出阐释请求权基础
  • 融合德日法理,展现经典民法思维逻辑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
  • 希望夯实民法底层逻辑的法律人
  • 对比较法及民法理论有研究兴趣者
读前提醒
  • 半文半白语言需耐心适应,建议慢读
  • 部分法条未更新,需对照现行民法典
  • 建议搭配大陆教材对比阅读以互补
读者共识
  • 逻辑严密如数学证明,堪称民法经典
  • 虽显陈旧但理论深度远超大陆教材
  • 初学者读来吃力,但收获巨大且深刻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在斗争中,胜负之数不是决定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 一种制度老早就应废止,而卒不能废止者,并不是由于历史的惰性,而是由于拥护者的抵抗力。 人民与法律的关系犹如母子一样,母之生子须冒生命的危险,母子之间就发生了亲爱感情。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获得者,人民对之常无爱惜之情。母亲失掉婴儿,必伤心而痛哭;同样,人民对流血得到的法律亦必爱护备至,不易消灭。 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实际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力感情(feeling of right)。他们对于不法行为,精神上感觉痛苦。即不是单单要讨还标的物,而是要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他的心声告诉他说:你不要退缩,这不是关系毫无价值的物,而是关"
  • "所有权亦属法律关系,虽以物为其直接支配的客体,但所有人得依法排除他人的干涉,即任何人负有尊重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此种义务仅具一般性,于他人为侵害之前,所有权人尚无得对特定人有所主张的权利,可称为是一种潜在的法律关系。"
  • "在前揭例题,某甲17岁,为限制权利能力人,经其法定代理人允许出租其所有房屋与丙,其租赁契约有效。甲定相当期限要丙支付租金的“催告”,系单方表示行为,属意思通知,应类推适用关于意思表示之规定,因系纯获法律上之利益,纵未经法定代理人允许,仍为有效。终止契约的意思表示乃单独行为,非纯获法律上之利益,未经法定代理人之允许,应属无效。"
  • "诚如王伯琦教授所云,法律之中心意义,旨在重视此一人格,此一人也,已因出生而享有权利能力,又因死亡而终止其权利能力,一生一死之间,已享有其人格。此一人格者之生命,虽极渺小而短暂,但在法律上之价值,与任何伟大而成长之人格,并无以异,决不容漠然视之也。"
  • "关于夫“妻”之居住地……"
  • "应注意的是,捐助行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因捐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生效力。……故捐助行为系属无相对人的单独行为。"
  • "倘同一法律事实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为无效,一为得撤销,纵其撤销后所生之法律效果相同,最多亦仅能认为其在实际上无必要,而不能认为其撤销在概念上不可能!"
  • "德文Recht有客观的(objective)及主观的(subjective)两种意义。客观的意义是指法律,即指国家所维护的法律原则,也就是社会生活的法律秩序。主观的意义是指权利,即将抽象的规则改为具体的权利。法律也好,权利也好,常常遇到障碍;要克服障碍,势非采取斗争的方法不可。"
用户评论
中间断了很久。现在又要搞档案的事,下一本又要耽误了
“权利者在行相当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依特别情事足以使义务人正当信任债权人不欲其履行义务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再为主张。”
“仰之弥高,钻之弥坚,瞻之在前,忽焉在后。循循然善诱人,博我以文,约我以礼,欲罢不能。”
我只想说的是,大陆法学教科书编入案例是会犯法吗?读过不算多的民法相关的教科书,似乎只看到过程啸的《侵权责任法》有用事例来进行阐述,而不是简单的把案例放在章节拓展复制粘贴一坨东西上去。
很难啃
(扣掉的一星大概是因为自己尚无法感知本书全部的出色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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