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

王泽鉴

出版时间

2015-10-31

ISBN

9787301263983

评分

★★★★★
书籍介绍

《不当得利(第二版)》是在2009年版基础上的修订版,从属于王泽鉴教授民法研究系列。王泽鉴教授结合近几年台湾地区法规新的修正情况,纳入最近实务案例,补充新的文献重新检视争议问题,强化说理论证,对不当得利有较为深入透彻的理解。

王泽鉴,台湾著名民法学家。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经济学院、澳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被称为海峡两岸当代民法首人,其学说备受两岸民众推崇。

作者简介
王泽鉴,台湾著名民法学家。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经济学院、澳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被称为海峡两岸当代民法首人,其学说备受两岸民众推崇。
AI导读
编辑书评
  • 本书的真正价值不在于提供标准答案,而在于展示了一种精密的法律思维范式。王泽鉴教授以不当得利为切口,实则演练了如何在一个看似微小的制度中,通过类型化、比较法与案例研习,构建起宏大的私法秩序。其独到之处在于对“得利”本质的回归,剥离了过度复杂的损害计算,直击利益失衡的核心。然而,其局限亦明显:浓厚的德系色彩与台湾法背景,使得部分理论在大陆语境下存在“水土不服”。它是一本优秀的“思维体操”书,适合用来训练法律人的逻辑肌肉,但若作为直接的办案指南,需经过严格的本土化过滤与再解释。
  • 相较于市面上常见的民法教科书,本书更像是一部深度专题研究。它不满足于复述法条,而是敢于挑战通说,如在物权行为无因性问题上的辩证思考,展现了学术勇气与本土关怀。对于追求“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的读者,这是必读经典;但对于急需解决具体合同纠纷的实务人员,其高昂的时间成本与理论抽象度可能构成障碍。建议在遇到疑难杂症、常规思路失效时,将其作为“破局”的工具书查阅,重点关注其请求权基础的检索路径与利益衡量方法,而非纠结于具体的法域差异细节。
核心看点
  • 本书核心在于对不当得利制度的“类型化”重构,特别是区分给付型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王泽鉴教授并未止步于传统教义学罗列,而是深入探讨物权行为无因性在两岸法律语境下的适用差异,指出即便大陆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不当得利在劳务给付、费用支出及权益侵害等领域仍有广阔适用空间,打破了“大陆不当得利无用论”的迷思。
  • 作者强调不当得利的构成关键在于“得利”而非“损害”,主张从利益变动的不合理状态出发进行体系建构。书中通过大量实务案例与比较法视角(德系、英美法),反思继受德国法的局限,尝试建立更符合本土司法实践的论证逻辑。这种从“概念法学”向“功能主义”的转变,体现了民法研究从单纯解释条文到解决复杂社会纠纷的思维跃迁。
  • 本书不仅是入门教材,更是高阶教义学分析范本。它详细拆解了请求权基础的寻找路径,特别是在多人关系、三角关系等复杂场景下的利益衡量。通过对“统一说”与“非统一说”的辨析,以及衡平思想在具体判例中的运用,展示了如何在严格规则与个案正义之间寻找平衡点,为法律人提供了处理疑难案件的思维工具与方法论指引。
读者共识
  • 读者普遍认可本书极高的学术价值与严谨的逻辑架构,认为其是民法不当得利领域的权威之作。尽管内容艰深,被形容为“脑细胞死亡”、“太难了”,但多数读者表示读完后能构建起清晰的概念框架,感叹王泽鉴教授能将四个字延伸为四百多页书的深厚功力,值得反复研读。
  • 存在明显的“门槛焦虑”共识。许多本科阶段接触过简单定义的读者发现,本书远超预期难度,初读时往往只能获得模糊框架,甚至产生自我怀疑(“我是废物”)。大家一致认为,这是一本需要沉下心来、配合其他资料辅助理解的进阶读物,绝非轻松消遣之书。
  • 读者高度赞赏书中案例与理论的结合方式,认为其论证充分且恰到好处。同时,也有声音指出书中某些观点(如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依赖)可能与大陆现行法存在张力,引发关于“大陆是否适用”的热烈讨论。总体而言,读者视其为打破思维定式、深化法律思维的利器,但也提醒需注意法域差异带来的适用局限。
目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不当得利的意义、机能及体系构成
第一款问题的提出
第二款不当得利的意义
第三款不当得利制度的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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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牛逼
7/17
民法大框架下的一个小小的问题也能写成一本书。不给思维设限👍
能写成这样真的离谱
框架是有的,但是不适合在2022年阅读,这本书由于写作年代久远在很多方面已经和现在德国关于不当得利的学说产生了巨大的迟延,而德国不当得利理论本身“内卷”都极其之强,分歧不可谓不小,如果要走德国人的分析框架,怎么能从一个落后的理论视角去理解不当得利?尤其考虑到不当得利和诸多制度的牵连性(即不当得利理论的独立性的无差别承认,虽然我并不认为这可取),理论学说上的落后会导致对很多民商法基本制度的理解出现矛盾与困惑。如果完全按照这本书进行学习的话,对不当得利的深入理解只能是刻舟求剑,很多时候从一开始就错了。但也不可否认部分观点(也有相当部分)有其历史上或者当下的意义,尤其是大陆主流沿袭王泽鉴学说,这本书对大陆影响极大。总而言之,不推荐初学者阅读,而是阅读一定著作之后再参考着使用即可
不当得利这一块还是非常德式,理论界对此的继受与实务界未予采纳的相反做法呼吁新的返还规范
相较于债法原理的无因管理部分,不当得利读起来要更畅快一些,与大陆民法典搭配起来障碍也不大,重构的构成要件体系也要比惯用的四个要件要舒服太多,真是豁然开朗
精细,非常德式,巨体系化😂
7.3—7.20,中间七天有事没读书,精读13天完成。不得不说读完这本,我算是彻底的拜倒于王泽鉴老师之著作理论之下了。王泽鉴的书真是“豪荡感激”“浏离顿挫”,太牛逼了。其中89页、348页谢某诉苏某娇、苏某信的案子,真是精彩至极。看到台湾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对此案各执一词,相互抗衡诘难,难有一致结论,我在书桌前会心一笑。恰如萨宾学派与普罗库勒学派的互相辩驳极大的推动罗马法一样,理论的争执与碰撞往往可以促进法学的极大发展。同时,该案也让我觉得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之引入确实很有必要。该理论之解释力真的太强了。政法大学的民法老师全都是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理论的拥趸,我也期待将来抽象原则与分离原则可以在中国的《民法典》里生根发芽。总之,民法博大精深。不当得利之于民法,恰如经纬之于地球。此说良有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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