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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教义学
白斌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4-08-31
ISBN
9787301247280
评分
★★★★★
标签
政治
用户评论
早晨起来,阳光还在
前四章算是建构论,足见功底,但语言也略显拗口,阅读难度不小;后半部分则算实践论,尤其是规范例解逻辑清晰、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但前后两部分的逻辑承接并不紧密,有些许的割裂感。
在法律面前,法律人没有自己。
宏达学术计划的一部分,期待继续。
宪法学必须有自己的祖国。
要弄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使用教义学方法 注重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 多进行练习
我们经常听说所谓活的宪法,但很少听说过所谓活的行政法,活的民法乃至活的刑法。究其原因,在于总有一些法律之外的事物,以宪法变迁之名取得宪法规范的地位。 但是,只要我们承认宪法本身是一种法规范,那么宪法就必须符合法的一般属性,即是一种应然,而非实然。无论实践如何混乱,法律总是法律,宪法性实践只有在经过法体系的检验,具备法的性质之后才能是法,也才能成为宪法的一部分。 只有在承认宪法的规范性的基础上,坚持宪法学与宪法性实践应有的距离,宪法学才能是教义学,宪法学才能成为有尊严的法学,而不是一个祝圣者。
总是不时被问及为何会对宪法学“情有独钟”,但却从未给出过一个真正让自己满意的回答。读毕此书后,我意识到它可能为我将来再回应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不同的思路。相较于其他以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研究范式,法教义学必然具备更为突出的保守气质,因为其以对现行法秩序之合理性与正当性的确信为前提,拒绝以规范以外的任何标准对法秩序进行检视和批判。然而,相对于其他部门法教义学,宪法教义学又更具批判性,因为宪法作为一种特殊的法规范,承担了统合整体法秩序的义务,并在必要时通过宪法审查制度排除与宪法秩序相抵触的个别法律规范,即所谓“履行其对于法律教义学之困境的救济义务”,同时促成法秩序的内在融贯。也许正是在此意义上,与一般法教义学相比,宪法教义学承载了一份尤为特殊的任务与关怀,尽管其自身也必然面临某些困难与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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