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

王泽鉴

出版时间

2012-12-14

ISBN

9787301205617

评分

★★★★★
书籍介绍

本书为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关于人格权法的最新著作。王泽鉴先生的《民法研究系列》(15卷)自出版之后多次获得好评及法律图书市场的推崇,在一年之内多次加印。本次推出的人格权法,是在我国即将出台《人格权法》的大背景下,就人格权法相关理论问题而撰写的最新作品。相信本书的出版,会引起国内民商法学界的热捧。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本书系统阐述人格权法理论,深入解析名誉权、隐私权等侵权行为的三层构造,明确不法性推定及阻却违法事由的举证责任分配,强调个案利益衡量在认定侵害违法性中的核心作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严谨的法教义学分析框架。
  • 作者运用法释义学与比较法方法,梳理人格权发展脉络,从美国隐私权起源到德国基本权利间接第三人效力,展示法律体系如何回应社会变革。书中强调人格权法不仅是技术规范,更是维护人性尊严、培育人文主义精神的重要载体,体现法学的人文关怀。
  • 全书包含大量德、日、美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经典判例研究,如摩洛哥卡洛琳公主案、犯罪前科隐私保护等,通过剖析真实案例中的法律争议与裁判逻辑,揭示人格权保护与言论自由、公共利益之间的复杂平衡,展现法律在现实冲突中的适用智慧。
适合谁读
  • 适合法学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阅读,特别是正在学习民法总则、侵权行为法或人格权法课程的学生。本书可作为深化对人格权基础理论理解的辅助教材,帮助读者建立严谨的法律思维体系,提升对复杂法律问题的分析与解决能力,为学术研究打下坚实基础。
  • 适合法律实务工作者,包括法官、律师及法务人员。书中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不法性认定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详细论述,有助于实务人员准确理解法律适用边界,处理涉及名誉权、隐私权等敏感案件,确保裁判或代理意见符合法理与正义要求,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 适合对法律社会学、伦理学感兴趣的普通读者。书中探讨人格权与社会文化、政治经济的关系,以及人性尊严与人格自由发展的理念,有助于公众理解法律背后的价值导向,提升权利意识与法治观念,思考在数字化时代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保护与社会信息自由流通。
读前提醒
  • 本书学术性强,涉及大量法教义学概念及比较法资料,阅读时需保持耐心,建议结合《民法思维》等前置著作理解请求权基础理论。对于书中提到的德日美案例,若缺乏背景知识可能难以理解,建议借助网络资源补充相关案例背景,切勿因术语晦涩而放弃,应坚持深入研读以获精髓。
  • 请注意本书出版时的法律背景,部分观点基于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及当时中国大陆法律环境。读者在阅读时应注意区分不同法域的法律差异,特别是涉及具体法条引用及司法实践部分。对于中国大陆现行《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应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不可盲目照搬书中过时的规范解读或错误信息。
  • 书中存在部分翻译错误、文献引用不规范及内容串行的问题,如脚注日文作者名错误、英语错误及术语不一致等。读者在阅读时应保持批判性思维,对存疑内容交叉验证,参考其他权威文献。建议重点关注其理论分析与案例评析部分,忽略技术性瑕疵,以免被错误信息误导,影响对核心法理的理解。
读者共识
  • 读者普遍认可王泽鉴先生深厚的学术功底与严谨的治学态度,认为其著作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与思维魅力。尽管部分读者指出书中存在翻译错误、文献引用不规范及内容重复等问题,但多数读者仍认为其核心观点与案例研究极具启发性,是学习人格权法不可多得的经典之作,值得反复研读。
  • 读者认为本书在人格权基础理论探讨上尚有不足,部分观点过于依赖台湾地区司法实践,对大陆现行法律环境适用性有限。然而,其强调的人格权保护理念、人性尊严及人文主义精神得到广泛认同。读者建议结合中国大陆最新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批判性阅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避免机械套用。
  • 读者反馈书中案例丰富且具趣味性,如旧情人电话骚扰案等,有助于理解抽象法律原则在现实中的适用。但部分读者表示阅读体验不佳,因内容晦涩、错误较多而放弃。建议读者调整预期,将其作为学术参考而非入门读物,同时提醒出版方加强校对,确保学术著作的严谨性与准确性,以维护作者声誉。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因名誉受侵害得请求损害赔偿,须其侵害系出于加害人的“故意过失或不法”。侵权行为具有三层构造: (1)构成要件,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2)不法性。 (3)故意过失(有责性)。 其中不法性系由法律推定,即侵害他人权利如生命、身体、健康时,当然具有不法性,但得因一定事由(如正当防卫、行使权力行为、被害人同意等)阻却违法,此应由侵害人负举证责任。名誉、隐私具开放性,侵害的违法性,应就个案利益衡量而为认定。 值得提出的是,侵权行为的三层构造通常有其检查次序,即先认定有无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若为肯定,再检讨违法性。最后再认定侵害行为是否出于故意或过失。违法性通常先于有责性(故意或过失)检查,因行为若不具"
  • "19世纪末叶,大众媒体在美国渐次发达,传播揭露各种个人私密的消息,使warren 与 Brandeis二位波士顿律师于1890年在哈佛大学法律评论发表了“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论文,影响深远。"
  • "法律譬如人的身体,法院裁判为其筋骨血肉,学说则为其神经。任何国家的法律系由立法、法官及法学者相互协力而形成,并因其扮演角色和功能的不同,而决定各国法律发展的途径及风格。"
  • "法释义学(Rechtsdogmatik,有译为法教义学、法教条学),指固有意义的法学,其主要活动包括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对现行有效法律从事法概念体系研究,以及提出解决疑难问题的建议(规范实践)。法释义学具有如下功能: 1、体系化功能:有系统的整理分析现行法的概念体系,了解法律内部的价值体系,并在整体上把握具体规范间的关联,便于讲授、学习及传播。 2、稳定功能:为司法实践及特定裁判提出适当的法律见解,若能长期间影响同一类型判决,形成普遍实践规则,以强化法院裁判的可预见性及法律安定性。 3、减轻论证负担功能:为特定法律问题,提供可供检验,具说服力的解决方案,得以减轻法学研究及法院裁判论证上的负担"
  • "契约法为比较法的重要领域,契约法最基本的问题是,要约是否有拘束力(要约的撤销性),即要约到达相对人后,在相对人为承诺前,要约人得否撤销该要约?在比较法上有三种不同的规范模式: 1.要约人因要约而受拘束,除要约当时声明不受拘束外,不得撤销。(德国模式,《德国民法》第145条)。 2.要约无拘束力,但要约人声明其有拘束力者,应受拘束。要约虽无拘束力,但其撤销出于恶意,得构成侵权行为(法国模式)。 3.要约无拘束力,纵要约人表示其有拘束力,若无约因(对价)时,亦无拘束力(英国模式)。"
用户评论
王泽鉴先生的书写的总是有一种思维的魅力。
这是王泽鉴教授以人格权为主题的一次法学方法论的大阅兵,其对法教义学、比较法以及实例研习呈现出娴熟的技艺。
菜狗子去找案例看完再来二刷
对人格权基础理论尚缺乏深入探讨
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20230217-20230226 本书脚注的日语文献作者名,正文的日语、韩语判决书翻译都很不忍直视。还有部分脚注有英语错误。正文有一些内容串行,对侵权责任法时代的大陆法介绍也有一些错误。 本书和《损害赔偿》内容重合的地方还有个别术语翻译出入(虽然不是重要术语)。
人格权的发展实乃一国文化、经济、政治和法律综合力量的展现,同样受制于上述因素。人格权法一方面是学习法技术,但更重要的是学习维护人性尊严、尊重人格自由发展的理念,培育人文主义精神。 人格权法是案例法,普通法、大陆成文法莫不如是。没有人格自觉及觉醒,实难建立具有合理实践性的规范体系。从这个角度说,大陆的人格权法的实践与发展任重而道远。人格权编订入民法典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这朵花要盛开还需要更多条件的成就。从现实角度来说,本书的实用性已经大打折扣。非战之罪。
干一行恨一行,我是说我自己。
下载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