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王泽鉴

出版时间

2009-12-01

ISBN

9787301158357

评分

★★★★★

标签

文学

书籍介绍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最新版)(第5册)》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现行台湾“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长达六十四年,乃传统民法的延续与发展,超过半个世纪的运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案例、学说见解及规范模式,对大陆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进两岸法学交流,共为民法学的繁荣与进步而努力。

精彩摘录
  • "法律行为之生效要件系为维护当事人利益及社会公益而设,具有特定立法目的。故不能认为契约因具备一般成立要件而成立时,一方当事人即因此取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特别生效要件之权利。"
  •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适用,以物权行为本身有效成立为前提。如果物权行为本身不成立、不生效力、被撤销或无效,则根本不发生有因、无因之问题。"
  • "相对人对代理权之信赖,并不受保护。"
  • "物权行为有因或无因,关系当事人利益甚巨:首先,物权行为有因时,出卖人的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于买受人破产时,有取回权,于第三人为强制执行时,得提起异议之诉;其次,物权行为无因时,出卖人得主张所有权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于买受人破产时,只能参与分配,于第三人为强制执行时,不得气体异议之诉。"
  • "区别负担行为及处分行为之主要实益有二:(1)处分行为之有效以处分人具有处分权为要件。反之,于负担行为,则不已负担义务者具有处分权为必要。(2)于处分行为,适用有限次序原则。反之,于负担行为则无次序关系。"
  • "本院按代理云者,代理人于其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之谓。是故,总有代理权,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非以本人名义为之者,亦不得成立代理。又虽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未明示其为代理人,而如相对人按其情形,应可推知系以别人名义为之者,固难谓不发生代理之效果,即所谓之“隐名代理”。惟如代理人当时系以自己之名义而为,即非以代理人之资格而为代理他人行为。再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除欠缺代理权外,非具备代理其他之要件,不能成立。故无权代理,又非以他人名义而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者,当不发生无权代理因本人承认而对本人发生效力,或使本人负表见代理授权人责任制问题。至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成"
  • "所谓定着物,系指非土地构成部分,继续附着于土地,而达一定经济上目的,不易移转其所在之物而言。凡屋顶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其已足避风雨,可达经济上使用之目的者,即属土地之定着物,买受此种房屋之人,乃系基于法律行为,自须办理移转登记,始能取得所有权。如买受人系基于变更建筑执照起造人名义之方法,而完成保存登记时,在未有正当权利人表示异议,诉经凃销登记前,买受人登记为该房屋之所有权人,应受法律之保护,但仅变更起造人名义,而未办理保存或移转登记时,当不能因此项行政上之权益措施,而变更起造人建筑之事实,遽认该买受人为原始所有权人。"
  • "民法法典并非教科书。民法不能设一条规定,表示“除债权行为以外,尚承认物权行为。”因此,必须了解民法典之理论基础,始能知之。台湾地区现行民法乃继受德国民法,而德国民法系学说之产物,总则编为其精华,以法律行为理论为其最卓越之成就。此项法律行为理论系以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及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之区别为其架构。物权行为及无因性理论是德国法系民法典之基本风格。"
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人学法律系,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目录
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第七五八条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出卖之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代位权之代位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请求权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
用户评论
时隔四年,我仍然看不懂大佬的天龙八部。心疼。
又默默地看完了一部呢,最近真是补部门法课的节奏。
13/17
无权处分乃民法之精灵怪兽,王泽鉴老先生大费笔墨,过瘾!
大概是“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吧,大概是对半文言文更该认真细致吧,更可能是由于对大陆民法掌握程度不足缺乏区分的自信以至于不敢全然相信书中所学法律(体系)吧,本书除了让我最新懂了个台湾地区离婚除了要有证人外还需要进行登记(不明白为何还要有证人,且这条恐怕因为年份原因也不敢放心)等内容外,更多的是之外的思考,譬如“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啦,这样的话是不是说明人文社科(或是所有研究)都需要沉心静气才能去专研,这就让我想到了当时抗大“团结、紧张、严肃、活泼”作风(学风)中“紧张”一词了——大概是因为那是战时吧。还有就是判例法制度。另外,“攘外必先安内”我大概是应该先学好大陆的法律了。 由于是王泽鉴先生,所以觉得给分低了些。
仅仅读懂的部分,于我已大有裨益
天龙八部第五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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