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王泽鉴

出版时间

2009-12-01

ISBN

9787301158012

评分

★★★★★

标签

文学

书籍介绍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最新版)(第3册)》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现行台湾“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长达六十四年,乃传统民法的延续与发展,超过半个世纪的运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案例、学说见解及规范模式,对大陆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进两岸法学交流,共为民法学的繁荣与进步而努力。

精彩摘录
  • "私法自治是民法之基本指导原则,而法律行为则为达成私法自治之手段。法律行为之基本要义在于表意人得依其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上之效果。意思表示既足以创造当事人为规律自己社会生活之规范,则表意人决定其意思时,应有自由,否则将无以实践私法自治之理想。"
  • "侵权行为法之基本功能在于填补损害。损害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所发生之损失也,损害事实发生前之状况,与损害事实发生后之情形,两相比较,被害人所售之损失,即为损害之所在。在财产损害,其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惟所失利益,必须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计划、设备或其他特别情事可得预期者为限。至于不当得利之基本功能,非在于填补因侵害他人权益所生之损害,而是在于使受领人返还无法律上之原因所受之利益。侵权行为请求权之成立,须以行为人有主管(故意或过失)及客观(义务之违反)之归责因素;不当得利之请求权之成立,则以损益变动客观上无法律上之原因即为已足,利得人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不当得利法与侵权行"
  • "按法律行为之附款,其主要者,有条件(或期限)及负担两种。条件者,系将法律行为效力之发生或消灭,系于将来成就客观上不确定之事实。负担者,当事人一方应履行特定义务之附款,对于法律行为之效力不生影响。条件系事实,在限制法律行为之效力;负担系义务,如不为履行,得以判决强制之。由是可知,条件及负担同属法律行为之附款,目的虽甚相近,但法律性质及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应严予辨明。 法律行为之附款,究属条件或负担,当事人未有明确表示时,应探求当事人真义,解释法律行为之内容决定之。"
  • "法律上公平之结果,一定要建立在合理的理由构成上,因为惟有如此,才能使法院判决免于恣意之判断,沦为主观之感情法学;惟有如此,始能简历得为复验、具有科学性之判决活动,以保障公平正义的实践。"
  • "按法律之适用,在法学方法论上,可分为三个阶段。一为法律之解释,旨在探求法律之规范目的,并以可能之法律文义为其限界。二为法律漏洞之填补,旨在依法律秩序之内在价值判断,填补法律上违反计划之不完整性。三为超越法律之造法,此项超越法律之造法应符合严格之要件,须为适应法律交易之迫切需要,或为实现某项法律伦理原则,始能审慎位置;又此项造法活动岁超越法律,但应尚在法之范围之内,不违背整个法律之基本原则。"
  • "主张权利,系为法律而奋斗,为社会公道而奋斗,实为现代民众道德上之义务。因此如何一方面提高民众之权利意识,一方面简化诉讼成俗,便于被害人主张其权利,实为当前之重要课题。"
  • "法律之解释适用,一方面须以实体法之规定为其依据,另一方面又须兼顾社会需要及实际目的,判例学说处此情况,颇有左右为难之势。拘泥法律文义,于法虽有依据,但未能实践法律之实际目的;反之,若偏重实际目的,则脱离实体法之规定愈远,自由造法之性质愈浓,难免影响法律适用之安定性。"
  • "按保险制度旨在保护被保险人,非在减轻损害事故加害人之责任。保险给付请求权之发生,系以定有支付保险费之保险契约为基础,与因单纯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出于同一原因。后者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殊不因受领之保险给付而丧失,两者除有保险法第53条关于代位行使之适用外,亦不生损益相抵问题。"
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人学法律系,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目录
“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之检讨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消费者的保护受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实例之分析自始主观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使用他人物品之不当得利物之瑕疵与不当得利以同居为条件之赠与及不法原因给付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侵权责任未成年子女财产、父母及第三人产品责任现况之检讨及其发展趋势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不法侵害他人之物之损害赔偿方法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雇用人之资力与慰抚金之量定让与请求权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与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与从物
用户评论
革命已经奋斗到第三本了,距这个版本出版台湾民法典已经有修改了,蛮喜欢王教授里面所写的具体的案例分析方法,但很多长篇大论的东西读起来还是略有困难,毕竟台湾真的太绕了啊…
大师之作,发人深省
侵权法老师说中国人口太多,实习计划生育,所以在制定法律之际加大父母的责任(监护人的替代责任),以减少其生育欲望。而台湾则不同,原则上是父母与子女(侵权人)的连带责任。至于为何不给十分,其一是因没看过台湾《民法典》,很多只谈条款,而不知道其内容,难免有些云里雾里;其二是因所述案例/法条过于久远,有隔阂之感。
专业学习
看了学过知识的部分,这本书真的要一句话一句话的读呢,民法大师之作👍
第三本读完啦。 按照原本规划一日一篇,其实应该20号前后就读完,但每次到周末我就犯懒,所以相比原计划推迟了几天。 第一本读了70多天,第二本读了50多天,这一本不到一个月,时间的进步还是蛮明显啦。阅读速度更快了,当然也可能是假期相对时间比较多。 不过这一本侵权的内容也太多了,读得人很烦。
11/17 3.14
啃啊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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