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第六册

王泽鉴

出版时间

2009-12-01

ISBN

9787301157992

评分

★★★★★

标签

文学

书籍介绍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最新版)(第6册)》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现行台湾“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长达六十四年,乃传统民法的延续与发展,超过半个世纪的运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案例、学说见解及规范模式,对大陆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进两岸法学交流,共为民法学的繁荣与进步而努力。

精彩摘录
  • "无权代理人责任之法律上根据如何,见解不一,而依通说,无权代理人之责任,系直接基于民法之规定而发生之特别责任,并不一定无权代理人有故意或过失为其要件,系属于所谓原因责任、结果责任或无过失责任之一种,而非基于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故无权代理人纵使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亦无从免责,是项请求权之消灭时效,如无特别规定,则以第125条第1项所定15年期间内应得行使,要无敌197条第1项短期时效之适用,上诉人既未能证明被上诉人知悉其无代理权,则虽被上诉人因过失而不知上诉人无代理权,上诉人仍应负其责任。"
  • "与无过失责任相对称者,系过失责任主义,例如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过失本身足以作为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该我为独立自主之个人,因未尽必要注意,致侵害他人权利时,则我应负其责任,填补被害人所受之损害,事理自明,无待详论。反之,无过失本身则不足以作为责任之根据。在现行法上,加害人对损害之发生,虽无过失,但仍应负损害赔偿,就其归责原则言,可归为三类: (1)因持有特定危险事物而享受利益者,对于由此危险所生损害而负之赔偿责任(所谓之危险责任) (2)于法律例外允许利用他人物品时所剩之损害赔偿责任。 (3)基于法定担保义务,尤其是因自己行为创造某种信"
  • "按无权代理者,系指代理人无代理权限,以本人名义而为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之法律行为系属效力未定,须经本人之承认始生效力。公司负责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为保证者,其保证行为根本无效,自概念以言,似不构成无权代理,应无适用第110条规定之余地。惟公司负责人此种行为,论其利益状态,与无权代理殆无不同,基于同一法律理由,则应类推适用第110条规定,使公司负责人负赔偿责任。但此系就类推适用第110条规定之情形而言,相对人得依公司法第16条第2项规定主张公司负责人应自负保证责任,自不待言。"
  • "按查封乃剥夺债务人对特定财产(尤其是不动产)之处分权,具有禁止债务人处分查封物之效力。"
  • "查该法第43条规定,依本法所为之登记,有绝对之效力。是已登记者应视为正当;为登记者,应视为不存在。纵其登记有错误或遗漏之情形,得申请更正,其更正之效力并应溯及原始登记之时。然在第三人信赖是项登记取得权利后始为更正,而其更正又未得第三人之同意,第三人原所取得之权利尚不因此而受其影响(如取得之权利为抵押权其顺序不受影响)"
  • "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之行为应负无过失责任,性质上属于法定担保责任。此项严格责任基于当事人间之利益衡量。债务人使用他人履行债务,通常提高给付障碍之危险性,在债之关系(尤其是契约关系),债权人所信赖者,系债务人本人,而非其履行辅助人。债务人因分工役使他人而受益,理应承担其危险性,何况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选人辅助人通常多无影响力。此为第224条规定债务人应承担履行辅助人过失之主要理由。使债务人负担保义务亦可促使其慎于选人、监督履行辅助人。反而言之,若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之故意或过失不负责任,则债权人一方面对债务人不得主张债务不履行责任,他方面因与履行辅助人无契约关系,并无债务不履行上之请求权基础,纵使得以"
  • "第373条规定:“买卖标的物之利益及危险,自交付时起,均由买受人承受负担,但契约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本条所称危险,系指买卖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致标的物灭失、毁损、被征收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给付时,买受人是否仍有支付价金之义务而言,学说上称之为对待给付危险或价金危险。"
  • "给付标的物灭失(或被征收时),其代替利益(例如损害赔偿或补偿费)应归属于谁,原则上应依物权关系决定之。"
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人学法律系,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目录
无权代理人之责任物之损害赔偿制度的突破与发展公路法关于损害赔偿特别规定与“民法”侵权行为一般规定之适用关系土地登记错误遗漏、善意第三人之保护与“国家”赔偿责任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而负责出售之土地被征收时之危险负担、不当得利及代偿请求权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完全给付与同时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委托人不得代位行使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任人取得之权利通谋虚伪之第三人利益契约五则法律问题及“司法院”研究意见之检讨无扶养义务而为扶养时之请求权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侵权责任:比较法之分析
用户评论
怎么看怎么觉得最后一个比较研究的话题不是王大师语气。
15/17 前面读得头昏脑胀,最后一篇讲民法通则的一下子就精神了起来。在民法典刚刚拔锚启航的这两天,读到对大陆民法初期探索的评论还是很有意义的。老王聚焦每一个技术问题仔细探讨其源流和利弊,和现在台湾学者对于大陆民法典缺乏债编总则的体系性批评相比,却反而显得更加高屋建瓴,更加大气。
合理调整好作息时间,读起书来也是一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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