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研究报告系列·中国分税制

郭庆旺, 吕冰洋,

出版时间

2014-10-01

ISBN

9787300199641

评分

★★★★★
AI导读
核心看点
  • 以契约理论深度剖析分税制,揭示其弹性分成本质
  • 系统梳理1994年改革动因及中央地方财政关系演变
  • 深入解读土地财政与税收返还结合的复杂运行机制
适合谁读
  • 财税、经济学及政治学专业的学生与研究人员
  • 对政府间财政关系及宏观经济政策感兴趣的读者
  • 从事公共管理、审计或政策制定工作的实务人员
读前提醒
  • 学术性强,涉及财政联邦制等专业概念,需耐心阅读
  • 建议结合《转型中的地方政府》等书对比阅读效果更佳
  • 部分改革建议基于十年前背景,需结合现状辩证看待
读者共识
  • 理论框架精妙,对分税制契约性质的分析极具启发性
  • 作为人大研究报告,内容扎实,是理解中国财税的佳作
  • 部分前瞻性建议已实现,但基层财政困境仍待解决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4.1.4 分税制的契约选择 我们认为,根据税收收益权的划分,分税制契约可采取以下四种形式,并各有利弊: 第一,定额合同。中央政府要求地方政府每年上交固定的税收收人,其余的全部留存地方支配使用。定额合同的特点是地方政府在上交给中央政府税收定额后,可以完全拥有税收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 amant),但是地方政府需要独自承担税收风险(如经济不景气时税源不足)。由于税收潜力随时间不断变化,定额合同要么使得中央政府丧失经济增长带来的税收收益,要么使得中央政府需要经常逐个与地方政府就税收定额额度进行讨价还价,这可能会使得订约成本很高。 第二,分成合同。中央政府将税收收入的一定比例留给地方政"
  • "“分灶吃饭”体制下政府税收分权合同是分成合同和定额合同为主。"
  • "4.2.2、3. 分税制下税收分权的契约性质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分配格局的一次重大调整,根据这次改革,将易管理、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这次改革,按契约性质分析,应主要属于分税合同,一小部分属于分成合同(共享税),见表4一5。我们注意到,从征管难易角度分析,中央财政所享有的收入大都是易征税种,这样,中央政府尽力避免了与地方政府相比的信息劣势。 2002年,我国开始实行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将原来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和地方分享,显然,该方案主体属于分成合同,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实质"
  • "我们认为,尽管分税制表面上采用的统一税权分配契约,但是整个契约仍然保留了足够的弹性来适应各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税负,进而使得分税制实行成为有弹性的分成合同体系。下面我们从政府与企业、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上下级地方政府三个关系角度进行剖析。"
  • "4.3.1 政府与企业间的收入分成:税收与地价、税收返还的结合 从契约角度看,税收可以说是政府与企业之间订立的分成合同,分成的确定标准依据税收形式而定:企业所得税是按固定税率针对投资者利润征税,营业税是按固定税率针对投资者的毛收入征税,增值税是按固定税率针对投资者的生产增值额征税,因此这三种税均可视作是分成合同,只不过分成的对象有差异。… 无弹性的分成合同如何具有效率呢?答案在于以土地出让收入和税收返还为代表的定额合同参与。 企业需要向地方政府上缴税收,属于分成比例固定的分成合同,而土地出让收入和税收返还属于可以进行讨价还价的定额合同,可变定额与固定分成相结合,形成弹性分成合同,它允许地方政府"
  • "4.3.2 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的收入分配:税收与转移支付的结合 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同的收分配是一个契约体系。属于分成合同性质的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他基本属于分税合同,如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居于地方税,消费税、关税等属于中央税,由于增值税和所得税占国内税收收人达53.9%(2012年数据),因此分税制整体上以分成合同为主。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间的税收契约是全国统一的,因此可以说是无弹性的契约。这就碰上了前面的地主与佃农关系例子,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如何保证统一的分税制具有效率呢?我们认为答案在转移支付上。… 目前我国转移支付由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组成,规模庞大,项目繁多"
  • "4.3.3 上下级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多种合同组合 …以县级政府为例,其分享的增值税可能还要与地市级政府分成,地市级政府的税收收入可能还要与省级政府分成。然而这些分成比例不是全国统一规定的,往往是上下级政府之间讨价还价的结果。…我国省以下政府间收入责任划分并不是固定的,有的按税种划分,有的按行业划分,有的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其中,按比例分享的属于分成合同,市县独享、按税种和行业完全划分收入的属于分税合同,需要向上级政府上交定额的属于定额合同,因此省以下政府间税收分配的契约是分成合同、定额合同和分税合同的结合,省以下政府间税收契约是具有充分弹性的,这保证了税收契约可以满足代理人的参与约束和激"
  • "4.3.4 分税制的弹性分成合同总结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总结一下分税制的契约体系:税收是投资者与政府之间的无弹性分成合同,土地出让收入是可变的定额合同,税收返还属于有弹性的分成合同或定额合同,它们结合在一起,成为有弹性的税收契约;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存在多种形式的税收契约,建立在上下级政府讨价还价基础上的税收契约也具有弹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属于无弹性的分成合同,营业税属于分税合同,转移支付属于可变的定额合同,这些契约组合在一起成为有弹性的契约集合。这些形形色色的子契约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激励体系,使得分税制整体上呈现弹性分成性质。"
用户评论
写了央地的财政相关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主要是给出的建议。
这几年,随着营改增后地方级收入减少,房地产行业不景气,土地出让金收入减少,受疫情影响税收收入减少,中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检查力度加大等等,地方级收入占比应该是呈不断下降的趋势,且可以调剂使用的资金越来越少,单靠中央大量的转移支付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地方财力不足的问题。同时,核酸检测等防疫支出不断增加,地方政府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企业就更难过了。
按需。
一部研究报告,优点是把副标题的问题与改革两个部分写得很详细,提出的改革措施不好评价,但是问题困境写的真好,缺点是论述过程中涉及到的概念没怎么解释。第三章财政联邦制之前没听说过,书中说是后来都改叫财政分权了,涨知识了。之后又提出来财政郡县制的概念。第四章借助弹性分成把土地财政将明白了,感觉比我之前看到将土地财政的都清楚。第十章讲到审计部门的处境和之前在林来梵老师的书说的法院的困境很像,都是人事任免、经费都在gov手里,所以没办法很好的履行职能。
在读过《转型中的地方政府》后再读这本书,明显感觉到自己阅读速度提升了很多。这本书帮助我对中国的分税制改革有了一个总体的概括性认识。 书中提到的一个点:中国的分税制主要是分成合同而非分税合同,个人感觉概率得非常准确且精妙。 相对来说,更认真地阅读了这本书的前七章,后三章有些走马观花了。因为前面写的理论很深厚,后面三章作为本书的“怎么办”部分,主要是提建议,对我个人的吸引力不强。 作为一本介绍分税制改革的书,我觉得本书完成度很高了,虽然每章作者不同,但是整体上很连贯,没有出现前后冲突的状况。有兴趣了解分税制改革的读者,推荐阅读。
选读部分。
理论上的推导建议较多。
看了一半没耐心了……不是这个方向的
了解分税制。以利为利 置身事内
财政关系也是权力关系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