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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的性质及法律的成长
[美]卡多佐
出版社
北京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05-01
ISBN
9787200092707
评分
★★★★★
标签
法律
法学
英美法系
法律史与法律文化
书籍介绍
作为一部由演讲稿整理而成的法学经典,本书最独特之处,在于它把法官面对疑难案件时的内心挣扎与权衡,毫无保留地摊开在读者面前。卡多佐不满足于罗列逻辑、历史、习惯、社会学四种裁判方法,而是坦诚地揭示:当逻辑与先例失效、涵摄陷入僵局时,法官真正的始发工作才刚刚开始。他主张以社会学方法修正并检验裁判结果,以社会福利为法的终极目的,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掂量、扶持更有理性基础者。读者既被其贴近生活的语言与信手拈来的例证打动,也对其思路的松散、译本的意译失真提出批评。它适合愿意直面司法
AI导读
核心看点
归纳法官决断疑难案件的四种方法:逻辑、历史、习惯与社会学方法。
揭示法律从形式主义转向功能性态度,强调社会福利与正义的平衡。
阐述理性与情感在司法中的互动,法官需在传统与创新间寻找正义路径。
读者共识
作为经典著作,其核心观点虽已成常识,但论证过程依然充满智慧与洞见。
文字贴近生活且具可读性,打破了法律文本枯燥的刻板印象,适合入门。
深刻揭示了司法过程的复杂性,强调法官在维护秩序与追求正义间的能动作用。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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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贯穿了整个法律的一个恒定假设就是,习性的自然且自发的演化确定了正确与错误的界限。如果对习惯略加延伸,就会将习惯与习惯性道德、流行的关于正确行为的标准、时代风气等同起来。这就是传统的方法和社会学方法之间的接触点。它们都扎根在同一土地上。各自都维护着行为和秩序之间、生活与法律之间的互动。生活塑造了行为的模子,而后者在某一天又会变得如同法律那样固定起来。法律维护的就是这些从生活中获得其形式和形状的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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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的信仰程式会因为习惯的力量保留下来并不断重复,直到某一天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同情以及根本性欲求都变得与其逻辑框架非常不一致,以致于必须将这一框架抛弃。这时,就开始了建构一个新信仰并予以理性化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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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根对此曾有过经典的表述:“有许多时候,引出司法判决的某些东西也许是你的和我的,而由此生发的理由和后果却可能影响到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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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lassic statement is Bacon's: "For many times, the things deduced to judgment may be meum and tuum, when the reason and consequence thereof may trench to point of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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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律科学中,最重要的推进也许就是从以分析性态度转向以功能性态度对待法律。”“着重点已经从戒律的内容转向实践中戒律的效力,从救济是否存在转向为实现该戒律的设计目的而设立的救济能否获得以及是否有效。”外国的法学家也有同样的想法:“司法的全部功能,”格梅林说,“都已经……转移了。表现在司法决定和判决中的国家意志就是以法官固有的主管正义感为手段来获得一个公正的决定,作为指南的是对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有效掂量,并参照社区中普遍流行的对于此类有争议的交易的看法。除非是为某个实在的制定法所禁止,司法决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与商业交往所要求的诚信以及实际生活的需要相和谐;而掂量互相冲突的利益时,应当帮助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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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每一种倾向,人们似乎都看到了一种相反的倾向;对每一个规则,人们也似乎看到一个对立的规则。没有什么是稳定的,也没有什么是绝对的,一切都是流动和可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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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法官最终都发现,在法律武器库中曾有过这样一个原则,如果将之从墙上——它正在那里生锈——取下,就能提供一个作战的武器,就能够辟开一条通往正义的道路。在一种逻辑与另一种逻辑之间,通过指导人们作出选择,正义对逻辑起着作用,情感对理性起着作用。而反过来,通过清除情感中那些专断恣意的东西,通过制约否则也许会过分的情感,通过将情感同方法、秩序、融贯性和传统联系起来,理性又对情感起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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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标准必须是一种客观的标准。在这些问题上,真正作数的并不是那些我认为是正确的东西,而是那些我有理由认为其他有正常智力和良心的人都可能会合乎情理地认为是正确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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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不要依据自己的人格本性来做出决断 更不要沉溺于此试着脱离自己站在一个大无畏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和决断
虽是作者的一些演讲稿,正因如此,文字异常贴近生活,带有淡淡的幽默,但又不失隽永深刻。举例信手拈来,贴切易懂。作者在工作中学习思考,谦卑而博学,值得我们法律人学习。
这两份演讲的实质性观点在当下看来已经稀松平常了(所以本想打三星),讲述过程还是有些啰嗦,但有散落其中的点点智慧。加一星是因为翻译,比起苏力的译本好了不少,虽说是编译,但是基本上都是对照原文翻译的,唯一不一样的是去掉了脚注。
像读这种演讲之类的文章,就跟听讲座一样,最好事先对相关背景知识有所了解,不然一定是看得云里雾里。 “道理我都懂,怎么就是看不明白他的论述方式呢?”
我要再看一遍!!!老娘要吃透!!!
这个译本要好很多 司法过程是复杂的,有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下意识要素”,法官的工作从涵摄失败才真正开始,支持法官在漏洞填补上的能动性,这一过程中逻辑和遵循先例是必不可少的,但要用社会学方法来修正和检验,支持目的论解释,以社会福利为法的终极目标,等等。
翻译非常的拗口,艰难的读完,又因为不通顺什么都记不住
文字典雅的从业典范,司法应该于法律空白处造法,法官应当具备逻辑、历史、习俗和社会四种面向的集大成者,最终要以社会福利和整体公共利益为依归
现行的规则可以为我们指明我们所处的方位,但这不是我们旅途的终点,它充其量不过是行进过程中在夜里为我们遮风挡雨的客栈。法律如同旅行者一般,等到天亮了,还需要整装重新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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