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摘录
- "Anschauung 直观 “直观”概念在胡塞尔现象学中具有中心意义。从研究方法的角度来看,“直观”作为是现象学研究所应依据的最终基础;从研究对象的角度来看,“直观”作为意识行为本身也是现象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胡塞尔现象学的方法要求将所有抽象的哲学概念都回溯到它们在之光之中的原初源泉上去。他坚信,“直观”对于人的认识来说是最后的根据,或者说,“最终的教益”。当胡塞尔在传统的笛卡尔真理意义上提出真理就是明见性时,他所指的就是“直观的明见”或“明见的直观”,即一种能够直接原本把握到实事本身的明见性;也就是说,这种明见性的最主要特征应当是直观,即一种“直接的把握到”;而在“直接地把握到”这个表述中显"
- "“愛的共同體”是胡賽爾後期社會本體論思想中的一個基本概念。交互主體性的目的論發展在胡賽爾看來是一個由各個單子(個體主體)不斷組合成更大統一的過程,但這種統一只有在單子的意識本性之基礎上才能實現,這就是說,主體必須通過反思而意識到這種統一的可能性。目的論的發展取決於這樣一種自身認識和自身意願。胡賽爾認為,這種發展的最終目的地,或者說,單子生活的最高形式就是“精神的愛和愛的共同體”。這種“愛”不是通常意義上“對他人的善意”,而是相愛者的實際共同體,是一種“通過在分離者之間愛的穿透而形成的共同人格”。在這個階段上,“自愛和博愛的統一”得以形成:相愛者不是彼此生活在一起,而是作為自我而生活在彼此之中。"
- "Beschreiben(Beschreibung)*描述:〔(英)description(法)description(日)记述〕 “描述”意味着一种用思想语言手段来系统有序地展示实事状态的方法。它是胡塞尔本人早期对其现象学分析方法的特征标识[1]。这个标识一方面与当时流行的“描述心理学”的称号有关:马赫(E。Mach)、狄尔泰(W。Dilthey)等人都属于“描述心理学的奠基人”。另一方面,在“描述”的标识上对胡塞尔的直接影响显然来自胡塞尔的老师布伦塔诺(F。Brentano)。后者将其“经验立场上的心理学”同时也称作“描述的心理学”[2]。因此,在《逻辑研究》第一版中,“纯粹描述的”常常就被"
- "Beleben(Belebung)*激活: “激活概念”与胡塞尔早期的“立义内容一立义”之范式有关。“立义内容”所指的是素材();而“立义”指的是对材料的“构形”、“激活[1]或“赋予灵魂”(beseelen),从而使一个对象得以构造出来并对意识成立。胡塞尔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中也用意向活动(Noesis)这个术语来标识这个过程,它也意味着意义给予的过程。 “激活”观念也适用于胡塞尔后期在交互主体性领域对“陌生感知”的分析。“激活”在这里仍然意味着:一堆死的感觉材料通过统摄而被构造成一个意向对象,这个意向对象由此而作为我的对立面站立起来。但与“事物感知”不同的是,在“陌生感"
- "Bedeutungserfullung*含义充实:〔(英)signification-fulfilling(日)意味充实〕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指明,每一个表述本质上都意指一个含义。因此,每一个表述都与一个对象之物发生关系[1]。在“直观”中,表述所意指的与对象之物的关系得以现时化和现实化[2]。直观对于表述本身来说是非本质的,但直观却“与表述处于一种在逻辑上基本性的关系之中”,即直观使表述的意向得到充实[3]。胡塞尔将那些在此情况下与含义赋予的行为融为一体的行为称作“含义充实的行为”[4]。如果含义意向得到充实,那么被意指的对象便“作为被给予的对象”而构造出自身[5]。 【注释】[1]Hu"
- "Begriff**概念:〔(英)concept(法) concept(日)概念〕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区分“概念”的三个含义:“1)普遍的语词构成;2)本真普遍表象的种类;3)普遍对象”[1]。 在最后一个意义上的“概念”也被胡塞尔等同于“实质”[2]或“种类”[3],它包括“纯粹感性概念”(如颜色、房屋、判断、意愿等等)、“纯粹范畴概念”(如一、多、关系、概念)以及“范畴混合概念”(如色彩性、德行、平行公理等等)[4]。但胡塞尔同时区分在种类意义上的“概念”和在种类意义上的“含义”[5]:“每个种类都以一个含义为前提,它在这个含义中被表象出来,而这个含义本身又是一个种类。但一个种类在其中被思"
- "Bedeutung*含义:〔(英)signification(法)signification(日)意味、意义) “含义”概念在胡塞尔现象学中与“意义”概念基本同义。当然,胡塞尔在对这两个概念的使用上仍各有偏重:“含义”概念更适用于语言逻辑分析,而“意义”概念则更适用于意识行为分析[1]。 此外,“含义”一词的动名词结构已经决定了它必然要比“意义”概念更为复杂多义。胡塞尔在其现象学分析中也有意或无意地利用了这个动名词结构:含义在他那里首先并且主要是指意向的统一;其次,含义也可以意味着意指的行为(Bedeuten),这种行为本身又可分为符号意指的行为与充实的行为[2];胡塞尔同时也强调,这两种意指"
- "bedeuten(Bedeuten)*意指:〔(英)to signify,signifying(法)significatier〕 “意指”(动名词、动词)概念在胡塞尔意向分析中是指意识的意向行为或意向活动(Noesis),它“是一个被染上了这样或那样色彩的行为特征,它将一个直观表象的行为预设为必然的基础”[1]。“意指”概念与胡塞尔所使用的其他概念,如“meinen,vermeinen,。intendieren”等等,是基本同义的。“意指”意味着对某些凸现出来的感性材料的朝向、统摄并赋予意义。严格地说,它仅仅意味着对某物的指向,而不包括这个指向的充实。胡塞尔在这个意义上谈及“含义意向”与“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