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财产法哲学 - [澳] 彼得·德霍斯

知识财产法哲学

[澳] 彼得·德霍斯

出版时间

2008-04-30

ISBN

9787100057615

评分

★★★★★
书籍介绍

这本书主要的哲学分析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知识财产法的目的是在我所称的“抽象物”上创设权利。这些抽象物是具有诸如科学知识、文字信息或技术等一般社会定义形式的无形物。

关于以诸如知识形式存在的抽象物的一个重要事实是,它们是不能由于使用而被耗尽的。事实上,情况恰恰相反,知识通过使用而获得增长。例如,对一个证明予以验证的数学家越多,越有可能找到其他更精妙的证明。阅读和解释一部作品的人越多,有关该作品的知识就越多。

知识遵循的是所谓的不断丰富的规律,而不是逐渐耗尽的规律。知识财产是一个潜在的危险的规范形式,因为它人为地制造知识稀缺现象,从而削弱知识不断丰富这一规律。

Dr. Peter Drahos is Solicitor and Barrister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South Australia.

Dr. Peter Drahos is the Herchel Smith Senior Research Fellow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Unit in the Centre for Commercial Law Studies, University of London. He holds degrees in law, politics, and philosophy. He has taught in the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t the Univers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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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导读
核心看点
  • 剖析知识财产法在抽象物上创设权利的本质
  • 整合洛克、黑格尔、马克思等哲学家的财产观
  • 批判知识产权人为制造稀缺,阻碍知识丰富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学生及知识产权法研究者
  • 对法哲学、政治经济学感兴趣的读者
  • 关注信息公平与数字版权问题的思考者
读前提醒
  • 译文风格独特,部分术语翻译需结合语境理解
  • 理论密度大,建议配合原著或注释耐心研读
  • 重点把握作者对传统独占论的批判与反思
读者共识
  • 内容深刻,提供了超越部门法的政治经济学视角
  • 翻译存在瑕疵,人名术语不统一,阅读门槛较高
  • 观点犀利,引发对知识产权正当性的深层质疑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换言之,知识财产主要是用来组织和维持生产的,它是一整套经济关系,而不是对个人生产的一种激励。 ……在马克思看来,认为知识财产法的作用是鼓励和奖赏具有创造性的无产者这样的观点,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神话,其目的是为了掩盖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对创造性劳动的剥削。由于知识财产法使抽象物成为所有权的标的物,它加重了马克思所说的“商品拜物教”。……拜物教是人们的一种信仰,它认为商品和商品交换是独立于人们的社会关系而存在的一种关系。人们通过那些看似独立的商品世界来认识社会。人们获取有关社会的真相,不是基于对它的科学理解,而是基于商品的行为方式。 ……知识财产代表了人类精神生活的变革。在知识财产方面,商品拜物教达"
  • "假设知识财产的标准的正当性理由可以促使个人为发明和造付出时间和资源,那么,首先令人惊奇的是,知识财产法对知识财产原创者的权利的保护,远不如对其他人,诸如对雇主和出版者的权利的保护。然而,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制度安排也许没有什么奇怪的。创造性劳动(作家、科学家、表演艺术家)在资本主义经济中都属于“被剥削”的劳动。在马克思理论中,剥削是一个技术和理论上的术语,指的是一种社会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家取得了对劳动的支配权。但其本质十分简单明了:如果一个人的工作时间多于为他消费所生产的商品的时间,这个人就是被剩削了。不支付报酬的劳动是马克思关于剥削的理论的核心。劳动力具有生产“超过其本身价值的价值”的特"
  • "在马克思看来,认为知识财产法的作用是鼓励和奖具有创造性的无产者的观点,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神话,其目的是为撞盖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对创造性劳动的剥削。由于知识产法使抽象物成为所有权的标的物,它加重了马克思所说的“商品拜物教”。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中,拜物教是人们的一种信仰,它认为商品和商品交换是独立于人们的社会关系而存在的一种关系。人们通过那些看似独立的商品世界来认识社会。人们获取有关世界的真相,不是基于对它的科学理解、而是基于商品的行为方式。马克思会认为知识财产代表了人类精神生活的变革。在知识财产方商品拜物教达到了它的顶峰。个人的精神生活,那些最能说明属于个人的东西,被外化(或异化)成为各种物之间"
  • "自由软件运动也承认软件的版权,但它接着通过一个授权允许软件的后续使用者对软件进行拷贝、修改和再次分发,条件是他们对于其他人的权利也会同样对待。公开源代码是强制性的,因为如果不能自由研究源代码,这些权利的实施将毫无意义。从本质上讲,这种许可是一种有条件的授权。如果你符合条件,你就有权使用;如果你不符合,你就是侵权。更进一步讲,授权就相当于社会对积极共有所做出的一种认同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所有共有者约定任何人不能阻止算法的传播,而且算法的升级版本必须在群体内共有。共有者有权将程序出售,那是他们的劳动果实,但是无权封锁共有资源。这些共有资源将保持共有状态,而且就像我们已经提到的,将在适用于知识共有的"
  • "结论 虽然黑格尔明确提到了专利并认知迟共有的重要性,但他在对财产的分析中,并未探时财产和共有之同的关系。对黑格尔而言,财产代表者个体志在其社会环境下个发展过程的起点。知识财产,同其他形式的财产一样,在个体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一定作用。知识财产的危险之处在于,它为市民会所利用。市民社会一旦认识到知识财产权的经济利益,将迫使国家建立更加完备的知识财产制度,这个制度最终将成为一种全球性的制度。这个结果,正像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将危及单个共同体的伦理生活。在科学和文化领域中的抽象物处在共同体生活中众多相互依存之成份的中心。市民社会对这些对象的不断追逐将产生各种分离关系,并产生一种使社会分裂的力量。一旦抽象"
作者简介
Dr. Peter Drahos is Solicitor and Barrister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South Australia. Dr. Peter Drahos is the Herchel Smith Senior Research Fellow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Unit in the Centre for Commercial Law Studies, University of London. He holds degrees in law, politics, and philosophy. He has taught in the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t the University of Adelaide and in the Law Faculty at 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He has been a Research Fellow in the Research School of Social Sciences at 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He was an officer of the Australian Commonwealth 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 He has been a consultant to numerous government departments. He has published in law and social science journals on a variety of topics including contract, legal theory,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He is the author of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1996) and, with John Braithwaite Global Business Regulation (1996). He has held research grants from the US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the American Bar Foundation and the Australian Research Council.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论证知识财产的合理性:一切从头说起
第三章 洛克、劳动和共有知识
第四章 黑格尔:知识财产的精神
第五章 生产活动中的抽象物:马克思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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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这本书的翻译有瑕疵,前后人名翻译都不一致,边沁译为包瑟姆,会让没有原文的读者抓破头皮感慨学问有限吧。总体而言还不错,需要慢慢读。
书是好书,就是翻译上太自成一格了,“书商公会”(stationer's company)居然能译成“文具公司”
没时间读得太详细,但超棒,以后肯定还要再读的
有闪光点,但文章行文太过散慢,让不不好把控中心点...
不知是否翻译原因,前几章的论述给我一种能看到起点,找不到终点的云里雾里的感觉。作者在抛出一个论点后,以东一榔头西一棒槌的方式进行论述,get 不到因果逻辑,以至于我始终不能有效理解作者的意图。对洛克共有知识有了初步认识,仅此而已的收获。后半部分关于抽象物,财产主权,信息公平以及独占论与工具论的讨论较为容易理解,但仍有不太痛快的感觉。
哪些是物,物又分为有形物与无形物,为什么要在物上设立所有权,设立所有权的正向和反向意义。 关于所有权和所有制,才是社会运转的本原逻辑。
1、成本收益分析是一种在任何情况下都难言尽善尽美的复杂归纳程序,因此先验性的标准是有必要的。2、“权利的功能是对决策的限制。权利可对道德上允许的内容作永久性的限制。权利是一种固定物,不能为了取得更好的结果而移动它们。因此,不能为了大众更幸福而使一个无辜个人的自由受到侵犯。”3、抽象物的核心结构,是一个司法合成物,是知产侵权诉讼中用来判断不同有形物能否认定为来自同一来源的同一性判断条件。核心结构是约定俗成的。正如有形物的界限是约定俗成的一样。4、与排他性相比,知识产权更关注阻止其他人的模仿行为,而不是排除其他人使用有形客体。但竞争从根本上说是一个模仿的过程,竞争者力图使自己的产品与他人区分开来,同时又向市场提供同类产品和服务。在竞争鼓励模仿和知产阻止模仿的思想之间,一种根本性的紧张状态产生了。
对洛克、黑格尔、马克思在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思想上的展开做出了深入的论述,可以说看的很过瘾,而且翻译也不踩雷。可惜的是对最终结论,即以法经济学作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基础,缺乏充分的讨论,也许是因为书名是法哲学的缘故。但放在当下知识产权的集体效率理论遭受严峻挑战的背景下,这样的结论也显得很难立稳脚跟(当然这并非作者关注的)。
抽象物作为资本实在太强大,德霍斯大吃一惊,开始反思市场怪物反垄断,试图统一洛克共有观念、黑格尔国家理想、马克思生产轮回、罗尔斯信息公平,还要误读哈耶克,来论证“超越成本的权利”,真可谓财产是运行的主权。我还是那句话,版权是象,意是capitalism本身,同意他想写的“不是部门法,是政治经济学”。“何时是威胁 何时是邀约”是终极之问,不仅限于合同法而言
功力尚浅,难以消化。进行到第六章被迫停止。日后再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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