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德性

[美]富勒

出版时间

2005-11-01

ISBN

9787100044462

评分

★★★★★
书籍介绍
富勒在本书中提出的最大争议,莫过于他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重新拉回到「程序」这一侧:法律是否正当,不只取决于它要求你做什么,更取决于它「如何」要求你——规则是否公开、不溯及既往、不矛盾、可被理解、不被频繁更改、是否给遵守者留有余地、是否保持稳定、执法是否与成文规则一致。这八项「内在道德」不保证法律内容善良,却决定了规则能否真正成为约束权力、也约束公民的共同框架。正因如此,它常被批评为「形式法治」,也正因为如此,哈特等人的批评始终与之并存。这本书真正适合的人,是愿意追问「法治究竟治的是什么」而非「法该命令什么」的读者:它不提供答案,而是提供一种打量法律制度的棱镜。
精彩摘录
  • "这种办法的持续应用已然成为所有那些认为对法律的忠诚意味看忠实于通过正当程序制定的规则、而不是意味着乐于悄悄解决掉执法机构所提出的任何主张。"
用户评论
让人困惑的翻译
富勒真的是个"自然法"学家?不少地方不怎么好读.但最后一章帮助理解实证法学很有帮助
法理學家真特麼變態= =
看不下去,很多问题必须要对美国的司法体系有了解才行,比如,立法不应该有矛盾这一原则这一部分,富勒谈得主要是法官的解释问题,原因在于,美国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到法院适用形成判例后才算有效。
写论文不得不读。单独读这本书肯定是不够的,应该把最后一章提到的、哈特富勒论战每个回合的论文都读一遍,才能有更深的体会吧。从最开始的道德二分怎么引出内在道德,有点莫名其妙。顺便,评论里指摘翻译错误的那位,跑偏了
之前读过,忘记评分了。翻译得相当之好,通俗易懂。这本书也比较简单,适合作为入门读物
本书所讲的法律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law)主要是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主要是一种愿望的道德。 法律的内在道德又叫“合法性原则”,这里的“合法性”应当理解为“法律性”,也就是让法律能够成为法律所必备的性质。 富勒虽然提及了实质道德,但本质上还是更偏向形式法治。 翻译还不错,就是书名翻错了,应该翻译成《法律的道德》,本书说的就是法律这一范畴下的两种道德;另外把“法律体系/法体系”大多翻译成了“法律系统”,也不符合当下学界习惯。
自然法学派讨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以及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启蒙书,之后会重读。
赞同富勒的论点,法律应该是流动的水,它也像水流一样因地制宜产生河流、小溪、池塘、湖泊等等多种样态。现实的社会不断的重构,法律也需要紧跟步伐。真正的法律并不应该是单方面的指令,那样的法律慢慢终会变成死水一潭,失去了活力,脱离了快速变化的社会现实。就像富勒所说法律的规则是外在的道德,它提供了我们社会生活所需要的底线。但法律的内在道德也同样重要,它确定我们创制法律的目的。法律应该是有目的的,我学习法律的目的是就是为了维护心中的正义。它也应该有目的,没有目的的人生也难以找到意义。这次一起买了法律的概念,正好和本书相对照,也算无心插柳了。
异常痛苦的阅读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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