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見的自由 - 安東尼.路易斯(Anthony Lewis)

異見的自由

安東尼.路易斯(Anthony Lewis)

出版社

八旗文化

出版时间

2020-07-31

ISBN

9789865524180

评分

★★★★★
书籍介绍

言論自由是民主政府合法性的泉源。

也是約束政府惡行最有效的機制!

有「美國第十位大法官」之美譽的兩屆普立茲獎得主,

從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的詮釋與應用,

探索言論自由的保障從何而來?言論自由的範圍以何處為界?

★除非導致「明顯且立即的危險」,任何言論不應受限制。

★除非存心「蓄意撒謊或輕率疏忽」,任何對政府的批評不該被懲處。

「人民有言論、出版與新聞的自由,政府不得任意限制或剝奪。」這樣的概念,在今天世界的民主國家,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想當然耳、不容挑戰的傳統。而美國國會於1791年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對當代言論自由的思想與實踐發揮了巨大的啟迪效果,且讓美國超越了西歐等其他民主國家,成為對言論自由的保障最堅定、最寬廣的國家。譬如,任何尋常百姓的一句話、作家的一則評論、新聞媒體的一篇報導,除非能引發「明顯且立即的危險」,都不該受到任何事前審查或事後懲處。政府或公眾人物除非能證明被告蓄意撒謊、或是輕率疏忽,否則無法以誹謗陷人於罪。這是1919年的霍姆斯大法官與1964年的蘇利文案留下的兩項重大典範。

然而,如果我們回顧歷史,就會發現當代言論自由的保障其實經過漫長的發展,並非一蹴可幾。「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通過之初並未受到重視。1798年,第二任總統亞當斯簽署通過《反煽動叛亂法》,禁止詆毀政府、侮辱元首的批評。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威爾遜總統通過的《間諜法》限制任何反戰或「對國家不忠」的言論。之後,美國政府仍然常以事涉國家機密、威脅國家安全等理由,對新聞報導、採訪與評論進行打壓……

■我們憎惡的思想也應享有自由。但是,言論自由不該無限上綱。

■面對仇恨、歧視、猥褻、侵犯隱私的評論與報導,在捍衛言論與保障其他價值之間,我們該如何抉擇?

《異見的自由》作者安東尼‧路易斯是聲譽斐然的資深司法記者。在本書中,他首先帶領讀者走進「增修條文第一條」誕生的歷史現場,闡揚美國憲法起草人麥迪遜等建國先賢極力爭取、捍衛言論自由的理由,進而從過去兩百多年來的司法爭議、雙方辯辭,以及一樁又一樁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決當中,探索「增修條文第一條」之立法宗旨,並如何在無數的作家、記者、出版商、異議分子的努力抗爭下,擴大其對人民「思其所欲、言其所思」之權利的保障。

然而,享有「美國第十位大法官」之美譽的安東尼‧路易斯亦強調,言論自由不該無限上綱,而必須與民主社會中的其他重要價值與利益相互調和。譬如,當新聞採訪報導的權利與個人保障其隱私不被侵犯的利益相衝突時,孰輕孰重?法院為了公正的審判,難道沒有權利要求媒體記者公布其消息來源嗎?此外,為了保護弱勢族群而限制仇恨、歧視言論的規範,不該獲得比言論自由更多的尊重嗎?在諸多重大爭議上,路易斯亦表達了他個人不苟同大法官判決的立場。

透過對思想脈絡的分析與法庭攻防的爬梳,《異見的自由》不僅是對美國憲法精神與言論自由之真諦極為精彩的發揚,幫助我們瞭解到為何「我們憎惡的思想也應享有自由」,亦是對當代社會諸多重大多元、矛盾價值的深刻探討。任何一位關心民主社會能如何透過理性的法律來解決社會衝突、保障基本人權與多元價值的現代公民,皆應詳讀本書。

★★本書中關於「增修條文第一條」之重要立法與判決★★

◎1735年,曾格案:首起保障新聞自由的案件,逐步確立媒體有對政府官員進行批評的自由。

◎1791年,增修條文第一條通過,禁止國會立法剝奪言論與出版自由。

◎1798年,美國憲法之父詹姆斯‧麥迪遜在《維吉尼亞決議案》中指出:「自由檢驗公共人物與公共事務」是美國政治制度的基礎。

◎1919年,申克訴合眾國案:霍姆斯大法官指出,言論若有造成明顯且立即的危險之虞,才應受懲處的判決準則。

◎1929,合眾國訴施維默案:霍姆斯大法官在意見書中寫道:「我們憎惡的思想也應享有自由。」

◎1930年,尼爾訴明尼蘇達州案:保障新聞媒體有權利對政府作為、失職和犯行進行批評。在此案之後,確立了新聞報導有免於事前限制的自由。

◎1931年,史通伯格訴加州案:除了言語之外,象徵性言論也受增修條文第一條保護。

◎1941年,布里奇斯訴加州案:大法官布萊克倡議,增修條文第一條的立意在於賦予美國人民比英國在言論自由上更為堅實的保障。

◎1964年,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終止誹謗政府會受罰的歷史。

◎1967年,時代雜誌訴希爾案:高舉「知的權利」的地位凌駕隱私權之上。在文明社會中生活的人,必定得有向大眾揭露隱私的必要。

◎1969年,布蘭登堡訴俄亥俄州案:最高法院對鼓吹暴力或犯罪的行為提出新的檢驗標準。除非言論有煽動他人立即犯罪,且有可能促成立即犯罪,否則不得懲罰。

◎1990年,合眾國訴艾希曼案:最高法院裁定《國旗保護法》違憲,因為表達政治立場之自由正是美國憲法意欲保障的自由。

◎2002年,明尼蘇達州共和黨訴懷特案:法官候選人得以公開表達對敏感議題的個人意見。法院政治化即使日趨嚴重,也是我們維護言論自由的體制必須付出的代價。

美國資深司法記者,「法律新聞學」的開拓者,分別於1955年與1963年獲得普立茲獎。曾擔任《紐約時報》華盛頓分局主任,專責司法部與最高法院的報導,並長期為之撰寫專欄。1970年代中期開始之後二十多年,他在哥倫比亞大學新聞學院教授「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與最高法院」。也曾任教於哈佛法學院。

當他於2013年8月以86歲之高齡去世時,哥倫比亞大學新聞學院院長萊曼 (Nicholas Lemann)頌讚他為「在美國歷史上民權運動風起雲湧的時刻,他是最具代表性的自由之聲」。《紐約客》雜誌在為他而寫的追悼中將他譽為美國的「第十位大法官」。

1964年時他出版的《基甸的號角》(Gideon's Trumpet)記錄了改變美國司法體制的基甸訴溫賴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另著有《十年人物:第二次美國革命》(Portrait of a D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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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导读
核心看点
  • 追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历史,解析言论自由边界。
  • 通过经典判例,探讨政府权力与公民自由的博弈。
  • 平衡言论自由与隐私、仇恨言论等社会价值的冲突。
适合谁读
  • 对法律、政治学及美国宪政历史感兴趣的读者。
  • 关注言论自由边界及媒体权利的社会科学爱好者。
  • 希望深入理解民主社会中异见保护机制的普通大众。
读前提醒
  • 本书基于美国司法实践,需结合其特定历史背景阅读。
  • 涉及大量法律判例,建议耐心阅读以理解法理演变。
  • 作者为资深记者,文笔生动,兼具专业性与可读性。
读者共识
  • 译文流畅,是了解美国言论自由历程的优质入门书。
  • 案例详实,深刻揭示了自由并非天赋而是争取而来。
  • 引发对本土语境下言论自由与法治建设的深层思考。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反煽动叛乱法案》(1798年)明文规定,发表、出版“虚假”(false)言论方可构成犯罪。基于这一规定,主事者宣称该法是对普通法中“煽动性诽谤罪”(源自英国)的人道主义的改良。因为,依据普通法,即使批评属实也不足以构成无罪辩护。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两者并无根本差异。法官要求被控违反《反煽动叛乱法案》的嫌犯承担证明自身言论完全属实的责任;而事实上,被告之所以遭到起诉,正是因为其言论的观点问题——观点本身是无法证明真伪的。 联邦党人称保护“言论自由”的条款仅仅规定了不得事先限制,而《反煽动叛乱法案》确立的是事后惩罚。 阿尔伯特·加勒廷回应:“声称惩罚某一行为却又不是在限制做这件事的自由,这样的说"
  • "麦迪逊在给副总统杰斐逊的一封信中写道:“国内自由的丧失,被归咎于为了防范来自国外的威胁——不管这种威胁究竟是真是假,这种情况可能会普遍存在。”"
  • "一个自由社会中的公民必须有足够的勇气,有勇气听取各种意见:不仅包括不受欢迎的政治言论,而且包括科学与文学领域的新奇、甚至令人震惊的观点。"
  • "被视为有违公共福祉,即使是真是陈述,如若造成社会危害,仍将受到事后惩罚,比如贬损司法效能之权威。 《反间谍法案》(1918年)规定“散步、印刷、书写或发行任何对宪法、武装部队、军队制服以及过期不忠诚的、亵渎的、下流的或者辱骂性的言论”均构成犯罪。 霍姆斯大法官又提出了“造成明显而即刻危险”(a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的概念。认为合众国有权惩罚“那些制造或者意图制造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从而将引发迫在眉睫的危险后果的言论”。关键限定词是“迫在眉睫”(imminent)和“刻不容缓”(forthwith)。 纽约州联邦地区法官汉德:“在任何一个像我们这样的宪政国家,意见的自"
  • "……那些为我们争得独立的先辈们相信,幸福源于自由,自由来自勇气。他们确信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是发现和传播政治真理不可缺少的手段;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讨论,就做不到这一点;有了言论自由和集会讨论,才能抵制有害思想的传播。对自由的最大威胁是那些懒惰的人。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责任,也应该是美国政府的根本原则。先辈们认识到,所有人类组织都会面临种种威胁。但他们明白,一个有序的社会不能仅仅依靠人们对惩罚的恐惧和鸦雀无声来维系。不鼓励思想、希望和想象才是真正危险的。恐惧滋生镇压,镇压滋生仇恨,仇恨将威胁政府的稳定……理性的力量通过公共讨论才能产生,才能被信仰;而唯有这种力量,方能打破由法律这种最为激烈的强制命令"
  • "因为《群众》撰文攻击战争及征兵制度,当时的邮政局长下令将这份杂志从投递目录中撤下来。杂志社遂起诉撤销令非法,这就是《群众》杂志社诉帕腾案( Masses Publishing Co. v. Patten)。负责审案的汉德法官认为,直接煽动“暴力反抗”的言论应当受到惩罚,但对于仅仅是批评政府政策的言论一一无论委婉还是露骨,都不在此列。二者的区别在于,“对捍卫自由的坚定追求”。汉德补充道,在任何一个像我们这样的宪政国家,“意见的自由表达是权力的最终来源”。这无疑是有关政治合法性的卓越的有力的论断。 汉德在德布斯案审结后,曾私下写信给霍姆斯。与他在《群众》杂志案中的观点一脉相承,汉德说,言论只有当“"
  • "在着手撰写艾布拉姆斯案的反对意见时,霍姆斯依靠的是自己深邃的思辨能力。他并没有止步于前人所述,而是继续用文字永远地改变了美国人对于自由的理解: 在我看来,对于意见表达的迫害自有其逻辑。如果你对自己的信仰和能力深信不疑,并且一心想要得出某一确定的结论,你自然就会依照法律表达你的愿望,同时会将所有的反对声音清除殆尽。 但是,当人们意识到,时间已经颠覆了许多挑战性的信念,他们可能逐渐相信、甚至越来越确信自己行为的基础,这一基础就是:所希望达至的最终的善好应该通过思想的自由交流来实现,对真理的最好的检验是在市场竟争中让思想本身的力量为人们所接受,真理是人们能够安全实现其愿望的唯一基础。 无论如何,这就"
  • "那些为我们争得独立的先辈们相信,幸福源于自由,自由来自勇气。他们确信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是发现和传播政治真理不可缺少的手段;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讨论,就做不到这一点;有了言论自由和集会讨论,才能抵制有害思想的传播。对自由的最大威胁是那些懒惰的人。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责任,也应该是美国政府的根本原则。先辈们认识到,所有人类组织都会面临种种威胁。但他们明白,一个有序的社会不能仅仅依靠人们对惩罚的恐惧和鸦雀无声来维系。不鼓励思想、希望和想象才是真正危险的。恐惧滋生镇压,镇压滋生仇恨,仇恨将威胁政府的稳定…理性的力量通过公共讨论才能产生,才能被信仰;而唯有这种力量,方能打破由法律这种最为激烈的强制命令所造成"
作者简介
美國資深司法記者,「法律新聞學」的開拓者,分別於1955年與1963年獲得普立茲獎。曾擔任《紐約時報》華盛頓分局主任,專責司法部與最高法院的報導,並長期為之撰寫專欄。1970年代中期開始之後二十多年,他在哥倫比亞大學新聞學院教授「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與最高法院」。也曾任教於哈佛法學院。 當他於2013年8月以86歲之高齡去世時,哥倫比亞大學新聞學院院長萊曼 (Nicholas Lemann)頌讚他為「在美國歷史上民權運動風起雲湧的時刻,他是最具代表性的自由之聲」。《紐約客》雜誌在為他而寫的追悼中將他譽為美國的「第十位大法官」。 1964年時他出版的《基甸的號角》(Gideon's Trumpet)記錄了改變美國司法體制的基甸訴溫賴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另著有《十年人物:第二次美國革命》(Portrait of a Decade: The Second American Revolution)、《不得立法侵犯:蘇利文案與言論自由》(Make No Law: 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譯者簡介 林凱雄 台北三腳渡人,英、法文譯者,自由撰稿人。譯有《改變世界的100本書》、《文學大數據》、《下流世代》、《為什麼傷心的人要聽慢歌》等書。譯稿賜教與工作聯絡信箱:linsulaire.f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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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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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美国司法制度在保障言论自由方面贡献巨大。而在这边是绝对容不下持不同意见者的。周姓院长在2016年表示要向司法独立亮剑,这一言论给刚上大一的我当头一棒,至今历历在目。
真的不容易
美国土壤长出的作物必打上独立战争理念与原母国英国的法理。
...路漫漫 「一個人的粗話是另一個人的抒情詩」 皮洛士Pyrrhus「再這麼贏一次,我們自己也完了。」
罗诉伍德案判决被推翻,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的判决倒是屹立不倒,有意思,美帝的“自由”很有意思。“出版及新聞自由是自由權利最偉大的屏障之一,永遠不能被專制政府控制。”“愛國情操正如自由,多少罪愆假其名而行之!這樣的狂熱在每個時代都帶來追捕異端與焚燒女巫者,也是偽善人士最愛的面具,用以粉飾他們缺乏的那種美德。”“人民能自由地表達希望與志向,是一個健全社會最穩固的安全保障,也是唯一的保障。”“若說在我國憲政的穹蒼中有哪顆是恆定不動之星,那就是官員不論其職位高低,絕不能為政治、國族主義、宗教或其他事務規定什麼是正統意見,也不能強迫公民以言語或行動對這些議題表白個人信念。”“這其中的重大危險在於,我們打著杜絕偏執的名號,最終可能杜絕所有的批評。”
作为普及美国司法体系的科普读物,主题是感兴趣的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时常听美国人讲the first amendment,在讨论了几种与言论自由相冲突的利益后,例如隐私/仇恨/诽谤/司法公正等,作者和整个司法体系并没有给出确切评判标准,只能将法条的解释交由时代,毕竟每个时代都有其不同的课题。那些勇敢、睿智又敢于颠覆的大法官们,形塑了美国如今的价值取向,尽管过程充满波折与回潮。书中一些视角给我的启发很大,原来言论自由不是想象中的那种自由,它与其它利益间充满了争议、取舍和妥协。遗憾的是也许是译文的原因,一些段落晦涩复杂,读的过程并不是很流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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