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律遇上經濟

邱澎生

出版社

五南圖書

出版时间

2008-02-01

ISBN

9789571150628

评分

★★★★★
书籍介绍
这本书最耐人寻味之处,在于它拒绝用西方'商法'的标准答案去衡量明清中国。作者指出,十七世纪苏州、松江的官员在判决中承认棉布商人的商标、牌记习惯,并让这些判例影响日后类似讼案——这种'以小见大'的个案研究,正是全书的精华所在。读者会看到讼师与幕友这对'敌对'双方,如何在审转复核制度的缝隙里彼此嵌入,又如何把审判视作一场'法律竞赛';会看到'过失''典当失火'这类琐碎案卷里藏着的市场逻辑。它不宏大叙事,却用层层叠叠的判例与制度运作,重新追问:没有近代'商法',是否就意味着没有商业法律的变化?适合愿意啃史料、对'法律如何在实际运作'而非纸面条文上发生感兴趣的人。
作者简介
邱澎生 現職: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副研究員 學歷: 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 經歷: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助研究員 臺灣大學兼任講師 暨南國際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美國哈佛大學哈佛燕京學社訪問學者 著作: 《十八、十九世紀蘇州城的新興工商業團體》
AI导读
核心看点
  • 论证明清中国存在具有本土特色的商业法律体系
  • 揭示国家法典与民间商业习惯的互动与融合机制
  • 通过司法判例展示市场交易与产权保护的制度变迁
读者共识
  • 史料丰富且论证严密,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
  • 视角独特,有效修正了传统经济史的认知偏差
  • 问题意识强烈,虽小众但内容精彩值得细读
精彩摘录
  • "尽管明清司法官员并不透过讼案判决建立商业法律“通则”,而直至清末以前传统中国法律也始终未曾建立“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与公司、票据、保险、海商等民、商法体系,然而,就算没有这些近代西方意义的“商法”,这也并不表示当时中国商业法律不曾出现重要的变化。十七世纪苏州、松江官员在司法判决中充分承认棉布商人在商标、牌记等方面的商业习惯,进而成为影响日后地方上类似商业讼案的商业判例,这确是清楚可见及的发展。"
  • "然而,即使是为了提倡保障人权、批判专制政治,这种将援引比附”与“罪刑法定主义”相互对立的预设,其实充满了对近代欧洲“罪刑法定主义”历史发展过程的片面简化与轻率美化。"
  • "首先,“商法”这个名词在欧洲历史上具有多重意涵。有学者即曾将“商法”区分为五种不同含义:一是作为“商法典客体”的商法,二是作为“商人特别法”的商法(采取此种立法体例的国家,先规定商人,再从商人定义推导出商事行为,此可以德国法系为代表,也称“主观体系、商人法主义、商业法主义”),三是作为“特定行为类型”的特别法(采取此种立法体例的国家,先规定商行为之概念,再导出从商人之概念,此可以法国法系为代表,也称“客观体系、商事法主义、商行为法主义”),四是作为“实证上理解商业与商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五是作为历史发展商“与民法独立发展之商法学门”。法国、德国、英国等等不同欧洲国家,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立法模"
  • "全国市场的兴起与发展,加速了手工业、农业与工矿原料在不同区域间的分工化与专业化,有助于各区域更有效率的利用各自的资源禀赋,并且使用更专业化的生产方式以将商品投入市场贩卖,进而提升了自然与人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更有效利用,这可称为是一种经济上的“斯密式成长”,有学者强调其中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技术密集、资本密集、组织创新”等另外三类不同的经济成长模式。以经济变迁中的“斯密式成长”命题为核心,一些学者不仅以此论证区域经济分工化与专业化带动明清经济成长的重要贡献,也藉此批判过去那些总是强调明清中国未曾出现“技术密集”与“资本密集”两类经济成长模式的片面性与局限性。 要之,学者关于明清中国经济出现“斯密"
  • "大致说来,明清政府至少采用了二种主要手段来维持成文法典的有效推行与弹性修正:一是在全国司法体系的层级组织内部,逐步将判决文书的“审转”复核制度予以严格化与细密化,将比较精研法律知识或是娴熟司法实务的官员集中在上级审判机关,由其对下级司法机关的判决书内容予以查察复核,透过这套审转的法定程序,以维持成文法典的有效性、公平性与一致性。二是逐步改良既有的“成案”管理制度,针对那些原本由中央与地方各级司法机构贮放保管的各类司法档案,由中央刑部等官员进行讨论与筛选,藉以补充或修改既有法律条文“律”,报呈皇帝裁决后,即公布为全国通行的“例”。这套由中央司法机关定期汇整编修“律、例”的过程,即是明清成案管理制"
  • "表面上看,讼师与幕友经常是敌对的双方。当讼师在各地介入司法实务后,他们一方面成为涉讼民终依赖咨询的奥援;一方面也成为地方官员必须面对的头疼人物。略晚于讼师的普遍出现,幕友也逐渐成为各级官员依赖甚深的非正式幕僚;当幕友协助官员处理讼案时,对付讼师介入司法也便成为他们的职责之一,这是造成幕友与讼师在司法审判中经常处于敌对状态的主因。然而,这个敌对关系其实只是表象,幕友与讼师间其实同时存在两项重要的共通性:一是讼师与幕友之所以能够持续发展,主要是因为两者都在审转与审限制度的加严加密过程中,利用此种制度性变革契机而更紧密的嵌入当时的司法体系运作中;第二,幕友与讼师看待司法过程与法律知识的方式,其实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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